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人臉識別門禁:有資訊洩露隱憂?有法律依據嗎?
當前,人臉識別被一些小區作為門禁。其強制推行的方式,觸碰了被採集者的敏感神經,加劇了人們對資訊洩露的擔憂。專家表示,應有專門的法律對可以採集個人資訊的主體、法律義務等作出明確規定。
近日,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的趙明(化名)出差一趟回來後,發現原先無門禁的小區加裝了人臉識別門禁。
“突然變成要刷臉才能進小區,也沒有提前告知,我只能去補辦。”9月27日,趙明對《工人日報》記者說,“辦理這個需要錄入個人資訊,我是非常不情願的。”
當前,人臉識別被越來越多的作為門禁,其強制推行的方式觸碰了資訊被採集者的敏感神經,而資訊的不透明、不對稱更加劇了人們的擔憂。質疑聲隨之而來:小區門禁採用人臉識別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物業有權強制採集居民個人資訊嗎?收集到的個人生物資訊是否得到了妥善保護?
“突然變成刷臉才能進小區”
和趙明同住一個小區的租戶吳靜(化名)告訴記者,對於刷臉才能進小區,小區管理人員只是在門口貼了一紙通知,並沒有提前徵求大家意見,也沒有挨家挨戶告知。
《工人日報》記者在這份社群居委會9月16日發出的通知中看到,上面要求居民帶好手機、身份證、購房戶帶房產證、租戶帶租房合同,4天內在指定地點註冊登記。通知中還附上了智慧門禁註冊流程。
“疫情期間,為了嚴控外來人員出入,保安日夜值守,居委會、物業的工作量都很大,所以才想到啟用刷臉出入。”該小區一名物業管理人員對《工人日報》記者說,“早就應該這樣了,你去別的小區看看,咱們這裡算是裝得很晚的了。”
記者走訪該小區發現,一些居民認為智慧門禁方便,能保證小區安全,也有不少居民對個人資訊採集表示擔憂。
“一旦個人的生物資訊被錄進系統,就有被洩露的風險。”趙明說。
“我一直壓到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才去物業辦理。”吳靜說,“現場很多人都有怨言,害怕隱私被洩露,但沒辦法,不辦理就無法進門。”目前,該小區的智慧門禁系統已經啟用。
居民“交”出人臉資訊保安嗎?對此,該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這是街道辦推動安裝的,不是針對個別小區,非常安全。”不過,對於收集到的資訊怎麼保管、怎麼保證合理使用,物業公司方面並沒有給出明確回應。
還有居民認為,物業解釋的“防盜”並不起作用。“如果真的有盜竊企圖,只要有人開門,盜賊就可能尾隨進入,或者翻牆進入,這種系統就是擺設。”小區一位女士表示。
記者瞭解到,已有媒體報道一些小區人臉識別門禁並不智慧,刷臉不成功的狀態也隨時存在。《廈門晚報》就曾報道過一位女士三年只成功刷臉進樓三次的新聞。
“人臉資訊洩露了可以換臉嗎”
居民對人臉識別門禁產生質疑的核心問題是:小區物業有權強制採集居民個人資訊嗎?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熊超律師對記者表示,目前我國對個人資訊採集的主體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存在極大的個人資訊洩露風險和隱私安全問題。
“正因為能夠採集個人資訊的主體尚不明確,所以現在一些商家、小區物業等為了便利化、提升管理效率,都在採集個人資訊。”熊超說,“雖然沒有明說是‘強制’,但如果不按照要求接受採集,就無法完成支付、無法進門等,這是一種變相的強制。”
熊超告訴記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目前很多運營者在使用‘刷臉’技術時,並未考慮到收集個人生物識別資訊過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風險。小區安裝人臉識別門禁,如果完全不提前由居民商量討論,徵得居民同意,直接加裝,違反了經被收集者同意的原則。”熊超說。
深圳市一家科技公司的技術管理劉歡稱,人臉資訊一旦洩露,風險極大。“如果你的支付寶或者微信支付綁定了人臉識別,你能用支付密碼來支付也可以透過人臉識別自動支付,那麼你的人臉識別資訊被別人採集走後,相當於你把銀行卡密碼告訴了別人。”劉歡說,“更可怕的是,銀行卡密碼洩露了可以更改,但是,人臉資訊洩露了可以換臉嗎?”
法律應規制人體生物資訊採集
今年6月,因不接受動物園將入園方式改成“刷臉”,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郭兵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這起“人臉識別第一案”備受關注,折射出公眾對個人資訊採集濫用產生質疑乃至不滿。
今年上半年,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也遇到“不刷臉不讓進小區”的情況,她明確對物業公司和居委會表達了拒絕。9月23日,在一場主題為《小區門禁能否人臉識別?——人體生物資訊採集的濫用及其法律規則》的研討會上,勞東燕作為主講嘉賓,現身說法講述了這一經歷。
勞東燕認為,在小區安裝人臉識別裝置並無必要,人臉識別技術給社會帶來的巨大風險,遠遠大於它帶來的各種便利。另一方面,不經同意收集人臉資料,也違反現行的法律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忠雲稱,目前我國對人體生物資訊採集的規定仍主要零星體現在個人資訊保護層面,並沒有專門的立法規範。在此背景下,社群或小區是人們生活中最長時間居住、最多私人活動的場所和空間,不宜在門禁系統中強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法律應對可以採集個人資訊的主體、法律義務、違法採集作出明確的規定。
有專家認為,人臉識別技術並不一定適合在很多場合採集,建議採取自願原則,給予居民充分的選擇權,刷卡門禁和人臉識別門禁並存。
10月1日,新版《資訊保安技術個人資訊保安規範》實施。《規範》要求,在收集人臉、指紋等個人生物識別資訊前,應單獨向個人資訊主體告知收集、使用個人生物識別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以及儲存時間等規則,並徵得個人資訊主體的同意。業界認為,這是政府為加強個人資訊保護釋放的一個強烈訊號。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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