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草案将二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不得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8月1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外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此次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是否有作出相应修改?如何从立法层面帮助家长破解“焦虑”?

臧铁伟说,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定工作,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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