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宣判

“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宣判

在原判決基礎上增判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資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通報稱,2021年4月9日下午,杭州中院就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生物識別資訊作為敏感的個人資訊,深度體現自然人的生理和行為特徵,具備較強的人格屬性,一旦被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測危害,更應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

根據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結合查明事實,二審認為郭兵在知悉指紋識別店堂告示內容的情況下,權衡後自主作出辦理年卡的決定並提供相關個人資訊,指紋識別店堂告示對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具有約束力,而人臉識別店堂告示並非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之間的合同條款,對郭兵不發生效力。

郭兵辦理指紋識別年卡時選擇權並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動物世界的行為亦不構成欺詐,但野生動物世界單方變更入園方式構成違約。現野生動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擴大資訊處理範圍,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徵資訊之人格利益的可能與危險,應當刪除郭兵辦卡時提交的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資訊。鑑於野生動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紋識別閘機,致使原約定的入園服務方式無法實現,故二審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增判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資訊。

記憶體

一審判野生動物世界敗訴

2019年4月27日,郭兵與妻子向野生動物世界購買雙人年卡,並留存相關個人身份資訊、拍攝照片及錄入指紋。後野生動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內的年卡消費者群發簡訊,表示將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變更為人臉識別,要求客戶進行人臉啟用,遂引發本案糾紛。

該案由於涉及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資訊採集、使用等問題,受到輿論廣泛關注,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2020年11月20日,富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資訊;駁回郭兵要求確認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別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

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該案,並於同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

本組文/本報記者 屈暢

統籌/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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