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樂 王春暉:多維解讀我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構建

作者程樂系浙江大學教授、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項“建立健全我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研究”首席專家,作者王春暉系南京郵電大學教授、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項“建立健全我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研究”首席顧問

當前,在國際多變複雜的環境下,我們一定要從維護國家網路安全、意識形態安全、政治經濟安全的政治高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加快建立完善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的極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實。

加強網際網路內容建設,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建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的戰略部署。我們必須從網路生態體系治理的角度出發,堅持系統性謀劃、綜合性治理、體系化推進,逐步建立起涵蓋領導管理、正能量傳播、內容管控、社會協同、網路法治、技術治網等各方面的網路綜合治理體系,全方位提升網路綜合治理能力。

對於網路綜合治理體系,可以從不同的維度和視角理解和解讀,尤其是從法學、技術、話語權研究和社會符號學相結合的多角度來探討依法治理、技術治理、話語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多元共治體系。

法學視角

網路綜合治理體系是社會綜合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依法治網是構建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的基礎,是國家在網路空間行使主權的具體體現。依法治網是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巨大優勢,凝聚全社會力量,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尤其是充分利用法治的手段,治理網路空間的突出問題。

我國網路與資訊法治領域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集中體現了“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的根本立法宗旨,在推進全面依法治網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出臺,奠定了中國網路安全保護和網路空間治理的基本框架,其意義影響深遠。

最近,有關個人資訊與隱私保護立法領域發生兩件事情,更是網路安全保護和空間治理的重要事件:一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審議全國人代會審議,民法典把人格權單獨成編,特別強化了對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二是《個人資訊保護法》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立法專案,及時回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個人隱私權和資訊權保護的迫切需求。

技術視角

強化以技術的手段治理網路,健全技術治網體系,也是構建和完善我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近幾年,我國在構建全生命週期的可管、可控、可信的技術安全體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把網路技術有機融入網路綜合治理體系中,透過技術手段和措施,監測、防禦、處置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

我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國家安全法明確,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智慧財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隨著網際網路特別是移動網際網路發展,社會治理模式正在從單向管理轉向雙向互動,從線下轉向線上線下融合,從單純的政府監管向更加註重社會協同治理轉變。我們要深刻認識網際網路在國家管理和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以推行電子政務、建設新型智慧城市等為抓手,以資料集中和共享為途徑,建設全國一體化的國家大資料中心,推進技術融合、業務融合、資料融合,實現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協同管理和服務。

話語權視角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提高我國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制度性話語權,構建廣泛的利益共同體。制度性話語權是參與引領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的有力保障。自“制度性話語權”概念提出以來,其發展和適用具有廣泛性和多維度的特點,已被適用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包括經濟治理制度性話語權、網路安全規則制度性話語權和國際資訊通訊制度性話語權等。

當前,國際法的制定也正在經歷一個變革的時期,已經從調整外交、領土、條約、空間、環境等傳統領域向AI、數字經濟、網路空間等新興領域拓展。因此,中國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在觀念上需要創新和強化,以更崇高的使命感和主動性助力國家獲得更多維護國際規則的話語權。

國際網路治理規則直接左右各國間的利益分配,且決定著一國在國際網路空間所扮演的角色。雖然當前我國資訊通訊和網際網路產業發展速度驚人,但優勢更多體現在商業模式創新和市場容量方面,技術研發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尤其體現在網路設施、技術、安全等方面。發達國家一直慣用標準和規則等手段,建立其“護城河”,中國必須在更高層面上參與相關國際網路治理規則的制定,以防未來受制於人。

符號學視角

網路空間作為符號系統,其互動性、快速性、共享性、全球性和不可預測性等特點決定了其具有開放性和動態性、時間性、空間性以及社會性。網路空間的開放性和動態性蘊含了其具有空間性和時間性:就空間性而言,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在網路空間的界定上存在不同,需要對其進行解構以明確其含義;就時間性而言,是指網路空間可隨著歷史和社會條件的變遷和變革而發生變化。這就為我們提供了理論框架,可從歷史的角度探討我國網路綜合治理體系隨著歷史和社會條件的變革而變化的過程,從共時的角度探討不同治理主體(政府、企業、行業組織、國際組織以及公民)發揮的作用和不同國家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上的異同點。

網路空間作為數字符號系統,還具有社會性。社會符號學關注的是在具體的社會語境中以不同方式互為關聯的符號活動,強調符號意義建構過程中社會與文化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及符號意義構建過程中各種主體所發揮的互動作用。在國際網路空間治理中,應該充分發揮各種主體的協同作用,治理主體包括各國政府、國際組織、行業團體、企業及網民等多元主體,治理的終極目標則不僅僅是網路空間的資訊內容層、基礎物理層和數字程式碼層等“器物”,還要透過綜合治理體系,營造風清氣正、符合各國人民利益的網路生態空間,讓網路為人類造福。而這也正是中國提出的“以人民為中心,網信事業造福人民”及“構建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的核心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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