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台州市首例高空抛物罪入刑案,被告人郑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月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因心情不好在黄岩某小区10楼的家中喝酒。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情绪失控,将家中的一辆自行车从十楼扔下,自行车砸中入户通道顶上的玻璃,万幸没有人员伤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修复被砸碎的玻璃,取得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表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高空抛物不仅容易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还很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深刻地检讨自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抛掷行为发生在较高楼层,且抛掷物品的体积、重量较大,坠落地位于居民楼进出通道上方,其行为严重危及居民人身安全,且实际造成公共财物毁损,应予惩处。
公诉人陈述:“从10层高楼往下抛掷物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严重,结合被告人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