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影片至少存3年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亮點詳解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題:“直播帶貨”影片至少儲存三年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亮點詳解

新華社記者 趙文君

市場監管總局15日出臺《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表示,作為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辦法對完善網路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淨化網路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路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路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直播帶貨”影片至少儲存三年

“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這類業態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資訊傳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傳統的網路交易活動,在激發網路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臺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路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線上支付”。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路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援,應當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透過上述平臺性服務開展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辦法要求網路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資訊,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參照網路交易平臺對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交易資訊的儲存義務,結合網路直播特點,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路交易活動的直播影片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儲存三年。透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範經營,強化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設定個人資訊保護專門條款

強化網路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是辦法的一個突出亮點。當前,資料和流量成為網路市場競爭的關鍵要素,平臺乃至較大規模的普通經營者都能透過濫用個人資訊不當獲利。針對部分網路平臺、經營者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問題,辦法設定了個人資訊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資訊。

同時,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資訊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臺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資訊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嚴禁平臺強制“二選一”

近年來,部分網路交易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臺強制“二選一”問題,以及個別平臺限制經營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遞物流服務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從實踐情況來看,平臺實施的限制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為此,辦法規定了平臺不得透過搜尋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遮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其他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臺經濟良好競爭秩序、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五大舉措進一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

平臺具有“市場”和“企業”雙重屬性,在網路交易活動中發揮著獨特作用,是實現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關鍵一環。壓實平臺主體責任,強化平臺內部治理,對於保護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網路消費環境,推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辦法透過五大舉措,對壓實平臺主體責任作出了一系列規定:

一是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提交的資訊進行核驗登記,並每年兩次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經營者身份資訊;

二是平臺經營者應當顯著區分標記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三是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

四是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有關資訊;

五是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活動中的要求,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資訊、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並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等。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751 字。

轉載請註明: 直播帶貨影片至少存3年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亮點詳解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