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柯銳)資料對當今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具有重大價值。資料如今已被視為第五大生產要素。但是圍繞著資料的性質、權屬和利用規則的缺失構成了數字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為了促進資料應用,加強資料治理,更好發揮作為未來資料的功能和作用,清華大學智慧法治研究院、清華大學人工智慧國際治理研究院等清華大學的五家智庫機構聯合發起了資料利用與資料治理的系列論壇。第一期研討會“企業資料利用與治理”於2月5日成功舉辦。
會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人工智慧國際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梁正對公私合作的資料治理模式進行了探討。
資料具備商業價值和公共價值
梁正表示,資料的商業價值主要體現在企業間資料開放中。平臺數據型別包括行為資料、使用者特徵資料等。合理合法地使用平臺數據,能夠提升經營效率,改進產品服務;此外,還能改善消費體驗,增進使用者黏性,以及發掘潛在商機,創新商業模式。
不過,一旦平臺數據被不當使用,如違規收集、交易和使用資料,則將導致資料壟斷、平臺封禁、大資料殺熟、價格歧視等現象。目前,跨平臺合作創造商業價值、權益如何分配,跨平臺共享涉及使用者隱私、風險如何防控?此外,資料在平臺上依存,由使用者生產,它到底應該歸誰?這些問題都值得關注。
資料的公共價值也值得關注。梁正表示,資料的公共價值體現在企業資料向政府開放,給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帶來便利上。具體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提升行政決策能力和水平;第二,提高行政執行效率,實現責任壓實、精準落實、無縫隙溝通協調;第三,規範行政權力行使,確保法治、公正、留痕;第四,最佳化公共服務供給,確保效率增加、模式最佳化、質量提升。
因此,資料的開放和流動,不僅僅具有商業價值,還可以提升公共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梁正表示,從一些代表性社交平臺來看,在資料權屬方面有一些管理規則,但不完善。例如,採集的資料種類,是否向用戶簡明地提示和確認,不同平臺是不一樣的。使用者權利是不是得到了保障?讀取使用者資料的許可權如何定義?這些也存在模糊地帶。在促進資料有序流動、開放共享、可信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料作為要素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最大化是基本目標。
他認為,資料治理的關鍵包括兩方面,一是資料權屬的界定,只有權利界定清楚,收益分配、成本分擔才能夠被提上日程。二是資料安全問題,要保障資料要素有效配置,首先資料的安全要得到保障,這是治理的兩個關鍵。
資料治理的三類主體之間有交叉、聯絡、重疊
梁正表示,政府、使用者、平臺企業三類主體,角色之間有交叉、有聯絡又有重疊。
其中,政府生產大量公共資料,也擁有這一部分資料,同時作為一個運營和管理者管理公共資料,是一個多重角色。政府在資料治理中可發揮作用,包括建立資料治理基本規則制度體系,規範數字經濟市場競爭秩序,依託資料進行行政管理,挖掘資料價值提供更好公共服務。
作為平臺,不只是記錄消費者或者使用者資料,平臺透過資料匯聚加工,會生產大量資料,創造新的價值。此外,平臺提供資料服務,提供產品服務,同時在管理和運營使用者的資料,這一部分資料的來源有可能是消費者,有可能是廠商,甚至有可能是政府。平臺要設計資料流動共享的激勵機制,目前這個機制是不完善的,甚至是存在灰色地帶。平臺應該建立內部治理規則,所以平臺自身也具有多重角色。
與前兩類主體不同,使用者更多是參與治理,是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同時也是資料要素提供者。激勵機制的設計要能鼓勵使用者願意分享資料,激勵資料流動,同時安全應該得到有效保護,而這個安全保障更多是由平臺來提供,作為制度體系上是要透過法律和政府規制來保障。
校對:柳寶慶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