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擬規定:直播營銷禁止資料流量造假

中新經緯客戶端11月13日電 據中國網信網訊息,13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關於《網際網路直播營銷資訊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提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防範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使用者權益的行為,以顯著方式警示使用者平臺外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風險。

國家網信辦擬規定:直播營銷禁止資料流量造假
來源:中國網信網

徵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監督管理、附則共五章二十三條。

徵求意見稿提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間運營者簽訂協議,要求其規範直播營銷人員招募、培訓、管理流程,明確直播營銷資訊內容生產、釋出、稽核責任。制定直播營銷目錄,設定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生產銷售、禁止網路交易、禁止商業推銷宣傳以及不適宜以直播形式推廣的商品和服務類別。對直播間運營者進行基於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等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徵求意見稿要求,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直播營銷人員真實身份動態核驗機制,在直播前核驗所有直播營銷人員身份資訊,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提供直播服務。加強網際網路直播營銷資訊內容服務管理,發現違法和不良資訊,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防範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使用者權益的行為,以顯著方式警示使用者平臺外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風險。

徵求意見稿提到,直播營銷平臺應當根據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評價、關注和點選數量、營銷金額及其他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對重點直播間運營者採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延長直播內容儲存時間等措施。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模型,對高風險行為採取彈窗提示、違規警告、限制流量、阻斷直播等措施。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對利用人工智慧、數字視覺、虛擬現實等技術展示的虛擬形象從事網際網路直播營銷資訊內容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並確保資訊內容安全。

徵求意見稿明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注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不適宜未成年人參與的網際網路直播營銷資訊內容服務,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在資訊展示前予以提示。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將使用者評價和投訴舉報、平臺處理、監管部門通報等資訊作為信用評價指標,根據信用情況確定服務範圍及功能,並對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情況進行公示。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直播間運營者賬號,視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暫停釋出、登出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儲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徵求意見稿強調,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播營銷人員及因違法犯罪或破壞公序良俗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期限,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資訊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

徵求意見稿還稱,使用者透過直播間內連結、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臺應當積極協助使用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援。直播營銷平臺應當記錄、儲存直播內容,儲存時間不少於六十日,並提供直播內容回看功能;直播內容中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儲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際網路直播營銷資訊內容服務,不得釋出釋出虛假資訊,欺騙、誤導使用者;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資料流量造假;不得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不得侮辱、誹謗、騷擾、詆譭、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不得涉嫌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不得做出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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