在物理時空消解、主權邊界模糊、國家-社會混同和具有生物-數字雙重屬性的時代背景下,權利保護境遇不佳,人權領域自然也難免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各種威脅。
隱私權保護面臨的時代困境個人隱私權既是一項基本的私法權利,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自20世紀初開始,從“對隱私權的侵犯已經不需要物理的、強制性侵入”,到“隱私的合理期待”(公共暴露),隱私權保障逐漸由住宅擴充套件到公共場所、從強調“場所”轉向關注“人”。而如今,隨著網際網路、大資料、雲計算、人工智慧等資訊科技的迅猛發展和廣泛應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各個領域都在加速數字化程序,人們的衣食住行和生活習慣也越來越多地以資料化形態呈現於日常交往之中。其結果是,個人資料在大資料分析中的最終使用情況,已經遠遠超出個人的意圖範圍和認知能力,個人對自己產生的資料或資訊缺少足夠的控制力;同時,大資料技術也深度地“瓦解”了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的二元構造,使得原有的公域與私域之分變得難以為繼,“公共暴露”的情境就變得日益模糊。在這種狀況下,公權力主體在政務服務中收集、處理、儲存公民資料,各種技術公司、商業平臺、服務運營商等同樣無時無刻不在收集、分析、利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即使它們對某些資料採用了匿名化處理,也會“因為科學家們正逐漸掌握了‘去匿名化’的技術,使隱藏在看似匿名資料背後的個人無所遁形”,這就給隱私權保護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雙重張力。一方面,數字化、資訊化、智慧化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自由、便利和舒適,隨處可見的監控也讓人獲得了更多的安全;但同時,“9·11”事件後以美國《愛國者法案》為代表的反恐調查(秘密搜查)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日益嚴重,“稜鏡門”事件的效應凸顯,各國監控技術不斷強化、範圍不斷擴大。另一方面,人們越來越多地認為,“收集和使用某些資料的行為本身可能就侵犯了人權,特別是隱私權和知情同意權”。
公眾知情權與資訊公開的現實難題
自20世紀中葉知情權被提出以來,它一直在實踐中不斷髮展。“隨著政府的轉型及公眾法制意識、資訊利用能力的提升,自上而下的政府資訊公開方式以及單純公開加工處理後的資訊已不能完全滿足公眾的資訊權益保障,必然催生政府與公眾之間圍繞原始資料需求與利用的互動交流,即資訊公開向資料開放的嬗變”。就是說,不僅是原有的預決算資訊、財政資訊、“三公”經費等需要向社會公開,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能、管理公共事務過程中採集和儲存的,與民生相關、社會急需、增值潛力顯著的公共資料(諸如測繪資料、交通資料、氣象資料等),也應在對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做出“脫敏”處理後向社會開放,使人們可以自由、便捷、無償地訪問、獲取、分享和利用更多的原始資料,從而鼓勵資料自由流動、應用創新和價值釋放,推動政府職能轉型和智慧政務升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和智慧社會建設。但是,從政府資訊公開到資料開放,無疑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它並不是僅由政府單獨來完成的,還涉及作為各類資料庫的實際建設者和維護者的公共服務型企事業單位,也涉及廣大的社會使用者;不僅涉及各種資料資訊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也與公民參與、社會互動和共建共享的各種運作機制密切相關,包括消除資料孤島、資料鴻溝等公平分享資訊紅利的戰略安排,等等。由此可見,它一方面造成了公共資訊知情權的放量延展,另一方面資料權將成為“下一個公民應有且必需的權力”。這必然會給公共參與、自由表達、民主監督等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障造成一定的現實困境,也會帶來重大的機遇和挑戰。
資料掌控不對稱引發的深層顛覆
在數字經濟時代,資料和資訊變成了基本的生產要素、新興的財富源泉甚至重要的控制力量。然而,“所有的資料都由我們自身產生,但所有權卻並不歸屬於我們”。於是,資料和資訊的控制問題便日益凸顯。一是普通民眾每天都在生產資料但卻難以擁有和利用這些資料,並不確切知道被收集了哪些資料以及這些資料是如何處理的。二是過度的大資料應用和演算法主導決策,會導致人的主體地位被削弱,人的尊嚴和價值也會發生流失。三是出現了一方面權利被擴大,另一方面權利被削弱的賦權與失權悖論現象,人們越來越多地分享著技術進步所帶來的便捷舒適的智慧化生活,“個體會覺得被技術變革授予了更多權利,因為他們獲取資訊、進行溝通、組織活動變得更容易,從而豐富了其參與公民生活的途徑和方法。但同時,個人、公民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當地社群越來越深刻地感受到被投票、選舉等傳統的決策程式排除在外,失去了有效參與能力,其影響力和發言權被支配機構忽視,在國家和本地治理中的權利日漸弱化”。這些問題又彼此影響、不斷加劇,就形成了公眾與資料掌控者之間的嚴重不對稱:一面是越來越透明的個人,普通公眾各種資訊被收集和了解的情況甚至超過了本人;一面則是越來越幽暗的資料掌控者,普通公眾基本無從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多少數量的個人資料和資訊已被他人掌控。
針對以上問題,需要在公共政策中注入“數字人權”價值,強化“數字人權”的權益平衡,確立公法與私法的雙重保護機制,注重場景化的人權保護,促進空間上的國際合作,進而促進數字時代的人權保護。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馬長山(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數字法治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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