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当前境外疫情仍在扩散蔓延,疫情输入和反弹的风险随时存在,丝毫放松不得、大意不得、马虎不得。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各项管理要求,高标准防控疫情,慎终如始,始终绷紧防控之弦,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对照《意见》等文件要求,立即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不得出现虚假宣传、超纲超前教学、未持证教师上岗授课、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下课时间晚于20:30等违规培训行为,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同时各校外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学员退费工作,进一步做好学员家长思想安抚工作,妥善解决退费纠纷。

区教委将继续加强工作指导和日常巡查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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