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標準建議設影片儲存時限,利於消費者維權

新京報訊(記者 王萍)“直播帶貨”結束就刪掉連結,這讓消費者維權無門。新京報記者6月20日獲悉,在首部全國性直播電商標準兩項團體標準制定研討會上,多位專家表示,影片儲存時限應寫進即將出臺的《影片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和《網路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兩項團體標準。

 

中國商聯媒購委副會長、直播電商標準制定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韓良晨認為,根據《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採用錄音、錄影等方式記錄的資訊應當儲存一週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交易資訊儲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因此不管依據哪個部門的規定,直播平臺都要對播出的資訊予以記錄備案,而且不得低於180天。

 

“職業打假人”王海認為,部分主播虛假宣傳,“帶完了貨就把影片刪了,把商品的連結從平臺刪除,消費者根本無法維權。”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一般的交易明細要儲存15年,所以直播電商影片應儲存15年的交易記錄,一旦有違法行為,消費者可以有效維權。王海說,直播影片也在《廣告法》監管範疇,因此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這種交易影片儲存週期應符合《民法典》的規定,交易記錄儲存應該符合《會計法》的規定,最少也應該儲存3年。

 

也有專家認為,直播電商不同於電視臺節目資訊,更契合電子商務業態。但考慮到直播平臺影片儲存的空間管理難度,應當按照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類似於日誌存檔的週期,儲存不超過30天較為合適。

 

新京報記者 王萍

編輯 秦勝南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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