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給出的公告,一種叫做“群控軟體”的微信“外掛”軟體,妨礙了微信平臺的正常執行,損害了其自身享有的資料權益,最終被判賠騰訊公司260萬。
該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軟體”引發,系首例涉及微信資料權益認定的不正當競爭案。該案判決明確了網路平臺對於其所控制的使用者資訊享有不同性質的資料權益,同時釐清了網路平臺不同資料權益間的權利邊界。
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分別是微信軟體的著作權人和微信產品的經營者。
被告浙江某網路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開發、運營的“聚客通群控軟體”,利用Xposed外掛技術將該軟體中的“個人號”功能模組巢狀於個人微信產品中執行,為購買該軟體服務的微信使用者在微信平臺中開展商業營銷、管理活動提供幫助。
最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併為其消除影響。
法院認為,兩原告既有資料資源競爭權益構成實質性損害,兩被告此種損人自肥的經營活動明顯有違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