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馬向菲)繼涉興奮劑違法被寫入最新刑法修正案後,近日其罪名被正式確定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專家認為,這個罪名科學、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7日釋出補充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做出補充、修改,其中明確了涉興奮劑違法行為的罪名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上海政法學院體育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姜熙解釋,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關於興奮劑入刑的條款,現在是確定相應罪名。
他強調,此罪名是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不是使用興奮劑罪,不是針對運動員違規使用興奮劑的情況。
“很多人認為興奮劑入刑就是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就是犯罪,實際不是。興奮劑入刑只是把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為犯罪。較少有國家直接將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作為刑事制裁物件。所以,我們國家的興奮劑入刑是比較合理和科學的,也符合國際慣例。”姜熙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去年12月26日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涉興奮劑違法行為被首次寫入刑法。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