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決定對賈躍亭、楊麗傑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網站釋出《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賈躍亭、楊麗傑等5名責任主體)》:

當事人:賈躍亭,男,1973年12月出生,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時任樂視網董事長,住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

楊麗傑,女,1975年1月出生,時任樂視網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昌平區。

劉弘,男,1973年3月出生,時任樂視網副董事長、副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吳孟,男,1973年1月出生,時任樂視網監事、監事會主席。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賈躍民,男,1968年1月出生,時任樂視網副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樂視網資訊披露違法、欺詐發行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賈躍亭等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我會於2020年12月1日、12月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樂視網、賈躍亭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樂視網於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下簡稱IPO)相關檔案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樂視網2007年虛增收入939.95萬元,虛增利潤870.23萬元(虛增利潤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9.27%,下同);2008年虛增收入4,615.52萬元,虛增利潤4,308.25萬元(136.00%);2009年虛增收入9,375.76萬元,虛增利潤8,883.18萬元(186.22%);2010年虛增收入9,961.80萬元,虛增利潤9,443.42萬元(126.19%);2011年虛增收入6,937.65萬元,虛增利潤6,529.13萬元(39.75%);2012年虛增收入8,965.33萬元,虛增利潤8,445.10萬元(37.04%);2013年虛增收入19,998.17萬元,虛增利潤19,339.69萬元(78.49%);2014年虛增收入35,194.19萬元,虛增成本590.38萬元,虛增利潤34,270.38萬元(470.11%);2015年虛增收入39,922.39萬元,虛減成本943.40萬元,虛增利潤38,295.18萬元(516.32%);2016年虛增收入51,247.00萬元,虛增成本3,085.15萬元,虛增利潤43,276.33萬元(-131.66%)。具體情況如下:

(一)首次發行階段,樂視網透過虛構業務及虛假回款

等方式虛增業績以滿足上市發行條件,並持續到上市後

1.透過賈躍亭實際控制的公司虛構業務,並透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迴圈的方式虛增業績。具體如下:

2007年,樂視網透過北京億融通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虛構業務、虛構資金迴圈,虛增業務收入279.15萬元,相應虛增利潤263.80萬元。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樂視網透過北京通聯信達科技有限公司虛構業務、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業務收入660.80萬元、606.50萬元和3.99萬元,相應虛增利潤624.46萬元、573.14萬元和3.77萬元。2008年和2009年,樂視網透過網聯萬盟科技有限公司虛構業務、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業務收入568萬元和115.66萬元,相應虛增利潤536.76萬元和109.30萬元。2009年和2010年,樂視網透過天津世通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虛構業務、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業務收入1,046.89萬元和1,228.14萬元,相應虛增利潤989.31萬元和1,160.59萬元。2008年和2009年,樂視網透過南京新墨客科技有限公司虛構業務、虛構資金迴圈,虛增業務收入186萬元和447.37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75.77萬元和422.76萬元。上述公司均為賈躍亭實際控制的公司。

2.透過虛構與第三方公司業務,並透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迴圈的方式虛增業績。具體如下:

2008年至2012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新銳力廣告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收入706萬元、1,810.85萬元、2,754.66萬元、1,286.10萬元、95萬元,相應虛增利潤667.17萬元、1,711.26萬元、2,603.16萬元、1,215.36萬元、89.78萬元。2008年和2009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中視龍聖廣告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收入535.70萬元和324.54萬元,相應虛增利潤506.23萬元和306.69萬元。2009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啟用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虛增收入657.69萬元,相應虛增利潤621.52萬元。2009年至2015年透過虛構與北京春秋天成廣告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收入518.60萬元、1,401萬元、2,131萬元、1,890萬元、4,304.64萬元、1,961.58萬元和306.6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490.08萬元、1,323.94萬元、2,013.80萬元、1,786.05萬元、4,304.64萬元、1,961.58萬元和306.60萬元。

3.在與客戶真實業務往來中,透過冒充回款等方式虛增業績。具體如下:

2008年至2016年,樂視網在與聯動優勢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往來中,透過冒充客戶回款方式,分別虛增收入141.62萬元、750.09萬元、1,509.87萬元、1,534.42萬元、370.29萬元、-88.64萬元、-325.64萬元、16.80萬元、-23.70萬元,合計3,885.1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33.83萬元、708.84萬元、1,426.83萬元、1,450.02萬元、349.93萬元、-83.77萬元、-307.73萬元、16.80萬元、-23.70萬元,合計3,865.93萬元。2008年至2013年,樂視網在與中國聯合網路通訊集團有限公司業務往來中,透過冒充客戶回款方式,分別虛增收入1,871.33萬元、3,700.07萬元、2,010.37萬元、1,569.25萬元、1,589.13萬元、-361.03萬元,合計10,377.07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768.76萬元、3,496.57萬元、1,899.80萬元、1,482.95萬元、1,501.73萬元、-341.18萬元,合計9,806.33萬元。

(二)2010年樂視網上市後財務造假情況

2010年樂視網上市後,除利用自有資金迴圈和串通“走賬”虛構業務收入外,還透過偽造合同、以未實際執行框架合同或單邊確認互換合同方式繼續虛增業績。

1.虛構廣告業務確認收入,在沒有資金回款的情況下,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業務收入和利潤。具體如下:

2014年和2015年,樂視網透過上海久尚廣告傳播有限公司虛構業務、應收賬款長期掛賬,分別虛增收入943.40萬元、943.4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943.40萬元、943.40萬元。2015年,樂視網透過北京靈集科技有限公司虛構業務、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2,689.53萬元,相應虛增利潤2,689.53萬元。2015年,樂視網透過上海睦集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虛構業務、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2,688.68萬元,相應虛增利潤2,688.68萬元。2015年和2016年,樂視網透過北京美度美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構業務、應收賬款長期掛賬,分別虛增收入910.49萬元、127.24萬元,相應虛增利潤910.49萬元、127.24萬元。2015年,樂視網透過上海河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構業務、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1,886.79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886.79萬元。2015年至2016年,樂視網透過北京易美廣告有限公司虛構業務、應收賬款長期掛賬,分別虛增收入5,849.06萬元、242.45萬元,相應虛增利潤5,849.06萬元、242.45萬元。2013年至2016年,樂視網透過北京德榮佳益廣告有限公司虛構業務、應收賬款長期掛賬,分別虛增收入207.55萬元、16.13萬元、968.52萬元、-85.83萬元,相應虛增利潤207.55萬元、16.13萬元、968.52萬元、-85.83萬元。2014年和2015年,樂視網透過北京學之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虛構業務、應收賬款長期掛賬,分別虛增收入972.19萬元和-740.18萬元,相應虛增利潤972.19萬元和-740.18萬元。2016年,樂視網透過北京維旺明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虛構業務、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4,720.75萬元,相應虛增利潤4,720.75萬元。

2.虛構廣告業務確認收入,在沒有資金回款的情況下,後續透過無形資產衝抵全部或部分應收賬款,相應虛計成本和利潤。具體如下:

2015年、2016年樂視網透過廣州唯品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虛構業務,分別虛增收入2,638.93萬元、186.1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2,638.93萬元、186.10萬元。樂視網透過奧凱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虛構業務,2014年虛增收入和成本12.26萬元和13萬元,2015年虛增收入4,490.57萬元,相應2014年、2015年分別虛增利潤-0.74萬元、4,490.57萬元。2015年,樂視網透過山水文園凱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構業務,虛增收入943.4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943.40萬元。

3.繼續透過虛構與第三方公司業務,透過賈躍亭控制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迴圈的方式虛增業績。具體如下:

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廣州績鼎網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收入546.47萬元、416.88萬元、3,081.33萬元、1,741.95萬元和1,205.31萬元,相應虛增利潤516.41萬元、393.95萬元、2,911.86萬元、1,646.14萬元和1,205.31萬元。2014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中潤無限科技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虛增收入1,389.44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389.44萬元。2010年、2012年和2013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環宇移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收入511.30 萬元、1,939.57萬元和592.68萬元,相應虛增利潤483.17萬元、1,832.89萬元和560.09萬元。2013年和2014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方園金盛科技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收入3,011.52萬元和3,585.08萬元,相應虛增利潤2,845.89萬元和3,585.08萬元。2013年和2014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邁吉夥伴廣告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收入1,415.09萬元和4,653.77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415.09萬元和4,653.77萬元。2013年、2014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聖於地(上海)廣告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分別虛增收入3,467.50萬元、5,201.89萬元,相應虛增利潤3,467.50萬元、5,201.89萬元。2015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聯袂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虛增收入1,163.77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163.77萬元。2014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山西慧聰意達廣告有限公司業務並虛構資金迴圈,虛增收入4,682.55萬元,相應虛增利潤4,682.55萬元。

4.透過第三方公司虛構業務確認收入,同時透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部分虛假資金迴圈和記應收賬款長期掛賬方式虛增業績。具體如下:

2016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科聯匯通科技有限公司業務、虛構部分資金迴圈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5,518.87萬元,相應虛增利潤5,518.87萬元。2015年、2016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天津數集科技有限公司業務、虛構部分資金迴圈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分別虛增收入3,113.21萬元、5,504.51萬元,相應虛增利潤3,113.21萬元、5,504.51萬元。2016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數集科技有限公司業務、虛構部分資金迴圈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4,905.66萬元,相應虛增利潤4,905.66萬元。2016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新疆數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業務、虛構部分資金迴圈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4,622.64萬元,相應虛增利潤4,622.64萬元。2016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中荷德昌盛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業務、虛構部分資金迴圈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4,716.98萬元,相應虛增利潤4,716.98萬元。2016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懿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業務、虛構部分資金迴圈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5,443.4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5,443.40萬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瑞爾互動廣告有限公司業務、虛構部分資金迴圈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分別虛增收入1,886.79萬元、943.40萬元和3,773.58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886.79萬元、943.40萬元和3,773.58萬元。2016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鴻鑫元熙智庫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業務、虛構部分資金迴圈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5,471.7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5,471.70萬元。2016年,樂視網透過虛構與北京博格創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業務、虛構部分資金迴圈和應收賬款長期掛賬,虛增收入5,603.77萬元,相應虛增利潤5,603.77萬元。

5.透過與客戶簽訂並未實際執行的廣告互換框架合同或虛構廣告互換合同確認業務收入,虛增業績。具體如下:

2014年、2015年,樂視網將與北京鼎誠文眾廣告有限公司簽訂的未執行互換框架合同確認收入,分別虛增收入377.36萬元和2,547.17萬元,相應虛增利潤377.36萬元和2,547.17萬元。2015年,樂視網將與北京博思百川國際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的未執行互換框架合同確認收入,虛增收入2,641.51萬元,相應虛增利潤2,641.51萬元。2014年、2015年,樂視網將與上海魔山廣告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未執行互換框架合同確認收入,分別虛增收入1,264.15萬元、1,122.64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264.15萬元、1,122.64萬元。2014年,樂視網將與北京光華路五號傳媒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未執行互換框架合同確認收入,虛增收入1,358.49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358.49萬元。2014年,樂視網將與上海賓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未執行互換框架合同確認收入,虛增收入1,415.09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415.09萬元。2014年,樂視網將與上海沃盟廣告有限公司簽訂的互換框架合同未執行部分確認收入,虛增收入943.4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943.40萬元。2013年,樂視網將虛構的與北京航美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美影視)的資源置換合同確認收入,虛增收入5,706.91萬元,相應虛增利潤5,706.91萬元,2014年12月31日,樂視網虛構從航美影視購買廣告資源,虛增銷售費用2,964.17萬元,相應虛減利潤2,964.17萬元,2016年7月31日,樂視網虛構從航美影視購買廣告資源,虛增成本3,085.15萬元,相應虛減利潤3,085.15萬元。2015年,樂視網將與上海悅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未執行框架合同確認收入,虛增收入896.23萬元,相應虛增利潤896.23萬元。2015年,樂視網將與廣東南方新視界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未執行框架合同確認收入,虛增收入1,132.08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132.08萬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樂視網將與廣州市柯聖廣告有限公司簽訂的未執行框架合同確認收入,分別虛增收入905.66萬元、2883.02萬元和518.87萬元,相應虛增利潤905.66萬元、2883.02萬元和518.87萬元。

6.利用廣告互換合同,以只計收入或虛計收入但不計成本的方式虛增業績。具體如下:

2014年樂視網與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簽訂廣告互換合作協議,實際執行,但樂視網虛計收入,同時未確認成本,虛增收入622.64萬元,虛減成本754.72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377.36萬元。透過上述類似方式,樂視網透過與上海三眾廣告有限公司簽訂互換合同,2014年虛增收入566.04萬元,虛減成本471.70元,相應虛增利潤1037.74萬元,2015年虛減收入566.04萬元,相應虛減利潤566.04萬元。樂視網透過與上海高鈞廣告有限公司廣告有限公司簽訂互換合同,2015年虛增收入452.83萬元,虛減成本943.4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396.23萬元。樂視網透過與上海海泰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之後業務承載主體變更為上海鴻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互換業務協議,在2014年虛減成本1,132.08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132.08萬元。樂視網透過與廣州鋒網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廣州市太平洋廣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開展互換業務,2014年虛減成本1,556.60萬元,相應虛增利潤1,556.60萬元。

樂視網上述連續10年虛增業績的行為致使其報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說明書、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樂視網時任董事長賈躍亭全面負責樂視網工作,組織、決策、指揮樂視網及有關人員參與造假,未勤勉盡責,且在有關發行檔案、定期報告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時任財務總監楊麗傑,直接組織實施了有關財務造假行為,未勤勉盡責,且在有關發行檔案、定期報告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上述二人在財務造假中,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負責廣告業務的董事劉弘組織實施了安排公司配合“走賬”等有關財務造假行為,且在涉案發行檔案、定期報告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涉案期間一直擔任高管,在樂視網財務造假中發揮了較大組織作用,未勤勉盡責,違法情節較為嚴重,屬於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責任人員;時任監事吳孟按照賈躍亭、楊麗傑等人的安排,透過聯絡有關企業、設立公司、保管公章、組織實施有關“走賬”等行為,直接參與上述違法行為,未勤勉盡責,在有關定期報告確認意見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在樂視網財務造假中發揮了較大作用,違法情節較為嚴重,屬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餘時任董事、監事、高管的趙凱、譚殊、吉曉慶、張旻翬、朱寧、曹彬等人,未勤勉盡責,在有關定期報告確認意見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屬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二、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2017年4月17日,樂視網以“增資款”名義轉給全資子公司重慶樂視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樂視小貸)2.1億元,樂視小貸收到上述2.1億元后,立即以貸款名義分7筆每筆3000萬元將資金轉給7家樂視閘道器聯公司,上述7家公司收到資金後,當天便將資金全部轉給樂視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控股)。上述貸款構成關聯交易,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0.2.4條“交易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的規定,上述事項是應當經樂視網董事會審議並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但樂視網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樂視網時任董事長賈躍亭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未披露關聯交易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監事會主席吳孟代表7家關聯方中的4家簽字,知悉該關聯交易事項,未勤勉盡責,導致樂視網未披露上述關聯交易,是上述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

2016年2月,樂視網對樂視控股在樂視雲計算機有限公司《股權收購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回購義務提供無限連帶保證,擔保金額為10億元,至2019年可能承擔的最大回購金額為17.5億元,佔最近一期(2014年)經審計淨資產的29.92%(最大回購金額佔比52.35%)。樂視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致新)系樂視網2012年至2017年並表子公司。2016年12月,樂視致新對其關聯公司對外應付貨款和存貨採購共計5208.37萬美元提供擔保,金額摺合人民幣3.47億元,佔樂視網最近一期(2015年)經審計淨資產的9.10%。2015年4月、2016年4月樂視網對樂視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A+輪、B輪融資的投資者承擔回購義務,分別涉及回購金額10.2億元和103.95億元,分別佔最近一期(2014年、2015年)經審計淨資產的30%和272.48%。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9.11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規則9.1條規定的‘提供擔保’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對外披露”以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的規定,上述三項均屬應及時披露的事項,但樂視網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報中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賈躍亭參與上述對外擔保有關事項,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未披露對外擔保事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會秘書趙凱直接參與對外擔保有關事項,並負責公司資訊披露工作,未勤勉盡責,導致樂視網未及時披露上述擔保事項,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

(一)賈某芳減持及履行借款承諾情況

2014年12月6日,樂視網釋出《關於股東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計劃》(公告編號2014-061),賈某芳(賈躍亭姐姐)向樂視網出具承諾函,計劃在未來一個月內,透過協議轉讓或者大宗交易集中轉讓的方式處置所持有的樂視網股票,所得全部借給樂視網作為營運資金使用。該筆借款將用於樂視網日常經營,樂視網可在規定期限內根據流動資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將不低於60個月,免收利息。2014年12月11日,樂視網釋出《關於股東向公司提供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告編號2014-119),與賈某芳簽署第一份《借款協議》,借款金額為不少於1.78億元,借款期限不低於60個月,免收利息,用於補充樂視網營運資金。2015年2月2日,樂視網釋出《關於股東向公司提供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06),與賈某芳簽署第二份《借款協議》,借款金額為不少於15億元,借款期限不低於60個月,免收利息,用於補充樂視網營運資金。樂視網將上述事項列為上市公司股東承諾事項,並在2014年年報中披露了從賈某芳處借入資金10.16億元。

2014年12月6日起,賈某芳減持16.09億元,並從華泰證券轉出減持資金13.58億元,其中5.36億元轉予樂視網。根據樂視網接收借款的銀行賬戶資料及樂視網還款審批單,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5月10日,樂視網從賈某芳處借款發生額共計80.20億元。但賈某芳在向樂視網借款期間頻繁的抽回借款。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7年5月10日,樂視網共償還賈某芳借款56筆,累計發生還款80.2億元,其中可查到的付款審批單39份,該39份審批單中僅有23筆審批單在“董事長”處有簽名,且均為賈躍亭授權時任樂視控股某工作人員簽署。相關還款未經股東大會審議。

(二)賈躍亭減持及履行借款承諾情況

賈躍亭於2015年分兩次減持樂視網股票,減持前賈躍亭持有818,084,729股,佔總股本的44.21%。

2015年5月26日,樂視網釋出《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減持計劃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48),實際控制人賈躍亭在公告中稱擬計劃在未來六個月內(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部分減持自己所持有的樂視網股票,並承諾將其所得全部借給公司作為營運資金使用,樂視網可在規定期限內根據流動資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將不低於60個月,免收利息。

2015年6月23日,樂視網釋出《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五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15-061),“近日,公司將與賈躍亭先生簽署第一筆資金的《借款協議》,借款金額為不少於25億元,借款期限將不低於十年(120個月),免收利息,用於補充公司營運資金。借款到期後,公司將有權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自主決定續借或者償還,所涉關聯交易亦需經董事會與股東會審議,屆時賈躍亭先生將回避對應關聯的表決,如若續借此筆資金,仍將免收利息。後續減持所得資金借款,相關條款將與本次保持一致”。

2015年7月28日,樂視網釋出《維護公司股價穩定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82),該公告指出樂視網響應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檔案精神,針對當前資本市場的非理性波動,為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全體投資者利益,同時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以及對目前股票價值的合理判斷,支援公司未來持續穩定發展,本公司積極採取措施如下:一、對於近期減持所得資金借予上市公司事項,賈躍亭先生追加承諾如下:1.已經減持所得資金將全部借予上市公司使用,上市公司進行還款後,還款所得資金賈躍亭先生將自收到還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部用於增持樂視網股份。2.賈躍亭先生屆時增持同樣數量股份時,若增持均價低於減持均價,則減持所得款項與增持總金額的差額將無償贈予上市公司。在減持之日至增持之日期間內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所減持股票的價格與數量將相應進行調整。按照該公告,賈躍亭將減持資金借予上市公司系樂視網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中穩定股價的重要舉措之一。

2015年7月28日,樂視網釋出《關於承諾事項履行情況專項披露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83),該公告指出賈躍亭與公司簽署的不少於25億元的《借款協議》,正持續履行中,承諾人嚴格履行承諾,未發生違反承諾的情形。同時指出賈躍亭具備履約能力,將按照承諾根據上市公司資金需求進行減持,減持資金長期借予公司無償使用。同時也提示了賈躍亭不履行承諾的風險及對賈躍亭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

2015 年10月30日,樂視網釋出《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鑫根基金)》與《關於承諾事項專項披露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111),賈躍亭以股份轉讓方式轉讓1億股給深圳市鑫根下一代顛覆性技術併購基金壹號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佔公司當時總股本的5.39%,轉讓金額為32億元,轉讓所得金額全部無息借予上市公司使用,借款期限將不低於60個月。

樂視網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將減持資金借予上市公司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了披露,稱賈躍亭在報告期遵守了所做借款的承諾。

經查,2015年6月1日至 2015年6月3日,賈躍亭透過華泰證券賬戶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35,240,300股,佔公司當時總股本的1.9042%,減持金額總計約25億元,扣除應繳稅費後約22.4億元。上述資金隨後轉入其他賬戶,賈躍亭此次減持資金並未借予上市公司使用。2015 年10月,賈躍亭收到第二次轉讓款後立即將稅後所得26億元轉給樂視網,隨後在短期內透過複雜劃轉將大部分資金分批轉到賈躍亭、賈某芳、賈躍民、樂視控股等非上市公司體系銀行賬戶。梳理資金流向後,賈躍亭此次減持資金26億元僅有6.3億元留在了樂視網,其餘去向賈躍亭控制賬戶。

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5月10日,樂視網從賈躍亭處發生多次借款,但均被頻繁抽回,並未履行其承諾。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之後,賈躍亭未向樂視網繼續提供借款),期間樂視網從賈躍亭處借款發生額共計113.44億元。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7年5月10日,樂視網共償還賈躍亭借款46筆,累計發生還款113.44億元,其中可查到的付款審批單40份,有6筆共計22億餘元付款未找到審批單。查到的40份審批單中僅有26筆審批單在“董事長”處有簽名,且僅有3份為賈躍亭簽署,其餘23份均為賈躍亭授權樂視控股某工作人員簽署。所有還款均未按照樂視網2015-061、2015-083、2015-111公告披露的經股東大會審議。

2017年9月20日,樂視網向賈躍亭出具了《關於提醒並要求賈躍亭先生繼續履行借款承諾的函》;2017年10月26日,樂視網分別向賈某芳、賈躍亭出具了《關於再次提醒並要求賈某芳女士繼續履行借款承諾的函》、《關於再次提醒並要求賈躍亭先生繼續履行借款承諾的函》。相關函件均要求賈躍亭、賈某芳履行借款承諾,但二人均沒有繼續履行承諾並於2017年11月9日分別向樂視網出具《關於本人無息借款與上市公司承諾事項的回函》,二人均稱“因2016年下半年,公司出現資金危機,至2017年上半年,資金危機持續加重,本人已將減持所得資金全部用於樂視公司業務發展及其所涉及的債務償付等,目前已無力繼續履行無息借款與上市公司的承諾”。

綜上,賈躍亭僅短暫將部分減持資金借給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關借款,違背減持及借款承諾。樂視網釋出的《關於承諾事項履行情況專項披露的公告》(2015-083)及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中披露的承諾事項履行情況與實際不符,存在虛假記載,賈某芳實際履行承諾情況未在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的“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履行完畢及截至報告期末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項下披露,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賈躍亭違反承諾,直接指使相關人員抽回自己及賈某芳借款,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相關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五、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2015年5月25日,樂視網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審議透過樂視網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2015年8月31日,樂視網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六十三次會議,審議透過樂視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調整事項。2015年9月23日,樂視網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經中國證監會發行稽核委員會稽核,並獲無條件透過。2016年5月19日,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核准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6〕1089 號),2016年5月25日樂視網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透過延長樂視網非公開發行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2016年8月8日樂視網非公開發行上市。樂視網本次非公開發行新股10,664.30萬股,募集資金47.99億元,申報披露的三年一期財務資料期間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據前述關於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樂視網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

樂視網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7號)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所述的欺詐發行違法行為。

時任董事長賈躍亭、財務總監楊麗傑在推動樂視網上述發行事項及涉及的財務造假事項中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在財務造假中,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未勤勉盡責,在報送、披露的發行申請檔案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監事吳孟、副總經理賈躍民直接參與相關財務造假行為,未勤勉盡責,在發行申請檔案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在欺詐發行中發揮較大作用,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時任董事的劉弘,未勤勉盡責,在發行申請檔案上簽字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前述關於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財務造假事項,導致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申報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財務資料存在嚴重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相關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發行申請檔案、記賬憑證、客戶往來核算資料、情況說明、當事人筆錄、證人證言、銀行賬戶流水、證券賬戶交易記錄、企業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聽證會上,上述人員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具體意見及我會的複核情況已在本案處罰決定書中載明。

賈躍亭、楊麗傑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以下簡稱《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和第七項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賈躍亭、楊麗傑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劉弘、吳孟、賈躍民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對劉弘、吳孟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賈躍民採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證監會)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4168 字。

轉載請註明: 證監會:決定對賈躍亭、楊麗傑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