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日讯(记者 佟明彪 苏兰)6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布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对新东方、学而思、精锐教育、掌门1对1、华尔街英语、哒哒英语、卓越、威学、明师、思考乐、邦德、蓝天、纳思书院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予以顶格罚款。加上前期公布的对作业帮、猿辅导的查处情况,此次重点检查已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处以顶格罚款365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袁喜禄介绍称,此次重点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特点是“虚构、夸大、诱导”。一是虚假宣传多样化、普遍化。主要包括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等类型。比如,蓝天宣传其121人的教研团队“超过85%的老师来自985、211大学”,事实上来自985、211大学的仅有18人,占比不到15%。新东方“名师风采”栏103名教师中,76名教师的实际教龄与宣传不符,虚假宣传比例达到73.8%。二是价格欺诈行为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比如,邦德在其公众号标示“2节试听课+期末高分秘籍,原价430元,现价仅12元”,事实上该补习套餐是专门为2020年“双12”推出的全新体验活动,其所谓的“原价”此前从未销售过。纳思书院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时宣称“钜惠双十二,五折抢好课!”,事实上该课程从未按五折销售过。
此次重点检查工作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监管方式突出“综合”。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打出“组合拳”,发挥了市场监管的综合效益。二是工作部署突出“重点”。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是人才、资本和技术的高地,也是校外培训机构“大牌云集”的区域,这些地区的家长和学生也更为焦虑,此次整治聚焦一线城市和大型机构。三是检查结果突出“高效”。总局组建三个检查组赴地方现场检查,通过12315、12345等渠道积极收集投诉举报线索,查处了一大批典型案例,破除校外培训行业潜规则,形成有效震慑。
据悉,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将持续加大校外培训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以下为具体案例:
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
2021年5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卓越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卓越在其网站宣称某老师有“多年一线教学经验”、某老师“所带学生初三获得高中化学省级一等1名……所带学生中考化学名列前茅”、某老师“曾获省级师范大赛奖项”,经核实相关宣传均为虚假内容。卓越通过多个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紧跟卓越牛师,全科同步提升30分!”“最多可省1800元&↑高考50分”的文字图片等宣传内容的文章,部分文章宣称“高考英语听说冲分短训课,20天提升5—8分!”“考前必刷,轻松提升10—15分!”。经核实,相关宣传内容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卓越在其2个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涉学生个人照片及学生学习心得的推文,经核实均系该公司在未经学员授权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学员名义杜撰,用作宣传教育培训效果,属虚假内容。上述虚假宣传教学成果及提分保证、杜撰学生心得等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卓越在其官网选课中心页面销售“机器人搭建2”“数学培训班1”“数学培训班3”课程时,分别标示“¥1499 ¥2000”“¥1 ¥2600”“¥1 ¥5250”等标示价格信息,在其“热门活动专区”内“3元27讲!新学前大班暑假语数英”等课程的页面均以“全市最低价”字样表述其商品售价。经查,所标示的划线价格在其实际销售活动中从未有过交易记录,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谓的“全市最低价”。以上行为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师”)
2021年5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师实施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00万元。
明师在其分公司宣传“2003年广州市首创VIP小灶班”“2004年广州市首创中考保证班”“2005年首开‘中考志愿填报指导大会’”“2009年首家具保证性质的复读学校”。经查,相关宣传内容均无法提供资料证明真实性。明师在鹭江分教点宣传海报宣称如下:“中考捷报频传,学霸再创佳绩”,并列有52位学员成绩;“2020年高考单科提分榜”中列有60位学员的语文、数学、综合等方面的提分情况;“高复总分涨分最高97.07,英语最高涨分66,数学最高涨分70,综合最高涨分115,语文最高涨分71”;此外还有8位教学老师的个人简介。经查,海报中学员分数数据均无法提供完整的官方记录,也未标明提分所指的起止点;所宣传的8位教学老师中,2位老师师资情况无法提供证明材料,6位教学老师无法提供完整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明师东晓南分教点宣传的“首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教育机构”“4层筛选才能成为在线1对1老师”等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宣传的15位教学老师中,有9位教学老师教龄及教学成果与宣传内容不符或无法提供完整证明材料。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广州市威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学”)
2021年5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威学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威学在多个微信公众号、印制的宣传书册、经营场所设置的大型展架等发布的商业宣传中,发布含有大量虚假宣传教师师资、提分保证的内容,如“《托福网络/实体保分精英计划》A/B/C/D/E五类套餐保提20—60分”“GRE精英计划能带你保提15—20分”“GRE王牌保分课程,提分率100%……”“100%海归老师,5年以上教学经验”等。经核实,相关宣传内容无法提供资料证明真实性,当事人承认关于“100%海归老师,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信息不属实。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威学对外标称的课程销售价格,大多采取列出“原价”并与所谓“优惠价格”进行对比的方式。如“KET在线系统班 原价3880限时特价2880元”“托福暑假封闭班 原价41800现在直降15000”等,经查,相关的课程并未按其所宣称的“原价”实际交易过。以上行为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
四、深圳市蓝天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蓝天”)
2021年5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蓝天实施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00万元。
蓝天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宣传“教研团队超过85%的教师来自清北及985、211大学”,经查,部分老师成绩考核水平、入职情况以及相关获奖信息失实。宣传所称某老师“2013年100%的中考升学率、2013年86%的本科升学率”;某老师“2020年包揽中考语文A+上百人”;某老师“2020年应届班优秀率80%以上”等履职、学习经历等信息,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深圳市思考乐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考乐”)
2021年5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思考乐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思考乐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对其老师资质宣称:“某老师为英国伦敦大学的高级访问学者,联合国会议同声传译……;某老师清华大学毕业,培养出数十名中考状元、清华北大优秀学子……;某网红名师授课超过5000人……;某老师指导众多学生考进深圳‘四大’‘八大’;某老师辅导学生近千人……”。思考乐在其某培训分店的对外展示页上宣称:“已向SZ、SW、BW、SY、GJ输送超过650名高端学员……所带学生99.78%获得SW指标,SW种子班考取5+1的比例是98%,考取SW的比例是90%,考上BW的比例是95%。”经核实,思考乐无法提供相应材料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思考乐在其网校微信公众号销售语、数、英等课程及教辅材料等商品,其销售页面标称:“双11助学节,珠海思考乐期末冲刺课 拼团 0.01元抢 原价¥1299元 现3人成功拼团仅0.01元”“¥99.90 原价¥159.9 《思考乐教育》三人成团‘期中’有我一本通”“思考乐暑假免费课 广州市二宫 限时学费全免 原价¥1699/科 入班时仅收取99元/科教材费”“0元预约12节寒假清北名师直播 新生专享¥499元 入班时收取教材费或49元/科……”。经核实,思考乐未以划线价格进行过交易,无相关销售记录。上述行为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
六、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
2021年5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邦德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邦德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先后发布了“邦德教育2021寒假课程经过近2000名教师砥志研思”“邦德教育现已拥有一支近2000人的庞大优秀教师队伍”等宣传信息。2020年4月29日在自行运营微信公众号(邦德教育)上发布了喜报,罗列了十位化学单科成绩年级第一的学生名单及相应成绩,以此方式宣传某老师的教学成果。2021年4月1日在自行运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宣传视频描述某老师“教学14年,所带学生在学习态度和成绩上均有很大提升,共培养200余名学生进入深圳五大名校”。经查,其发布的师资团队信息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邦德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2020双12‘邦德大促’”活动的有关信息,活动标示“2节试听课+期末高分秘籍,原价430元,现价仅12元”。经查,该补习套餐是专门为2020年“双12”推出的全新体验活动,此前并未推出或销售过。以上行为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上海卓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哒哒英语”)
2021年5月,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哒哒英语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哒哒英语在其官方App、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的宣传中含有“每天15分钟30天告别中国式英语”“70%的中国家长都在头疼孩子的英语学习”“100%来自母语为英语国家的外教老师,1对1欧美外教、100%欧美外教”等内容,夸大培训效果,虚构家长焦虑情绪,虚构教师资质。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哒哒英语在其官方App、微信小程序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980半价限时抢>畅享(想)原价1960元”“90天欧美外教课程¥599.00 ¥800.00”“DaDaTV半年卡 182天AI互动课萌卡会员原价2088元¥499.00 ¥2088.00”等内容。经核实,上述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原价或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八、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门1对1”)
2021年5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掌门1对1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掌门1对1在其官方App的宣传中含有“已报名17253人”“10年重点高中一线教学经验”“12年高中生物教学经验”“押中97道原题”“最后60天物化生提升50分、语数外提高70分”等内容,夸大课程报名人数,虚构教师任教经历,虚构押题成功经历,夸大培训效果。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掌门1对1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站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老师为您准备了一套[免费公开课] 原价1299元,今日限时0元领”“老师为您准备了一套[新学期开学备考资料包] 原价599元,今日限时0元领”等内容。经核实,上述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原价或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九、上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街英语”)
2021年5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尔街英语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华尔街英语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含有“24期《7天线上英语》学习营”“第25期训练营”“最后15个席位等你来抢!”“累计86名学员免费赢得过心仪的Swatch手表哦”等内容,夸大课程开办数量,虚构课程报名情况,夸大礼品发放数量。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华尔街英语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销售课程时标示“原价399RMB,现在购买仅需3RMB”“原价399RMB,现在购买仅需9.9RMB”“原价1688RMB,第24期训练营9.9RMB”等内容。经核实,上述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原价或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十、上海精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教育”)
2021年5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精锐教育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精锐教育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站的宣传中含有“精锐的VIP老师不一样…全国专业考排名前5%”“通过北京大学培训,10年专业1对1教学经验,累计辅导约30000小时,毕业班累计辅导约18000小时”等内容,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教师培训、任教经历。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精锐教育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销售课程时标示“¥0.10 价格¥1288”“原价¥2800的常规寒假班 限时秒杀111元/科(语数英三科)”“原价¥4200的常规暑假班 限时秒杀199元/科(语数英三科)”等内容。经核实,上述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原价或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十一、杭州易渡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
2021年5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学而思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学而思在销售“学而思培优初中数学暑期培训班”课程时,公开宣传“本地化老师,师资8成以上毕业于985、211高校”。经核查,该公司全职教师人数为77名,其中毕业于985、211院校的人数为56名,占比为72.73%。与该公司宣传的“师资8成以上毕业985、211高校”不符。学而思宣传“郭妈妈(北京家长):学而思培优最强大的地方,是允许家长旁听,随时退费、调班,家长很放心”“罗爸爸(上海家长):学而思培优的硬件开发很科学,真的特别棒”“吴妈妈(广州家长):很感谢学而思培优每一位优秀的老师,你们是孩子坚实的臂膀”等内容。经查实,上述宣传内容无证据表明其真实性。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学而思在销售“学而思培优初中数学暑期培训班”课程时,标示“¥3600 ¥4800”。经查实,该公司标示的划线价未标明准确含义,标示的划线价格未实际销售过,也无法提供真实依据。以上行为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十二、浙江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
2021年5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东方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2021年5月20日,新东方“名师风采”栏中公开宣传教师的有关履历。市场监管部门共核实103名教师教龄,其中76名教师的宣传教龄与事实不符。如“周某某3年教龄”,按教师资格证颁发时间计算,周某某真实教龄为1年6个月;“张某某3年教龄”,按教师资格证颁发时间计算,张某某真实教龄为5个月;“廖某某6年教龄”,按教师资格证颁发时间计算,廖某某真实教龄为2年。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2021年3月10日至5月21日,新东方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称“留美硕士带你环游世界学英语”培训课程团购价1元199元(5节课)和“四至六年级英语语法线上课程”培训课程1元199元(10节课)等内容。经查实,该公司销售商品时标示的划线价未标示准确含义,且未以划线价格实际销售过,无法提供真实依据。以上行为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十三、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书院”)
2021年5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纳思书院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250万元。
2021年1月15日,纳思书院“名师风采”栏中公开宣传:“王某某11年教龄 杭州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纳思书院杭分语文教研组组长,24000小时上课时长”。经查实,可查证的授课时长为13474小时,与该公司宣传“24000小时上课时长”的事实不符。王某某的教师资格证颁发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截止该公司宣传时间2021年1月15日,按教师资格证颁发时间计算,其教龄仅为9年6个月,与该公司宣传“11年教龄”的事实不符。2021年1月15日,纳思书院“名师风采”栏中公开宣传:“黄某某8年教龄 数学985——武汉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纳思书院全职数学老师,10000小时上课时长,中学老师资格证”。经查实,可查证的授课时长为5376小时,与该公司宣传“10000小时上课时长”的事实不符。黄某某的教师资格证颁发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截止该公司宣传时间2021年1月15日,按教师资格证颁发时间计算,其教龄仅为7年6个月,与该公司宣传的“8年教龄”的事实不符。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2019年12月10日、12月11日,纳思书院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称“钜惠双十二,1元上纳思!纳思书院今年最后一次福利要来了!”“精品寒假规划课 3人精品小班 12.12 原价:300”“全科40课时VIP一对一 1元原价8000元”“纳思书院钜惠双十二,五折抢好课!”“精品寒假规划课 3人精品小班 12.12 原价:300 活动时间:12.11—12.15”等相关内容。经查实,该公司宣传促销活动中标示“原价300”“原价8000元”无实际销售记录,无法提供原价的真实依据。2021年5月8日,该公司在销售“【小初高】1V1诊断提升课”课程时,标示“【小初高】1V1诊断提升课¥1 ¥300”。2021年4月23日,该公司销售“【特惠】学科资料加油包”课程时,标示“【特惠】学科资料加油包团购价1元 总价29元”。经查实,该公司销售该课程时标示的划线价未标明准确含义,未以标示的划线价格实际销售过,也无法提供真实依据。以上行为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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