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 圖片來源:新京報記者 王遠征 攝
文|新京智庫特約撰稿 盤和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
4月19日,在上海車展特斯拉展位現場,一名女車主身穿“剎車失靈”字樣T恤站在車頂維權,引發關注。22日,持續發酵的特斯拉剎車失靈事件隨著特斯拉首次提供事故前資料有了最新進展。
據報道,4月25日,上海車展維權女車主已經釋放,其親屬表示未來將繼續依法維權。
特斯拉維權事件關鍵在於資料確權
在此事過程中,車主最開始要求特斯拉提供用車資料遭到拒絕,這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
此次維權事件在多方努力和監管部門介入調停之下,特斯拉從最初的強硬到最後按要求公佈資料也算費勁周折,並且迫於壓力終於展現誠懇的態度來解決糾紛。
特斯拉維權事件具有鯰魚效應。目前中國電動車製造企業已經崛起,比亞迪、吉利等一眾汽車製造商已經從多個角度切入,未來小米等手機巨頭也可能要彎道超車。可以說,特斯拉如今面對整個中國造車軍團的競爭壓力。
此次特斯拉公關工作欠妥,造成品牌受損,也影響了其與消費者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負面效應較大。其實,如果最開始就展現誠懇和積極解決問題的立場進行溝通,或許會取得更理想的結果。
該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值得思考,其一是消費者到底是否擁有資料權利,在明確要求企業提供使用者資料的時候為何會受到阻撓;其二是消費者維權渠道少,這可能會迫使消費者選擇激進方法維權。
細究這兩個問題的根源,應跳出特斯拉維權事件本身,兼顧個人利益訴求和社會總體利益,從法律和經濟角度重新審視資料權利這一問題,資料權利究竟屬於誰,應當如何進行確權,並且該如何保護?這對於未來智慧汽車乃至整體數字經濟業態的健康長遠發展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保護權利不意味著杜絕使用者資料流轉
在進一步討論之前,我們需要明確資料這一要素的最大特點。
資料既不是實物,也不是智力成果,它是無法脫離載體而存在的,必須依附於平臺、服務等技術和法律關係而發揮作用;同時,單一資料的價值或許可以忽略,而聚合起來的資料價值則非常龐大。這就決定了資料的兩大特性,第一是非獨佔性,第二是共享性,表面看起來這兩個特點很相似,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角度。
非獨佔性指的是資料很難被一個人所獨佔,並不會因為被某一特定主體收集起來使用之後而無法被其他主體所再收集和再使用;共享性則是資料被某些個體使用的同時,並不會減少其他個體的使用,反而會因為更多的人使用而發揮更大、更多樣化的價值。因而,“擁有”並不是資料的價值來源,“流轉”才是真正賦予資料價值的關鍵。
那麼,既然如此,審視資料權利就不應過度注重對於資料的擁有,而應關注如何讓資料在合理確權的情況下更好地流轉。
特斯拉標誌 圖片來源:Unsplash網
大資料專家傑羅姆曾在其論文中指出,普通人永遠無法真正靠資料賺錢,發揮資料的價值。蘊含巨大經濟社會價值的是被政府或者企業所收集、儲存、處理的大量個人資料。由此,對於資料權利的確權和保護要突出兩個重點,一個是明確權利主體,保護合法權益,第二個就是權利實現方式要有所偏重,鼓勵流轉。
資料權利應當歸屬於使用者。真正能夠起作用的資料都是個人資料,也就是包含著個人資訊的資料,那麼這就會涉及個人隱私和人格訴求,所以資料和資訊是同一事物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因而資料就絕不是冷冰冰的數字,而是具有個人色彩的產物,所以也應當歸屬於使用者。
資料歸屬於使用者就說明法律應當賦予個人對於個人資料的權利,我們有責任有義務對這種權利進行保護。然而,保護權利絕不意味著杜絕使用者資料流轉。絕對意義上的個人資料和資訊保護將會有損數字經濟的發展,這一點從歐盟2018年釋出“史上最嚴資料管理法”《通用資料保護條例》之後,導致本土網際網路經濟發展停滯的案例就可見一斑。
特斯拉有義務根據使用者要求公開資料
個人資料權利保護的內容應更偏重於對個人資料被他人使用過程中自主決定的權益,包括知悉、查詢等。
具體而言,在個人角度,使用者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個人資料是否被他人使用,並且有權利隨時查詢和要求公開、檢視自己的個人資訊,任何人都不得在沒有取得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和佔有他人的個人資料。而在企業角度,企業在徵得個人同意的條件下,有權利對資料進行儲存和佔有,但是在使用中要按照法律規定和遵從資料所有者約定的目的、範圍,並且必須在獲得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資料轉讓和授權給其他人使用。這也是一定程度上為了保證資料的正常流轉。
所以,此次的特斯拉事件,使用者有權要求特斯拉公開資料,特斯拉也有義務必須根據使用者要求公開資料,這一點在未來行業發展中應當得到進一步的明確。
此次事件中,特斯拉應該根據使用者授權公佈資料,合理的做法是提交資料給官方或者第三方,定性之後,再決定是否有必要公開。當然,公開也需要透過政府渠道或者使用者授權。此外,公開資料的同時,需要對姓名和敏感資訊進行脫敏處理。
不要把消費者矇在鼓裡
基於以上的分析,在今後有關資料權利的進一步實現和智慧汽車乃至數字經濟未來發展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既然要對主體權利進行保護,那麼就需要對於侵害資料所有權的行為進行識別和鑑定。以智慧汽車為例,目前我們仍然缺少智慧汽車領域車禍的權威鑑定機構,對於侵犯使用者資料權利的行為還不夠明確,未來還需要進一步豐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確立行業規範,提高監管水平。
其次,不要把消費者矇在鼓裡,要促進資訊透明。對於消費者個人資料資訊的使用,企業要進行清晰的告知並徵求同意,對於資料將被用於一些敏感或者說是有一定資訊洩露風險的領域更應當提前告知,使用者隨時有權要求企業公開資料資訊。
同時,要探索新的資料資訊使用模式。比如可以建立公共資料庫,資料運營企業只提供資料介面,企業也只能使用資料而無法下載存留,使用者可以隨時對自己的子資訊介面進行管理,這樣可以較大程度上在權利保護和正常流轉之間取得平衡。
最後,權利的監管和保護需要動員所有社會主體的活力,豐富消費者維權渠道和其他個體反饋的渠道,打通消費者維權途徑,引入行業自律組織,發揮主動監管的作用。
編輯:柯銳、張笑緣 校對: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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