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電商發展越來越成熟,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買到自己想買的東西。
每次年度大促都會有各種各樣的剁手理由,但是有的東西買來之後熱情就退卻了,東西也只能放在角落裡靜靜吃灰。
這個時候,二手交易平臺就運勢而生,讓人們可以處理自己的閒置物品。
作為國內二手一哥,阿里旗下的閒魚表現極為突出。阿里2020年財報顯示,閒魚的GMV已經超過2000億元,同比增長超過100%。此外,閒魚線上賣家數也已超3000萬,截止今年3月,閒魚月活使用者達8234.0萬人。
據瞭解,閒魚於2014年正式推出,對於“閒魚”商標,阿里巴巴也早在2014年7月就開始著手佈局。
但是,由於阿里巴巴“閒魚”商標佈局的並不完善,截至目前共計166件“閒魚”相關商標中,有不少是由他人申請且成功註冊的。
面對這種境況,阿里巴巴當然不會放任不管,也採取了相應的措施。
第18483988號“閒魚”商標由天同鉅五金製品有限公司於2015年12月1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28類,遊戲器具,玩具,紙牌,檯球等商品上。在初審公告期內,阿里巴巴對其曾提出異議申請,後經審查決定商標準予註冊,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3月13日。
異議不成,2019年7月4日,阿里巴巴繼續對其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可見,阿里巴巴的3件引證商標都是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的,屬於在先有效商標。但是,這3件引證商標真的能夠與訴爭商標構成近似嗎?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遊戲器具;玩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紙;印刷品”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廣告;商業管理輔助”等服務不屬於類似商品及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相同商標。
並且,申請人提交的部分媒體報道、榮譽證書、廣告宣傳資料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申請人引證商標三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遊戲器具;玩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在內容、場所、物件等方面相差甚遠,相關公眾一般不會將上述商品及服務之間建立聯絡。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不致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不正當手段”係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人在本案中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的證據不足,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援。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
初創企業也好,知名大型企業也好,商標佈局工作的開展都至關重要。因為你不知道在什麼時候會有另一個人出現,註冊與你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藉助你的口碑與名氣獲得市場與收益。
對於知名企業及品牌更是如此,全類別商標註冊是商標防禦佈局的最簡單也是最完備的策略,杜絕了一切“蹭名牌”“搭便車”的可能。若是阿里巴巴早在推出閒魚之初,就率先申請註冊了第28類,遊戲器具,玩具,紙牌,檯球等商品上的“閒魚”商標,訴爭商標在進行申請時就會被予以駁回,也就不會有後續的這些異議以及無效宣告等程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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