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郭錦輝
科創板開板一年多來,有不少企業即便已經透過智慧財產權評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卻因不符合科創板智慧財產權稽核要求,從而無緣上市。智慧財產權作為評價企業科創屬性指標,成為擬赴科創板上市企業的“硬門檻”。要想跨越這道“門檻”,企業應明確科創板制度對智慧財產權的相應要求。
智慧財產權是科創板上市的“硬指標”
中國證監會今年3月釋出的《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以下簡稱《科創指引》),將滿足包括智慧財產權在內的三項常規指標作為評價科創屬性的必要條件。如果企業不能滿足該指標,即不能透過科創屬性評價,從而無法實現上市。可見,智慧財產權是準備科創板上市企業的“硬指標”。那麼,科創板上市的智慧財產權指標“硬”在哪裡?
工信部賽迪研究院研究員王磊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認為,考慮到擬科創板上市企業相當多同時也是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高新指引》)與《科創指引》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要求加以比較。經對比分析,可以發現《科創指引》的智慧財產權“硬指標”有四個特徵。
首先,重視智慧財產權體現的技術先程序度。
與《高新指引》將各類智慧財產權(除商標、商業秘密外)均作為評價指標不同,《科創指引》僅將能顯著體現技術創造性的發明專利作為評價科創屬性的指標,排除了其他類智慧財產權。而從科創板制度實施實際看,科創板上市對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先進性評價十分嚴謹,不僅考慮專利技術的行業貢獻、與相關行業技術水平的對比、對企業主營業務或服務的貢獻等因素,還結合技術是否自主研發、專利數量和佈局情況,以及核心研發人員等綜合考量。
其次,強調智慧財產權與主營業務的直接相關性。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鼓勵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支撐主要產品(服務),由技術專家根據智慧財產權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強弱程度給予評價,滿分為8分。相對於“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指標滿分100分,應該說,企業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與主營業務相關性在評價指標中所佔權重不高。
與之不同的是,科創屬性評價對於發明專利在提出數量要求的同時,強調了與主營業務的直接相關性。《科創指引》常規指標第二條規定:“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這意味著,科創屬性評價對於發明專利與主營業務相關性的要求很嚴格,如果所擁有的發明專利與主營業務或核心技術非直接相關,或者雖直接相關但沒有形成主營業務收入,都將不被認可。
再次,“青睞”依靠自主創新獲得智慧財產權。
《高新指引》在智慧財產權獲得方式方面要求相對寬鬆,對於企業自主研發即原始取得,或者透過受讓、受贈和併購等方式即繼受取得的智慧財產權,均予認可。但在分值上有所區別,即自主研發智慧財產權賦分值1-6分;以受讓、受贈和併購等方式獲得智慧財產權,賦分值1-3分。
《科創指引》中雖未對專利獲得方式進行約束,但從案例看,科創評價實際操作上更傾向於鼓勵自主研發取得智慧財產權。如某公司因擁有的21項發明專利均從第三方受讓取得,被科創板上市委員會認定為“發行人披露其核心技術為自主研發及具有技術先進性和技術優勢的依據不充分”。科創屬性評價對智慧財產權獲得方式傾向於自主研發,這源於科創板旨在藉助資本市場扶持自主創新能力強的企業、助力關鍵核心技術能力提升的初衷。
最後,嚴格要求智慧財產權風險管控。
《高新指引》將擁有智慧財產權作為高技術企業認定的“入門”資格,但對於智慧財產權穩定性方面沒有提出明確要求;科創板上市則對此要求非常嚴格。科創板相關檔案明確了發行條件之一是無智慧財產權重大權屬糾紛。同時,除權屬糾紛外,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效力、權利行使以及產業化等風險均被納入風險因素資訊披露義務內容予以審查。這對智慧財產權穩定性提出要求的同時,也對企業建立並有效執行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跨越智慧財產權“門檻”要下“硬功夫”
科創板優先支援具有“硬科技”的企業上市,而智慧財產權是衡量企業科技實力的“硬指標”,也是科創板上市的“硬指標”。工信部賽迪研究院智慧財產權分析師李新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擬赴科創板上市的企業需要對照指標要求,早做準備,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下“硬功夫”。
第一,以技術突破為目標,保持智慧財產權成果技術先進性。跟蹤國內外產業發展趨勢,對本領域核心技術或主流技術發展進行梳理整合、細化延伸,針對主要競爭對手進行專利檢索和分析,合理確定技術創新方向,保障技術研發路線的前瞻性和可行性;積極牽頭組織或參與政府投資實施的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專案,圍繞關鍵核心技術積累、儲備和戰略佈局高質量的發明專利等智慧財產權。
第二,以價值實現為導向,加快智慧財產權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緊跟市場發展態勢,敏銳把握市場需求,圍繞支撐主導產品、主營業務獲取智慧財產權;及時將智慧財產權成果運用於主導產品效能改進、工藝流程最佳化、服務體驗改善等發明;制定企業內部激勵機制,鼓勵加快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以自主實施、許可轉讓、投資入股等多元化方式,促進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化、商品化、資本化,實現智慧財產權價值。
第三,以自主創新為根本,積累儲備自主智慧財產權。發揮企業市場主體和創新主體地位作用,持續加大研發力度,培養和引進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積極整合科技創新資源,牽頭或參與產學研合作研發專案;規範國內外技術開發合作活動,對合作所產生的科研成果權屬予以清晰界定;及時申請發明專利、商標註冊、軟體著作權等各類智慧財產權,不斷積累自主智慧財產權儲備,尤其是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
第四,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加強智慧財產權風險管控。跟蹤行業智慧財產權發展態勢,針對國內外主要競爭對手開展專利檢索、分析,梳理智慧財產權風險點,將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融入企業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展覽等主要生產經營環節,採取有效規避措施,防患於未然;運用自主智慧財產權與競爭對手開展交叉許可,主動消除來自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訴訟風險;積極組織或參與行業智慧財產權聯盟,藉助行業組織力量應對海外智慧財產權風險,協調行業內智慧財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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