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6月2日電(記者 吳帥帥)因透過開發設定“群控”軟體,幫助使用者實現自動化、批次化操作微信釋出訊息、自動點贊等,浙江兩家公司被告上法庭。2日,這一“群控”軟體不正當競爭案一審在杭州宣判,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並消除影響。
因為營銷、推廣等需求,一些微信使用者出現了自動化、批次化操作賬號的需求,例如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群發微信訊息等。
因此本案兩被告開發、運營了“聚客通群控軟體”,利用外掛技術將該軟體中的“個人號”功能模組巢狀於個人微信中執行,為購買該軟體服務的微信使用者提供“群控”服務。
除了自動操作,該軟體還可以監測、抓取微信使用者賬號資訊、好友關係鏈資訊等儲存於其伺服器中。
對此,本案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妨礙了微信平臺的正常執行,損害了兩原告對於微信資料享有的資料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兩被告辯稱,被控侵權軟體突破了微信產品未實現的功能,屬於技術創新具有正當性,並沒有妨礙或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執行。且使用者社交資料權益應當歸使用者所有,使用者享有個人資料攜帶權,其將個人資料選擇以何種方式備份、儲存與該資料控制者無關。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軟體批次化操作微信、釋出商業活動資訊等,異化了個人微信產品作為社交平臺的服務功能,給使用者使用微信產品造成了明顯干擾,同時影響微信平臺的安全、穩定、效率,已妨礙、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與服務的正常執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於資料權屬,法院認為兩被告雖然獲得了經營性使用者的授權許可,但儲存、挖掘的資料並非經營性使用者單方資訊,還涉及微信平臺中其他與之相關的微信使用者資料。
因此,法院認為,兩被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故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蕪湖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