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2月7日電(記者 李金磊)反壟斷重磅新規來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針對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資料殺熟”等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
“大資料殺熟”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指南》明確,“大資料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
“大資料殺熟”是社會公眾對網際網路平臺利用大資料和演算法對使用者進行“畫像”分析,從而收取不同價格等行為的概括性說法。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指出,《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指南》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基於大資料和演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關於認定交易相對人是否“條件相同”,《指南》特別規定,平臺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資訊、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
實踐中,如果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資料圖:雙11。中新網記者 李金磊 攝
“二選一”可能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指南》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
“二選一”是社會公眾對平臺經營者要求平臺內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臺經營等不合理限制行為的概括性說法。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因此,《反壟斷法》規制“二選一”行為的前提是實施該行為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指南》明確了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臺經營者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同時,《指南》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臺經營者透過遮蔽店鋪、搜尋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臺經營者透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援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經營者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除了“二選一”、“大資料殺熟”,未依法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等涉嫌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也日益增加。
2020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閱文、豐巢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頂格處罰,三家企業各被罰款50萬元。
《指南》明確,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
外界關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在何種情況下會對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進行主動調查?
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高度關注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或者新興平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採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量較少等型別的平臺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集中,對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