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今天分别公布了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同济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同济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大学, 2017年列为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A类高校。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开展。
第三条
对取得同济大学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同济大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同济大学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同济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同济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为促进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在上年度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同济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同济大学未做分省编制的计划用于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十三条
同济大学预留计划总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同济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注:同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含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同济大学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不受专业限制、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同济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科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经同济大学认定且阳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类资格考生,其录取标准以我校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同济大学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高校专项计划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仍不足的情况下,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录取过程中,同济大学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条
同济大学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提前批次录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康复治疗学、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同济大学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同济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收费政策:普通本科专业每年预收5000元,其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二年级起每年预收6000元;软件工程专业二年级预收6500元,三、四年级每年预收1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预收10000元;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收15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学年600-1200元。
第二十五条
同济大学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通过“奖、助、贷、补、勤、免、偿”七大资助体系和“保障型资助、发展型资助、成长型资助”多维资助育人模式,保障学生安心在校学习生活,促进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全体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十六条
同济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同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同济大学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同济大学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同济大学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四平路校区,邮编200092)
招生咨询电话:021-65982643
传真电话:021-6598151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bkzs.tongji.edu.cn
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1-6598071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华东理工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译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是https://www.ecust.edu.cn。1952年建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建有研究生院,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为200237。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上海市海思路999号)和徐汇校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完成。
第三条
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本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类)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且分值不超过20分,在投档和安排专业时均适用(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生源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其中在一本批次(一本、二本合并的省份为本科普通批次)录取时,在学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学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第十四条
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分。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录取时,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不设专业级差分)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非艺术类专业)的专业依次按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学校各专业(类)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德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德语专业限招英语、德语语种,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日语语种),其余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由于学校各专业均有双语(英语、汉语)教学及相关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志计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保送录取优秀华侨和港澳台学生(运动员)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民族班、国家专项计划(即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计划、华侨港澳台学生全国联招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高中毕业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教育部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校各招生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范围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费用与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费。学校实行学年制学费标准框架下的学分制收费制度。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核定学校学年制学费标准如下:(1)一般专业:5000元/学年;(2)特殊(热门)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5500元/学年;(3)艺术类专业:10000元/学年;(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5000元/学年。
学生第一学年按照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一学年的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计算并收取学费。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超过政府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执行学年制学费收费制度。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住宿费标准。视宿舍条件而不同,徐汇校区每学年500~1200元;奉贤校区每学年900~11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体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形成了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以多样化、个性化的奖助学金为激励,以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多元化帮困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为学生搭建广阔的实践平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不断推进资助工作从“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公示学校的各类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特殊类型招生名单。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b.ecust.edu.cn/,咨询电话:021-6425276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传真: 021-6425376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4252688。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华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以及《东华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东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共管。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之一。
学校地处上海,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占地面积近2000亩,校舍总建筑面积78万余平方米。校园环境宜人,系“上海市花园单位”。
第三条
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学分制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审议和决策本科招生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类招生方案及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东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地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学校近年录取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2020年学校本科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2020年学校大部分专业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同时,学校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习,赋予学生更多学习主动权,给学生提供全面的转专业指导以及顺畅的转专业通道。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就读现专业(大类)时,在入学后第一、第二学年各有1次申请选专业(大类)的资格(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具体操作办法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及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承认各省的投档规则,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含内蒙古)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即分数优先。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科及选考科目要求为“必选物理”、“必选化学”、“物理或化学选考一门”或“物理或化学或生物选考一门”的专业(组)依次比较考生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文科及选考科目为“不限”的专业(组)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成绩,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志愿优先。若上述情况完全相同,学校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录取要求则可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录取要求则作退档处理。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学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以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学校已公布的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相关要求执行。其它专业的考生进校后外语学习的语种为英语,部分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以英语授课。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体检标准原则上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填报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大类名称及其代码;填报按专业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名称及其代码。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含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和高校专项招生)。
第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的选考科目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教育部规定及学校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5000元。
(2)艺术类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0000元。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轻化工程(中德合作)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2000元(国内);服装与服饰设计(中日合作)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中英合作)专业和环境设计(中英合作)专业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30000元(国内)。
(4)计算机类下设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类下设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和通信工程专业为每人每学年6500元;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下设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为每人每学年6500元。在完成专业大类基础教育后,自主选择修读上述4个专业的学生按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并补缴以前学年学费差额;理科试验班专业分流后,学生按所学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并补缴以前学年学费差额。
2、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学年为人民币12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确立了“经济保障、发展支持、价值引导”的资助育人工作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每年投入上亿元的资助经费,覆盖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切实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积极引导学生立足“自强不息,仁爱共济”的校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人文学院、上海国际时尚创意学院学生就读延安路校区;其他学院学生就读松江校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东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东华大学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延安路校区,邮编200051),招生咨询电话:021-62379160,学校网址:http://www.dhu.edu.cn,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dhu.edu.cn,招生监督电话:021-67792259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本章程发布之日废止。
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英文名称: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双一流”首批建设高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两部一市”共建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招收各类学历、学位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和录取的监督权力,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上海财经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合并批次的省份为本科批次),考生可进行填报。
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上海财经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
2.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报考国家专项招生计划、高校专项招生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也须达到该要求)。高考改革省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考生,学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其余各省市区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3.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加分幅度最高为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艺术团、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4.专业(类)录取时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数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数学、外语、语文的成绩排序录取。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商务英语专业只招选考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类)选考语种无限制。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7.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8.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学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9.按照平行志愿调档考生,如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学校均将予以录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5000元/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本科招生网站:zs.sufe.edu.cn,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 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储舒婷
责任编辑:樊丽萍
来源: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