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信托”机构:主管遗孤财产,副业放贷也做得风生水起

宋代繁荣景象

宋代出现了一种专业的信托机构,被称为检校库。这种官方经营的信托机构能够代为管理有纠纷的财产,还有无人认领的财产等。在王安石的变法之下,由检校制度衍生出的放贷职能更是对宋代经济起到了推进作用。

由最初的核查、保管、发放财产转变为更丰富的经济效用。并且引导了国子监、武学等官府机构纷纷将资金投放入检校库中,带动了各地方的经营模式,迅速在全国推广。检校库的存在使宋人的资产管理更加井井有条,检校制度的设立也减少了社会矛盾,将宋代经济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检校库为维护百姓的权益而产生

官府代为保管财物且不能私自挪用

检校库从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宋代人民的财产安全不受到伤害,在检校库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宋代朝廷还设立了体系完善的检校制度,针对百姓和官员都制定了严格的条例,充分维护着人们的权益。

宋代百姓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数条检校制度,如"州、县不应检校辄检校者,许越诉。"

这是要求官府不可以强行对人的财物进行检校,必须要满足规章中所设置的身份条件才可以将财产存入检校库,否则当事人是可以控告官府的。"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徒二年。"官府也不可以私自使用他人的财物,违者也是要追究责任的。

官府须赔偿检校库中损坏的财物

"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宋朝的检校带有强制性,只要是遗留下财产的人,他的亲友或邻人都必须向官府上报进行检校,不然也是要受到惩处的。

《续资治通鉴长编》也记录了检校库严谨的检校制度:"州县寄纳人户物色在官库者,若有毁失,依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律备偿"。

若是有人在检校库中保存的财物受到损坏或丢失,官府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宋代检校库制定的检校制度尽可能保障了百姓的利益不会被损害。这样的制度使人们能够放心的将财物存放在官府机构中,减少人们因为财产的而产生的麻烦与矛盾。井井有条的检校制度又规范了官府在进行检校工作时的行为与判断,建立了人们与官府之间的信任。

儿童

检校制度衍生出的职能

检校库保障幼童的财产权

宋代建立的检校库拥有管理宋人存放的财物以及无主的货物、财务等职能。不过检校库在宋代最主要的作用其实是代为保管遗孤的财产。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官为检校财物,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

根据宋代的法律法规,只要是父母双方都已不在世的孩童,官府有责任将属于他们的财产核查清记录,并放入检校库中代为保管,再为孩子选择一位合适的监护人,而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便都由检校库负责,等到孩子长大之后,检校库再将之前存放的财产还给他们。

这一制度给失去双亲的孩子提供了保护,不仅是保障了他们的生活,更是保障了他们的财产不受到别人的觊觎。之所以会这么重视孤幼的财产问题是由于通常那些觊觎者都是这些孩子的亲属,在他们的手中孩子往往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曾任浙西提点刑狱的胡颖就审理过这样的案子,有一个失去双亲的孩子被叔叔夺去了财产,被迫流落在外,后来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将其叔叔告到了官府。依照检校制度的规定最后胡颖判处他的叔叔"诀脊仗十五,编管五百里"。可见检校制度对于孩子的权益保护作用是巨大的。

遗孤

同时由于孩子尚在未成年状态,根据检校制度,他的财产都要"从官司检校",就是将财产交由官方的检校库代为保管。除此之外还为他指定了合适的监护人"随分教导,并视其衣服饮食,加以以长育之"。他所有的费用都从官方保管的财产中扣除。

《宋会要辑稿•食货》中"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资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有余则附籍收管,候成丁日给还"。

这项极具人性化的制度保障了孩童的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减少社会中因为财产的分配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和家庭矛盾,是一项极为利民的政策。

多余钱财向外放贷

检校库除了一系列人性化的制度之外还有很重要的功能,副业放贷也做得风生水起。宋神宗时负责管理开封检校库的官员吴安持向统治者提出了建议:"本库检校孤幼财物,逮及长成,或至罄竭,乞以见寄金银见钱,令入抵当出息,以给孤幼。"他认为把大批财产放在检校库里,不停的对外发放,只会越来越少。

那检校库终有一天会失去作用。如果将空余出来的财产放置于市场,则能吸取到更大的价值,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吴安持希望朝廷允许检校库开始对外放贷。从此检校库能够将它们代为管理的财物投放到资本市场中去,以此来赚取更大的财富。

宋神宗

《宋会要辑稿》记载,除了孤幼的财产交由检校库保管外,当时的京师国子监、军器监也将自家部门的公款委托给检校库放贷款。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中的"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这种模式下的检校库,和现在的信托投资基金相差无几。检校库将向外放贷收取回来的利息再转而负担遗孤的生活费用,就不用再担心检校库的库存被耗尽了。

检校库的管理问题

恶意借贷难以追回

宋朝的检校制度已经比较完备了,至少能够解决一部分社会中存在的不公正的事情,但是宋神宗之后的宋代统治者们,对于检校信托制度的作用过于理想化,遗孤财产借贷的方式渐渐产生了欠债的问题,导致了这一制度最终也销声匿迹。

在遗孤财产借贷过程中形成了恶意借贷的行为,这些人采取的手段是虚指抵当或高估抵当物的价值,领到本钱之后便露出真面目,不仅亏欠利息,更有甚者连本钱也不返还。官府催债之时,这些借贷者不是到其他做官经商,就是赖账不还突然不见踪影,这些人被称作形势户。

由于这些形势户大多是称霸乡里,蛮不讲理之人。官府面对这样的人也往往束手无策,导致那些上交了自己财产的孩子没办法及时拿到自己的财产而再次面临窘迫的生活状况。针对这一问题,政和元年修改律法,增加了"须有物力户为保",及"限岁钱"等规定,但是仍然没有设定该如何惩处形势户的条文,使得那些形势户仍旧逍遥法外。

韩忠彦

检校官鱼龙混杂

由于检校库保管了大量财物,还要调度放贷事宜,如此庞大的检校库自然需要一个管理者,因此负责检校遗孤财产的官员是否廉洁,就成为了检校库恤孤事业能否长远发展的决定因素。北宋官至宰相的韩忠彦在其仕途早期也曾担任过开封府检校库监当官,这种经历对他们从政经验的积累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检校官制度在宋代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却逐渐成为了假借虚衔的命官任职办法。

《古今事文类聚》中记载"国朝之制, 检校官一十九:凡三师三公除授, 自司徒迁太保, 太保迁太傅, 太傅迁太尉,太尉迁太师。检校官亦如之。"

宋代检校官的任命人选无所限制,"凡宗室及文武臣正任至内常侍以上,枢密院主事以下及诸司吏人"都可以获得检校官的职务,并且宋代官员对于检校的名号都是十分追捧的。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检校官中难免鱼龙混杂。

严重的滥用职权、贪腐现象

正因检校官人员繁杂,宋代监当官吏借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私自使用检校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南宋以后,此类现象更是愈发不可控制。从南宋各朝皇帝敕文和臣僚奏文中都可以看到检校库的弊端出现。但是这种现象又是无法杜绝的,所以检校库就慢慢的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

南宋都城

宋代官方对于孤幼财物的检校制度及放贷政策,为维护孩童和带动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也开辟了宋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道路。朝廷重视用律令来保障孩童的财产,并且制定了仔细的应对措施,虽然在施行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很快朝廷也继续完善了制度中的漏洞。

因此检校库的存在还是有利于宋代人,检校制度尤其帮助了年幼的孩子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总体而言检校制度在宋代前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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