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完餐看一下攝像頭就能完成支付,住酒店刷臉後才能登記,上公廁用廁紙也得刷個臉才能取。隨著人工智慧的發展,人臉識別技術得到廣泛應用,“臉”的應用場景被不斷拓寬。
人臉識別技術看似“高大上”,但其存在的個人生物資訊被過度採集和濫用的風險也不容忽視。相關專家表示,人臉識別技術不是萬能的,收集、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基於身份驗證等需要收集相關資訊後也應盡到嚴格保管的責任和義務。中央網信辦等部門近期也表示,針對面部特徵等生物特徵資訊收集使用不規範等重點問題,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將開展專題研究。
便利支付+身份認證 人臉識別應用場景不斷拓展
在螢幕上點餐,選擇刷臉支付,人臉比對後,輸入手機號碼後四位就完成付款。在上海一家商場的肯德基餐廳,記者觀察發現,使用自助點餐機點餐的顧客中,選擇“刷臉支付”的消費者佔到兩至三成。
除了大商場、大超市,部分便利店和街邊小店裡,刷臉支付裝置也得到廣泛應用。在上海陝西南路一家便利店,市民洪浩晨在購買一瓶飲料後,也透過刷臉方式完成付款。“從去年開始用刷臉支付就比較多,感覺比二維碼方便。”洪浩晨說。
除了消費領域的便利支付,身份認證是人臉識別技術的另一大主戰場。在全國機場和火車站的部分通道,乘客將身份證放在相應感應區,面部正視攝像頭,每人只需幾秒鐘就可完成相關資訊核驗,快速進站。
一些公共服務機構還利用人臉識別技術來打擊“黃牛”。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一半以上的患者來自外省份甚至境外,該院去年就推出“人臉識別+身份繫結”系統,強化早高峰時段熱門專家(特需)現場號源的管理。透過人臉識別系統繫結掛號人的身份,使得號販子失去了現場“投機掛號”的操作空間。
“考慮到家屬、親友代掛號的情況,我們還設定每位患者可以繫結一位代掛號人身份認證資訊。”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門診辦公室主任董楓說。
不僅是醫院,記者發現,各地政務類App中,刷臉登入、人臉驗證已經廣泛使用,如某地公積金App,使用者就可透過人臉識別完成驗證,線上支取公積金。上海市民胡志國說:“年紀大了,密碼經常忘,尤其是登入一些不常用的App時都需要重置密碼,刷臉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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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小區、取廁紙都得刷 人臉識別是不是用得太多了?
不可否認,在人工智慧成為新基建的背景下,人臉識別技術有其先進性和高效率。但任何先進技術的應用,都有其邊界。在一些不必要的場景下,讓渡自己的隱私,來換取一張通行證,必然會引起越來越多的反彈。
“現在上班刷臉打卡,工作時刷臉開啟手機、膝上型電腦,午飯時刷臉支付,出差住酒店也得刷臉登記,甚至上公廁取廁紙都要刷臉,這張老臉是越刷越多,總感覺不對勁。”有網友如此感慨。
——強制刷臉遭質疑。記者梳理發現,關於公共場合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爭議和投訴正在增多。在合肥市“12345政府服務直通車”上,7月份有市民投訴:“繁華逸城”小區更換新物業後,辦理門禁卡強制要求採集業主人臉資訊。
對此,肥西縣政府回覆稱,該專案的初衷是建立智慧平安小區,系統最終接入公安後臺。“考慮老人和兒童人像採集不方便,可以辦理門禁卡。”
上海一居民小區近期將小區門禁系統改為人臉識別系統。小區居民王女士說,改造前所有住戶均需到物業採集人臉資訊,“其實大家對採用人臉識別系統還是認可的,只是不知道個人資訊是否會得到很好保護。物業為了讓大家放心,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將嚴格儲存收集的相關資訊。”
——技術能力參差不齊。豐巢快遞櫃此前曾試點“刷臉取件”,其後被發現使用列印的取件人照片,也可以輕而易舉地刷臉開啟快遞櫃取件。豐巢回應稱,“刷臉取件”功能僅為小範圍試運營,並將測試版下線。
據悉,人臉識別技術可粗略分為基於2D人臉影象的技術和基於3D人臉影象的技術。透過照片即可完成人臉驗證,大機率是採用了技術門檻較低的2D人臉影象認證。中國物流學會特約研究員楊達卿說,快遞物流行業涉及消費者個人資訊和財產,推廣使用新技術時應慎之又慎。
——資訊保安存隱憂。“密碼洩露了,可以換一個,這臉部資訊要是洩露了,可怎麼換啊?”不少網友表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人臉資訊作為生物識別資訊,一般來說伴隨著人的一生,是不可更改的。這與手機號碼之類的個人資訊不一樣,後者發生洩露,實在不行還可以換一個。但人臉資訊發生洩露,不太可能去“換臉”。
不宜普遍適用 更不能在商業領域強制使用
人臉識別技術雖然有其優勢,但並不能在生活各個領域普遍適用,更不能在部分商業領域強制使用。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認為,收集使用個人資訊,需要遵循三個原則,也就是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但目前缺少判斷必要性的標準和依據。“目前收集人的臉部特徵資訊的商業機構,大多數是基於身份驗證的需要。在企業收集這類資訊後,能不能妥善保管並按照事先所告知的方式去使用相關資訊,這也是大家最為擔心的。”
薛軍認為,利用人臉資訊來快速、精確識別個人主體,對於個人行動軌跡的追蹤非常高效,但因此對個人隱私權可能帶來的侵害,也非常嚴重。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對收集個人生物資訊的管理,核心在於對獲取方的管理。“現實中遵循的原則應當是能不採集個人生物資訊就不採集,而且宜透過立法,進一步明確具備採集資格的主體範圍。消費者面對商家,也應當有控制、登出已被採集的生物資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