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虛擬財產”這個概念,您能想到哪些東西呢?支付寶的賬號、網遊裡的各式裝備、網上店鋪,這些網路中的事物並不單純只是一串資料編碼的組合,更能產生實際的價值。民法典中,明確將資料及網路虛擬財產納入了法律保護範疇,後續立法則將細化相關規則。
通常來說,網路賬號、網路虛擬財產或物品、網路資料等均可以被稱為網路虛擬財產,他們都是基於網路產生且只存在於網路空間中的。而其中具有財產性質的,則可能對應著現實生活中的財產權利。
此前,諸如網路賬號能否繼承、網遊裝備能不能否贈送或買賣等問題,已經引發了諸多討論。《2019中華遺囑庫白皮書》的資料顯示,“90後”在訂立遺囑時,希望妥善安排自己的遊戲賬號、QQ等虛擬財產的情況已並不鮮見。
豐臺區法院法官助理莊永生認為,由於虛擬財產本質上是電子資料,而資料是容易修改、變動的,人為干預也比較容易,因此虛擬財產的交易與日常生活中的財物有著截然不同的特點。
某款網路遊戲的玩家被遊戲運營方以“違規向第三方折扣充值”為由,扣除了部分遊戲幣。玩家認為運營方無證據證實自己存在違規,應澄清道歉並賠償其大量遊戲幣。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運營方作出的處罰行為依據不足,故一審判決運營方恢復玩家賬戶內7.5萬遊戲幣餘額,並額外發放7.5萬遊戲幣作為精神損失補償。
這起案件的審理中,就涉及到了遊戲賬號認定、遊戲幣購買、遊戲內處罰規則等虛擬空間內的財產交易、管理問題。
莊永生認為,虛擬財產究竟如何產生、使用和消滅,怎樣認定侵權、怎樣確認損失,都需要法律加以明確界定。隨著《民法典》的頒佈實施,以及民商事法律對虛擬財產的規定不斷細化,符合法律規定的網路虛擬財產,就能和普通的財物一樣,成為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的物件。
“當然,由於網路虛擬財產是基於網路活動產生的,表現形式十分豐富,相關的規則還需要透過司法實踐繼續探索。”莊永生認為,此次《民法典》首先完成了對網路虛擬財產的賦權,把符合條件的網路虛擬財產,與普通的電子資料區分開來,邁出了第一步。“這是全世界數字時代立法的探索,但怎樣從原則性規定走向實踐,形成完善的虛擬財產保護制度,還是法律需要進一步解答的時代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