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王曉曄:平臺經濟反壟斷關鍵是維護公平和自由競爭

“二選一”、大資料殺熟……等備受關注的網際網路平臺經濟行為有望迎來監管。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一紙發文震盪了頭部網際網路公司。

為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並於當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依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徵求意見稿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方面對平臺經濟領域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二選一”“大資料殺熟”等網際網路“老大難”問題將被嚴肅處理和解決。

針對該徵求意見稿,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專訪了我國系統性研究反壟斷法的領軍人、我國《反壟斷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前成員、深圳大學特聘教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王曉曄。

專訪王曉曄:平臺經濟反壟斷關鍵是維護公平和自由競爭

我國《反壟斷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前成員、深圳大學特聘教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王曉曄。

她表示,徵求意見稿提到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控制都是當前數字經濟領域值得關注的重點問題。儘管雙11期間容易出現“二選一”等問題,但反壟斷執法機關在雙11期間的發文絕不僅僅針對“二選一”。考慮到包括電子商務在內的平臺經濟對國家、對企業和對消費者都非常重要,如何維護平臺經濟領域的公平和自由競爭就是當前市場競爭秩序方面的一個重要問題。所以,這個徵求意見稿的意義重大。

“雙11”期間就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公開徵求意見顯示反壟斷執法機關關注平臺間的“二選一”行為

新京報貝殼財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文中提到的平臺和平臺經濟一時間成為各界關注重點,您理解的平臺經濟是什麼?涉及哪些平臺?

王曉曄:國內大型網際網路企業例如阿里、騰訊、京東、拼多多、美團都是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資訊或者服務,即這些資訊或者服務是透過網際網路和數字化渠道提供的,因此這些企業也被稱為平臺經營者或者數字企業。

平臺經濟或者數字經濟已經成為大眾生活中的重要部分,現在約佔國內GDP的三分之一。因為平臺提供的一種中介服務,即平臺至少有兩邊使用者,一邊是賣方,另一邊是買方,反壟斷法中一般把平臺企業涉及的市場稱為雙邊市場。當平臺發展到一定程度,如果平臺兩邊的供貨商和消費者越來越多,平臺的規模經濟和網路外部性也越來越顯著。因此,平臺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高度集中,比如在搜尋引擎、電子商務、社交平臺等領域現在一般都是大型企業。平臺經濟的高度集中一方面給使用者帶來巨大的好處,例如電子商務提供的“一站式採購”給消費者帶來很大的便利;但在另一方面,因為平臺經濟高度集中,存在贏者通吃的問題,很多企業存在進入市場的難度。如果有的企業為了取得更大市場份額,透過各種方式排擠競爭對手,例如人們經常討論的“二選一”問題,損害競爭的後果就比較明顯。

新京報貝殼財經:在各平臺“雙11”大促銷期間,市場監管總局就反壟斷指南公開徵求意見是否有特殊意義?

王曉曄:反壟斷執法機關在雙11期間出臺徵求意見稿,這說明他們很關注“二選一”問題。在雙11期間,阿里、京東、拼多多等電商平臺都會進行各種優惠活動。格蘭仕曾指控天貓平臺存在“二選一”問題,影響了它在這個平臺上的產品銷售。因為雙11是商家擴大產品銷售的一個重要機會,平臺之間的競爭性非常強,容易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反壟斷機關可能慮到了這個問題,選擇在雙11期間釋出了這個徵求意見稿,讓平臺經營者、平臺上的商戶和廣大消費者關注這個問題。

當然,反壟斷執法部門在雙11期間發文不僅僅是針對“二選一”問題。除了電子商務,搜尋引擎和社交平臺對社會、經濟、企業和消費者也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維護平臺經濟的公平自由競爭非常重要,這個指南征求意見稿也是對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宣傳。當然,宣傳反壟斷法最好的方式是反壟斷執法。如果這些方面能夠出現重要的反壟斷執法案件,這個指南就會更有意義。

二選一、大資料殺熟等是平臺經濟常見的壟斷行為 如違反反壟斷規定將被處罰

新京報貝殼財經: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最常見表現是什麼?

王曉曄:這個徵求意見稿提及到二選一、大資料殺熟等損害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在實踐中,外賣平臺的二選一行為可能發生了多起,很多作為不正當競爭案件進行了查處。但是,平臺“二選一”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排他性行為,如果能夠按照反壟斷法進行查處,執法效果可能會更好,更有威懾力,因為《反壟斷法》最好的宣傳就是反壟斷執法。此外,平臺企業之間的併購活動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也很大,如幾年前的滴滴和Uber之間的併購。它們當時可能沒有向反壟斷執法機關進行申報。大家都知道,今天的滴滴在網約車市場佔到了絕大部分的份額,當時沒有進行申報的理由可能是它們的市場營業額沒有達到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標準。這種情況下,反壟斷法應當與時俱進,在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方面應當能夠適應數字經濟的發展。

新京報貝殼財經:根據《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平臺涉及反壟斷會遭到怎樣的處罰?

王曉曄:根據《反壟斷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得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市場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一個案件適用什麼法律,應當依據案情來決定,特別是考慮原告是誰。如果A平臺舉報B平臺存在二選一,那應當適用《反壟斷法》。如果一個平臺的供貨商舉報平臺經營者存在不合理的限制,考慮適用《電子商務法》可能更恰當。

新京報貝殼財經:哪些平臺企業已經達到了壟斷?

王曉曄:認定一個平臺企業是否在某領域達到壟斷程度,這需要進行法學和經濟學的分析,特別需要考慮平臺的功能、市場份額以及一個限制競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等各種因素。考慮一個企業是否是壟斷企業,或者是否佔市場支配地位,這往往需要界定相關市場。儘管電子商務、搜尋引擎、社交平臺等領域的市場集中度都比較高,但這些領域也都存在平臺之間的激烈競爭,所以不宜簡單定性哪個平臺就是壟斷性的。如果平臺企業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反壟斷執法機關需要進行科學和合理的競爭分析。我們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在基本原則中強調了加強科學有效監管,注重平臺經濟的發展狀況、發展規律與自身特點,這意味著執法機關針對平臺領域的限制競爭案件需要慎重處理,但是慎重不等於對這些限制競爭行為放任不管。

最好的《反壟斷法》宣傳就是反壟斷執法

新京報貝殼財經:你作為反壟斷專家,也處理過反壟斷領域的相關案件,如何界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界定的難點在哪?

王曉曄:處理平臺經濟和傳統經濟的限制競爭案件有很多相似之處,很多案件一般都要界定相關市場,因為競爭分析需要了解相關的壟斷或者競爭發生在什麼樣的產品或者服務方面,並且要知道發生在多大的地理範圍。界定市場非常重要,也是競爭分析的第一步,否則執法機關可能難以科學和合理地分析案件。就平臺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的分析來說,執法機關一般需要考慮:第一,平臺是交易性平臺還是非交易性平臺?第二,涉案平臺提供的相關產品是什麼?相關地域範圍有多大?因為平臺上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可能與線下產品和服務有競爭,有人還認為界定相關市場應當考慮線上和線下的競爭。但是我認為,就電子商務來說,無論對於供貨商還是消費者,線下和線上的銷售或者購買存在顯著的差異。例如消費者可以在線上“一站採購”,但線上下不管任何商家或者任何商店都是不可能的。我認為就電子商務中的二選一問題,線下和線上不應屬同一相關市場。

如果合理和科學地界定了相關市場,隨後就比較容易地分析一個企業是否佔市場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濫用行為。美國司法部針對谷歌公司的指控,也有相當大的內容是界定相關市場。考慮到谷歌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很多種,這些不同的產品和服務都各自屬一個相關市場。在界定相關市場方面,《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都有一般性規定。因為數字經濟有其特點,這方面的界定相關市場可能需要新的發展。歐盟委員會正在考慮修訂1997年釋出的關於界定相關市場的通告。簡言之,我們在界定相關市場方面應當與時俱進。有些反壟斷案件可能不需要界定相關市場。但是對於涉及濫用行為的案件,界定市場往往是第一步,除非相關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非常明顯。但是,即便歐美的微軟案或者谷歌案,這些案件也都界定了相關市場。

新京報貝殼財經:此次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有何創新性(或亮點)?

王曉曄:徵求意見稿提到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經營者集中都是值得關注的重點。壟斷協議主要指平臺經營者之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供貨商、以及生產商與其透過平臺銷售產品的生產商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協議。這裡我很想提及一下維持轉售價格的協議,即RPM協議。歐盟近年來查處了很多這方面的案件。另外,指南的徵求意見稿點名“二選一”,因為這方面的問題引起了各界的關注,特別是外賣平臺領域已經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過很多案件。大家可能更為關注一些重大的案件,例如電子商務平臺的之間的“二選一”。社會各界希望反壟斷執法能夠認真處理這方面的典型案件,因為《反壟斷法》執法是對《反壟斷法》最好的宣傳。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子姣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薛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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