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規範資料使用,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專家建議:規範資料使用,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來源:新京報網

新京報訊(記者 肖隆平) 資料如今已被視為第五大生產要素。但是圍繞著資料的性質、權屬和利用規則的缺失構成了數字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平臺封禁、二選一等行為屢見不鮮。為了促進資料應用,加強資料治理,更好發揮作為未來資料的功能和作用,清華大學智慧法治研究院、清華大學人工智慧國際治理研究院等清華大學的五家智庫機構聯合發起了資料利用與資料治理的系列論壇。第一期研討會“企業資料利用與治理”於2月5日舉辦。研討會聚焦個人資料和企業資料的確權、流通、利用、共享、治理等重大實踐與理論問題,以期規範資料使用,遏制平臺壟斷,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資料確權、流通、利用、共享、治理

在使用者與平臺企業之間,誰可以擁有資料產權?素有爭論。

民法典第127條雖然把資料列為財產權的一種型別規定下來,但是對資料財產權的含義、性質的界定和權屬分配仍然沒有定論,以至民法典立法留白。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申衛星認為,現在需要明確資料財產權的性質與權利分配規制,透過資料權屬的清晰來促進資料利用,發揮資料的市場要素的功能和作用。

本著共享經濟的理念,申衛星主張摒棄非此即彼的單一產權思維模式,而是基於權利分割思想,建議賦予作為資料原發者的使用者享有資料所有權,而為資料的採集、儲存、傳輸付出勞動、投資的平臺企業獲得了資料的用益權,以此構建資料所有權與資料用益權的二元結構。他反對資料共有的模式,因為這樣既不利於資料利用的效率,也不符合資料產生的邏輯。即使平臺企業為資料的產生付出了很多成本,但是不足以因此而獲得資料所有權。

資料的商業價值主要體現在企業間資料開放中。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人工智慧國際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梁正認為,平臺數據型別包括行為資料、使用者特徵資料等。合理合法地使用平臺數據,能夠提升經營效率,改進產品服務;此外,還能改善消費體驗,增進使用者黏性,以及發掘潛在商機,創新商業模式。

據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胡凌教授介紹,企業平臺數據開放最普遍的做法是開放API介面,使整個平臺數據得到更快應用,創造更多價值。平臺開放介面的過程中也存在資料安全的風險,需要對開放介面進行細化的管理。另外大平臺出於平臺自身或相關產品競爭的擔憂,會遮蔽封禁一些競爭者,想要獨佔這些使用者資料,並根據自身的策略和需要來使用這些資料,這種行為從社會角度來講未必是最優的。

胡凌表示,理想的平臺是具有輸入和輸出過程的閉環機制。有人輸入資料,並吸引各方主體共同參與、使用和挖掘,進而產生新的資料,回饋到市場中來。企業參與開放資料,要兼顧公共性與企業的利益,要建立流動起來的機制,促進資料之間的融合與流動,從而發揮最優價值,並且也要滿足市場需求。

資料安全開放利用的過程中,要確保充分利用資料中蘊含的資訊及規律,也要防止洩露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資料法學研究院院長、副教授蘇宇看來,目前資料安全開放面臨兩類特殊障礙,包括資料利用存在技術與資訊雙重不對稱,資料利用無法實現風險實時監測與控制。資料安全與資料利用之間的平衡是極為專業和精巧的,設計交易規則、標準乃至資料流通政策與法律規範不能離開技術性的思考。未來,資料安全開放利用的法治建設需求包括資料確權、資料開放利用評估機制、資料安全利用的場景化治理、資料安全利用及資料交易的標準化體系。

“資料是交流溝通、交往活動產生的痕跡,產生痕跡本身的行動就是一種勞動,在社交媒體中的行為本質就是數字勞動,數字勞動權利在平臺數據確權至關重要”。清華大學社會治理與發展研究院研究員張正清指出,理論層面完善資料產權性質至關重要,需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資料的保護。例如社交應用好友關係是否屬於使用者隱私,深圳某法院持否認觀點,原因在於從財產權角度將使用者資料進行分析,認為其以程式碼或儲存文字等物質形態存在。然而如今學界在主張資料生產者的權利時,主流觀點為資料歸屬於生產者,資料起源於使用者的網路接入行為,但是如果說賦予平臺或者企業以數字所有權,可能違背了資料由使用者引發的邏輯起點。

對於資料治理,申衛星表示,早期主要以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外部加強對資料的保護,著眼於靜態的救濟。這種消極保護模式,無法透過實現事先預防,更不能將資料作為一個獨立財產權來加以利用。清晰的產權界定才是最大的資料安全,需要從內部清晰界定資料產權,並輔之以外部保障安全的措施。

遏制平臺壟斷,強化監管執法

近年來,遏制超級平臺壟斷行為已經成為各國立法主流。據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競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黃晉介紹,歐盟正在制定《數字市場法》,將對資料平臺進一步加強反壟斷監管。

歐盟的《數字市場法》將資料市場的大型平臺定義為“守門人”。平臺經營的核心服務是平臺內經營者接觸終端消費者的通道,一旦平臺將網路效應嵌入到自己的平臺生態系統中,即可在資料市場佔據或預期佔據根深蒂固的持久地位。為了確保資料市場的公平和開放,《數字市場法》對認定為守門人的數字平臺施加了具體的義務:守門人在特定情況下應該允許第三方與自己的服務進行互動;守門人不得阻止使用者解除安裝任何預裝軟體或應用程式;守門人不得使用從其企業使用者獲得的資料與之競爭;守門人不得限制其使用者訪問其可能在守門人平臺之外獲得的服務。

來自清華大學經管學院、x-lab數權經濟實驗室的鐘宏圍繞商業資料要素市場如何監管,提出新型的監管模式。資料政策有“三元悖論”,也即國家資料主權與資料安全、市場主體資料自由流動和個人權利保護,這三方主體在政策制定上只能滿足兩個。鍾宏建議我國資料監管可以更多參考歐盟資料市場的體系,建立全球資料市場,形成了產業公共資料空間來進行資料開發利用,以降低資料開發利用的成本。

近年來,國內網際網路飛速發展,但行業管理規制粗放,電商平臺“二選一”、平臺封禁其他應用連結等現象不勝列舉,造成了消費者使用網際網路應用的不便,傷害了消費者權益。

哥本哈根大學區塊鏈與電子市場研究中心博士研究員韓海庭認為,資料產權進行分配時,如果直接分配資料收益,會存在“資訊不對稱”,個人在資料市場上存在弱勢地位,資料整合過程當中價值規模遞增,如果個體參與市場沒有辦法真正公平參與博弈。平臺彙集個人資料,但是並不代表使用者利益,而是更加傾向於產品開發,即賣方和買方在內部沒有博弈行為,造成個人利益無法保證。

“平臺治理過程中要保護個人權利。在個人、機構和平臺的資料交易方面,個人是處於弱勢的一方,所以從消費者保護與公平出發,治理應體現對個體的保護。”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黨委書記劉濤雄教授表示,資料作為一種生產要素之所以被重視,是因為能夠創造巨大價值,進而導致侵權、侵犯隱私、“封禁”等行為。如果資料治理導致資料市場效率下降,則與初衷背道而馳。在監管上,有關部門需要打擊侵權、保護權利,並致力於反壟斷工作的推進。

編輯:柯銳 校對:劉軍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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