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

  國際線上報道:16日,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圍繞個人資訊保護領域的熱點問題,與會人員對草案提出了諸多修改和完善建議。

  你是否有過這樣的困擾,安裝手機軟體,卻被要求開放錄音許可權、通訊錄和私人相簿,否則就無法完成安裝。這種網路霸王條款,同樣引起了立法者們的關切。委員鄭功成表示:“大資料開發利用讓個人資訊具有了無窮的商業價值。網路平臺上幾乎任何一項商業活動及服務似乎都要強迫個人提交很多資訊才能參與和利用。所以,希望能夠進一步強化網路平臺及其經營主體對個人資訊收集的法律責任,這個要有明確的規制。”

  委員龔建明進一步建議,在草案中應該明令禁止此類過度採用資訊的行為,並且進行依法制裁。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中,大資料應用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等在內的個人資訊如何確保安全,也引發輿論的關注。委員王超英強調,要平衡好保護個人資訊和維護公共安全的關係:“怎麼在法律上規定做到收集個人資訊最小化,並且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就是在什麼情況下應當收集什麼資訊。這些資訊怎麼儲存保管,一旦洩露,這些責任誰去追究、怎麼追究?這些還要再研究。”

  委員劉修文則建議,進一步研究如何權衡公共需要與個人權利,以劃定合理的個人資訊保護與利用界限。

  當前,以資料為新生產要素的數字經濟蓬勃發展,資料的競爭已成為國際競爭的重要領域,而個人資訊資料是大資料的核心和基礎。委員王超英表示,要平衡個人資訊保護與數字經濟發展的關係。“當前我國正在大力發展數字經濟、順應時代趨勢,要在新興領域利用數字經濟的發展實現‘彎道超車’。立法既要充分保護資料主體的合法利益,也應該充分重視數字經濟時代相關資訊和資料的合法利用問題。”

  草案確立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資訊處理一系列規則,要求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對此,與會的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高紅衛有著不一樣的看法:“第2章第1節的‘一般規定’把取得個人同意作為保護個人資訊的支點,其實這個支點是不可靠的。每個人都保護資料,都不給資料,沒有資料,社會大資料的發展就沒有基礎。我覺得這部法律關鍵是解決個人資訊不濫用的問題,而不是保護不讓人知道和不讓人處理的問題,這是立法的基點。”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959 字。

轉載請註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