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搶群紅包、群發清理“殭屍粉”資訊、對關注的人實現自動點贊……透過一些外掛軟體,在微信等社交平臺上,普通人可能都嘗試過這樣一些“小操作”。透過“非正規”途徑實現了方便之時,你是否想過,外掛軟體可能侵犯了原軟體開發運營者的智慧財產權?
此前,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微信“群控軟體”引發的不正當競爭案。開發並提供“群控軟體”服務的兩被告被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0萬元。一起案例背後,智慧財產權保護離你我並不遙遠。
負責本案審理的法官沙麗表示,所謂“群控軟體”實際上就是利用外掛技術,將該軟體中的“個人號”功能模組巢狀於個人微信產品中執行。“相當於在外掛平臺,發出一個指令,就能讓控制的所有微訊號進行統一行動。”
記者瞭解到,此類外掛軟體購買者基本是在社交平臺開展商業營銷、管理活動的企業和機構。例如一個運營者就可以控制多個微信進行產品推廣,定時傳送訊息、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等等。
與此同時,這類外掛軟體還可以監測、抓取微信使用者賬號資訊、好友關係鏈資訊以及使用者操作資訊(含朋友圈點贊評論、支付等)儲存於其伺服器,攫取資料資訊價值。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軟體批次化操作微信,釋出商業活動資訊異化了個人微信產品作為社交平臺的服務功能,給使用者使用微信產品造成了明顯干擾,同時危及微信平臺的安全、穩定、效率,已妨礙、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與服務的正常執行,屬於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圖為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庭審現場,圖片來源: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供圖
沙麗表示,本案中,就微信平臺數據資源整體而言,微信產品資料資源系兩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經過長期經營積累聚集而成的,該資料資源能夠給兩原告帶來商業利益與競爭優勢,兩原告對於微信產品資料資源應當享有競爭權益。
“雖然說不能簡單地認定所有外掛軟體都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但企業的技術創新,需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不過度、徵得使用者同意’的原則。” 沙麗說。
近年來,隨著資訊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網際網路領域新業態、新模式不斷出現,給相關競爭行為的正當性判定帶來一定困難。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智慧財產權室主任管育鷹表示,網路空間仍應遵守基本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規則和市場競爭秩序,技術創新不能以犧牲其他競爭者及使用者的合法利益為代價。部分外掛程式透過非法呼叫軟體開發公司的計算機系統相關功能介面地址,涉嫌侵權。網際網路從業者實施技術創新,應當樹立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意識;經營者應當遵循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的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及一般商業道德,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我們每個人每天都在接觸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產品和服務。普通人也可能因為或疏忽或無意的行為舉動,擴大侵權的危害,從這個角度來說,不僅僅是企業、機構,我們每一個普通人都有必要提升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意識,培養法律素養。” 管育鷹說。
文字記者:吳帥帥
影片記者:吳帥帥、李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