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嚴打時期集體公審“流氓犯”
所謂的流氓罪,即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中設定的罪名。 ...
所謂的流氓罪,即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中設定的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