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事关你的工资条

该意见稿完善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概念,对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特殊工资的计发方式作了一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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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对维护全市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此次修正旨在使该条例解决实践工作中涌现出的新问题,在新形势下平衡保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稳定就业岗位,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立足于深圳市实际用工情况,此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建议以实际支付的工资中固定构成部分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同时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发放。同时说明表示,发放这类特殊工资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根据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发放,不宜简单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意见稿中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其中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且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此外,意见稿还取消了要求用人单位需将工资清单交劳动者签名的强制性规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保障劳动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意见稿建议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修改为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浏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互动交流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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