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訊號燈和按鈕的防爆模組生產企業要求
本文適用於在Ⅱ類爆炸性氣體環境的0區、1區、2區和Ⅲ類可燃性粉塵環境的20區、21區、22區中使用的,交流電壓不超過400 V,直流電壓不超過277 V的防爆模組生產企業。
企業應具備的基本要求一、設計研發
1、產品應獲防爆證書,且防爆證書應在有效期範圍內。
2、 應具備防爆模組設計能力和產品結構有限元分析能力。
3、 應能採用靜態分析軟體輔助開發設計。二、原輔材料和零部件
1、與防爆型式有關的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若是塑膠材質,則其相對熱指數(RTI或TI-機械或衝擊)應不低於110 ℃。若是彈性材料或構成粘接結合面的粘接劑,則其連續執行溫度(COT)的下限值應不高於-55 ℃,連續執行溫度(COT)的上限值應不低於110 ℃。
2、支撐載流部件的絕緣材料阻燃效能應滿足960 ℃的灼熱絲試驗要求。
3、接線端子採用增安型處理,端子截面積應不小於2.5 mm2。
4、與防爆型式有關的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的耐光效能應能滿足以下要求:
a) 在雙燈式封閉型碳弧下暴露720小時,或在氙弧下暴露1000小時,試驗後樣品的拉伸強度或衝擊強度(懸臂樑衝擊強度或簡支梁衝擊強度)等保持在70 %以上;
b) 在“水暴露試驗和浸漬試驗”中,在70 ℃下用熱水處理7天后,樣品的拉伸強度拉伸強度或衝擊強度應保持在50 %以上。三、工藝及裝備
1、應採用數控加工裝置(CNC)自制模具。
2、膠粘工序應採用自動化裝置加工。
3、產品標誌採用鐳射刻印。四、檢驗檢測
1、應具備非金屬材料的阻燃效能、塑膠材料的衝擊和拉力、彈性材料的硬度、觸頭材料的化學成分和導體材料的電阻等關鍵材料的效能檢測能力。
2、應具備隔爆面檢查儀器、靜壓試驗、工頻耐壓試驗、接地電阻測試、表面電阻測試和亮度測試裝置。五、質量承諾
1、出廠之日起36個月以內,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製造商對產品質量問題負責免費維修或更換,應在24h內響應。
2、出廠之日起36個月以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製造商應提供維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