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站創始人溫博特以侵犯著作權罪獲刑三年三個月

11月26日,D站相關人員涉嫌侵犯著作權案在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記者從庭審直播中獲悉,2015年6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溫博特(1993年生)以公司名義經營www.dilidili.com等網站(簡稱D站)。其間,被告人溫博特僱傭被告人鄭東傑、被告人林星先後擔任公司線上部主管,負責網站影視作品的播放、下載等技術管理;僱傭被告人黃婷(系溫博特女友)擔任商務部主管,負責網站廣告招商等。

D站創始人溫博特以侵犯著作權罪獲刑三年三個月

庭審現場 直播截圖

被告人溫博特等人在經營D站期間,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透過網站向公眾傳播上海童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權利單位享有許可使用權的作品共計6000餘集,並透過網站釋出廣告謀利。

2020年6月4、5日,公安機關先後將被告人溫博特、鄭東傑、林星、黃婷抓獲,4人到案後對主要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溫博特、鄭東傑、林星、黃婷結夥,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透過資訊網路複製發行他人的影視作品,情節特別嚴重,涉嫌侵犯著作權罪。

2020年10月10日,公訴機關以侵犯著作權罪對上述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D站創始人溫博特以侵犯著作權罪獲刑三年三個月

庭審現場 直播截圖

庭審中,公訴人對四名被告人的職責分工、地位作用、是否主觀明知D站存在盜播動漫作品的行為、如何非法獲取侵權影片、D站營利狀況等內容進行訊問。

同時,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四組證據,第一組證據為上海童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4家權利單位報案陳述、提供的權利證明,證實被告人溫博特等人在經營D站期間,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B站、愛奇藝、騰訊、新創華等4家單位享許可使用權的動漫作品6000餘集。

第二組證據為《司法鑑定意見書》《智慧財產權鑑定意見書》等,證實D站採用提供線上播放、下載等行為方式,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上述侵權作品,以及行為的具體時間、方式等。

第三組證據為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與他人簽訂的《網路資訊推廣服務合同》、《廣告發布合同》,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文書等,證實被告人溫博特等人經營D站期間的營利情況以及受行政處罰、民事訴訟情況。

第四組證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證實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及供述情況。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和辯護人就本案系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犯罪數額的計算方式(部數、集數)、對被告人溫博特的量刑等展開辯論。

公訴人認為,其一,根據1999年最高法《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實施單位犯罪的,或者公司設立以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被告人溫博特4人在經營涉案網站的過程中主要以傳播侵權作品獲取利益,並且成立公司、經營網站的目的在於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

其二,根據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關於就網上影視複製品數量計算等問題徵求意見的函》,“包含1部及以上電影,或1集及以上電視劇的1個影片檔案視為1份”。同時,日本動畫的每集影片檔案有獨立性區分,觀眾無論從哪一集都能看懂本集所表達的作品內容。無論是長篇動畫還是短篇動畫新番,每集從事實上和法理上都可以構成一個單獨作品。因此,本案被侵權作品的數量以集作為單位。

其三,被告人溫博特的行為性質惡劣,在民事訴訟、行政處罰後並沒有停止侵權行為。同時,被告人溫博特沒有對被害單位作出任何退賠行為、取得諒解,因此對被告人溫博特不宜適用緩刑。

最後,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溫博特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禁止被告人溫博特至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網際網路影片網站職業。

被告人鄭東傑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林星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黃婷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禁止被告人鄭東傑、林星、黃婷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網際網路影片網站職業,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本案贓證物品予以沒收。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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