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1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路交易活動的直播影片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儲存三年。
據介紹,《辦法》共5章56條,包括總則、網路交易經營者、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辦法》對網路經營主體登記、新業態監管、平臺經營者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等重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網路交易新業態監管問題,《辦法》對當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路交易活動中的經營者定位進行了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封面新聞專訪時表示,當平臺主播等電商不能慎獨自律,監管一定勇出重拳,勇於擔當,用足法律賦予的行政指導,在市場準入、行政監管、行政處罰等方面激濁揚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交易活動直播影片 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儲存三年
《辦法》要求網路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資訊,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參照網路交易平臺對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交易資訊的儲存義務。
結合網路直播特點,《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路交易活動的直播影片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儲存三年。透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範經營,強化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當發生糾紛時,一看當時的直播影片資料,也就比較容易分清是否侵權。”劉俊海表示,目前電商直播交易投訴非常之多,儲存三年主要是為了固定和保全支付交易當中的相關證據,以免事後發生糾紛,主播和消費者各說其詞,也沒有證據。
他表示,透過直播儲存,這樣促使服務提供者謹言慎行,避免虛假廣告和誤導宣傳。因為採取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對消費者的最大保護,也是對商家最大的愛護,給直播帶貨帶上“緊箍咒”。
“3·15晚會”曝商家收集人臉資訊 收集生物特徵須取得消費者同意
《辦法》規定了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明示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資訊;在收集、使用個人敏感資訊前,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記者注意到,“央視3.15晚會”公開曝光科勒衛浴等品牌在門店安裝了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消費者只要進入其中一家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會被攝像頭抓取並自動生成編號。人臉資訊屬個人獨有的生物識別資訊,一旦洩露,將嚴重威脅使用者財產安全、隱私安全等。
《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資訊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臺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資訊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劉俊海表示,在網路交易過程中,網路交易經營者掌握個人資訊,一定要遵守合法、必要、正當、公平、合理、知情保密、安全等原則。各大電商平臺需要抓緊資訊保護的籬笆牆,為消費者站好崗,放好哨,把好關。
“凡是和消費活動並不必然關聯的,堅決不能夠去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如果有的平臺、經營者不能慎獨自律,洩露了消費者個人資訊,還應考慮啟動民事訴訟程式。”劉俊海說。
商家設定預設勾選方式?專家: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不能推定消費者同意”
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預設選擇;要求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記者注意到,在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姜某某透過被告郵遞包裹,後郵寄物品遺失。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但均協商不成,故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被告“預設勾選方框”的網頁設定不具有合理性,無法使得寄件人有效閱讀《服務協議》中有關賠償限額條款,故被告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妨礙了消費者行使選擇權。
“自動續費、自動設定消費者預設選擇,這些都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所以現在禁止經營者採取這種推定消費者同意的方式,改為一個消費者做出明示的選擇。”劉俊海認為,經營者不應設定預設勾選方式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他還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上下單”時,對於需要“勾選”的內容,一定要認真閱讀,尤其是系統預設的條款內容,在確認無誤之後再點選確認,確保知曉有關格式條款的內容。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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