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还等着据说超越《甄嬛传》的《芈月传》播出,就突然传来了编剧起诉制片方的劲爆消息。整个事件的关键词是总编剧、著作权和署名。很多人都想让如是君来讲讲,虽然如是君觉得这种事直接加入「蝙蝠计划」就可以解决了,但还是决定傲娇地来回答大家的问题。
你们也关注到《芈月传》原著和编剧之争的新闻了吧?
是的,就是那个不少人正翘首以盼,据说超越《甄嬛传》的《芈月传》。
如是君非常不喜欢谈这样代笔啊、篡位啊、署名啊之类的纠纷,因为通常这样的新闻背后都有其他原因,我们看到的只是表层。面对这样的事情,如是君总是想白眼——你们加入「蝙蝠计划」不就好了嘛!
然而还是总有人在问。
所以这次如是君非常傲娇且不情愿地写一下这个事情。
事情是酱紫的:
几天前小说原作者蒋胜男在微博上发表长微博指责片方剥夺自己著作权,将只提出过寥寥几点审稿意见的王小平宣传成「总编剧」。《芈月传》官方称一直承认蒋胜男是小说原创作者,王小平对剧本进行重新创作,做了大量修改,蒋胜男扭曲事实。
这一新闻一出立刻压住了《芈月传》其他的宣传,也无怪不少人都在猜测此举是不是《芈月传》的营销手段。但无论如何,小说作者蒋胜男提起诉讼是真,《芈月传》多了一位总编剧也是真。
如是君回复一下大家的疑问哈。
▌NO.1 总编剧到底是干神马的?
总编剧。顾名思义是编剧的头头。通常是那种规模宏大的历史剧,需要好几个人乃至一个编剧团队写的时候,大编剧就会成为「总编剧」,然后「编剧」会是一些他的徒弟。团队协作完成这个剧本工程,总编剧作为编剧团队的签约主体,为剧本最终质量承担责任。
比如电视剧《武则天传奇》的总编剧潘朴。
陈赫当年还是好男人的时候演电视剧《爱情公寓 4》,总编剧兼制片人如下。
电视剧《医馆笑传》总编剧,只署名了一个总编剧。
(不要问我为什么全是陈赫的剧,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搜出了一堆陈赫。)
顾名思义,总编剧既然冠上了一个「总」字,显然是地位职权高于普通编剧的。归结起来,在电视剧 / 网剧的剧本研发中,总编剧主要承担下列职能——
负责影视项目的剧本筹备和开发工作;
负责影视项目剧本、创意、选题、审核工作;
领导编剧团队完成策划案和剧本的创作;
负责与剧本创作相关的资料搜集和整理、相关调研工作;
统筹管理编剧团队。
这样看来,除了和编剧一样参与创作之外,总编剧还多了管理统筹的责任,领导着整个编剧团队。因此,如果不是承担这样的责任,按照编剧行业的规则,就不应当挂上总编剧。
这么来说,总编剧其实是不能空降的。因为它从项目研发一开始,就是项目经理,而非码字最多的技术大扛。
▌NO.2 谁来决定编剧的署名?
一部影视作品字幕上打出的编剧署名由谁来决定?法律上来说作者都是有署名权的,这是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但是法律也承认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约定。
现在一般的中国娱乐行业的编剧合约上都会由「编剧享有署名权」这样的条款,保障编剧的署名权;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出更加细致严谨的限制性约定,比如「未经编剧同意不得擅自增加编剧署名」,就可能让制片方有给别人空降的机会,使得制片方能够增加其他编剧署名和更改编剧署名排序。因为影片拍摄完毕之后,制片方会将排好的署名报给导演,导演再将署名交给后期人员加入字幕之中。
所以在制片公司筹备影视项目的期间与编剧签订剧本创作合同时,编剧应当就署名位置、顺序、大小、字体、形式、是否接受合作编剧等一切你能想到的都与制片方进行完整、细致的约定。
▌NO.3小说没完成可以卖版权吗?
有不少网友说,一部没完成的小说是不能卖出版权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确是有了作品才会有对应的作品权利,作品未完成,就无法处分其作品权利。
那是否在作品完成之前就没法进行版权买卖呢?这其实是另外一个问题。还是说刚写了几千字的小说卖出的版权仅仅就限于这几千字的版权呢?如是君随手摘取一条新闻——
一部网络小说,只有一个标题,只字未写,仅手游改编权就高达 810 万元,这部作品就是纵横中文网大神作家方想的《不败王座》,是一部「期货作品」,真正开写要到今年 10 月份。(by 新闻晨报)
可见,很多热门作品都是未完成就出售的,他们并不是通过转让已经形成的著作权,也并非通过付费委托创作来转让作品权利,而是在合同中做出一种未来权利转让方式和时间的「约定」,并支付一定的对价,一旦作品完成,某一项财产性权利授权其中一方。以作品未完成的理由说无法转让作品权利,是说不通的。
其实这样的模式非常不陌生——很多电视台都会采用预购模式来购买电视剧的版权,特别是一些电视剧还未开拍,其播映权就已经被电视台买下,这就是一种「预购」模式的未来约定,和《芈月传》的道理一样。作者完全可以与买方达成未完成作品的未来约定,等到作品完成时,相关权利再转让(或许可)给买方。
▌NO.4 先拿钱后创作就意味着放弃一切权利?
「先拿钱后创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属于委托创作: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所以说,根据著作权法,即使是先拿了钱再创作也不意味着著作权一定被作者放弃、属于受托人,还得看合同中是如何约定。制片方可以出钱请编剧进行委托创作,编剧也可以保留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一些大编剧会保留剧本出版权、改编权及续写权,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作品完整性,编剧也可以出版完整的作品集。
▌NO.5编剧的署名条款该怎么写?
刚刚说过了,编剧的署名方式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署名代表的是编剧的创作证明,是编剧的履历,直接与编剧之后创作的剧本的稿酬挂钩。在合同中,编剧该如何要求制片方以特定的方式对自己进行署名使得自己利益最大化呢?
制片方会根据编剧付出的创作成果(有时候是行业地位)授予编剧不同的署名权,大编剧们可能享有「总编剧」署名,甚至可以要求如「乙方将被署名为本作品的唯一编剧」、「乙方的署名将单独出现在片头」、「乙方署名在荧幕上的停留时间不短于 2 秒」等署名方式。
署名的字体大小、长度、粗细,署名占据画面的比例也可以进行进行明确的要求,比如规定编剧姓名必须为粗体、表明「编剧」身份的字体不小于姓名的 1/2 等;就署名的范围来看,署名其实不仅仅局限于影视剧的字幕中,付费广告、录像带封面、DVD 封面、海报等都属于编剧可以要求署名的范畴。
更显眼点的,还可以要求将自己的署名与制片人和导演挂钩,也就是说凡是对导演和制片人署名的范畴(如广告、海报),编剧都应得到署名,并且署名的方式也必须不低于导演和制片人。
因此,编剧们和制片方约定署名权时应尽量的细致完善,以免出现空降编剧和总编剧的情况。不过在签约时权利的划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签约双方的实力。知名编剧和作者更有和制片方谈判的资本,制片方也会适当地退让,但是一些小编剧和小作者,若只是为了卖出作品,获得机会,那么就需要妥协退让了。
▌NO.6 网络作家和影视剧的原创权之争,你站在哪一边?
以下是大 BOSS 出场——
这个时间发生了这样的争议其实都是有背后原因的,随着网络文学平台用户数量的增加、影视观众和网文观众的年龄趋同,网络文学的作者成为内容创造的主力军,在资本的催化作用下,影视行业的制片人更愿意用经过网络读者检验的内容改编影视作品,因为网络视频平台认为网络文学的用户和视频平台的用户是同一批人,这时改编网文到电视剧要比直接委托电视剧编剧写剧本要更容易。
这时,大量的网络文学作家都会向影视编剧发展,有优质内容创作能力的网络文学大神们不但担起了编剧,还在迈向制片人。
这时,他们面对传统的电视剧行业和影视行业制片人,就会成为一股「闪闪发光的新力量」,这些力量带着资本的加冕和背书,同时又是影视行业的新手,他们必将与影视行业老手们迎来一场利益之战。《芈月传》战后,必将还有其他的案例,他们留下血泊,会重新给影视行业的资本和内容创作规则洗牌。
那大家觉得应该站在哪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