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8日讯(记者 李丹)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民办教育界可谓期待许久、期望甚高。”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期望已久,反映了业界对民办教育依法治理、依法发展的认同与渴盼;期望甚高,是希望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能够在稳定发展预期、明确发展方向、引领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我国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五分之一。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认为,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是民办教育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修订。如第一章总则,新增加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两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了对公办学校举办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以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第七章支持与奖励,其中最大的调整是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差别化扶持举措的导向,强调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总的来看,新《实施条例》符合业界预期,认同度比较高。”刘林表示,新《实施条例》是民办教育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进展,将对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对真正以立德树人为目标的举办者而言,新《实施条例》是长期利好。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对这些禁止、限制措施,大家认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

  “《实施条例》公布以后,民办教育未来将会有几个方面的特点。”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一是更加强调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欢迎社会力量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二是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三是更加强调民办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彰显办学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给;四是更加强调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健全民办学校日常监督机制;五是更加强调结合不同学段、不同类型的办学规律和任务要求精准施策。

  针对社会关心的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做了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下一阶段会否对高中教育阶段乃至高等教育阶段也会出台类似的禁止性规定,刘林也做出了回应,“这次《实施条例》修订,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现阶段对义务教育实行或公办或民办非营利,是结合国情实际和群众呼声做出的选择。今后其他阶段是不是也禁止营利性民办教育,也要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呼声进行综合考虑。但是,可以肯定地说,下一步法律、政策走向一定是百姓利益优先、群众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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