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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权对八旗拥有绝对的支配,反过来皇帝依靠八旗的武力镇压顺民,使得八旗从血缘亲族式的封建组织,演变为一种官僚统治系统
鹿智钧《国家根本与皇帝世仆: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旨在通过分析作为统治集团的旗人在清朝法律中的特殊地位,以探讨从顺治到道光朝,清廷如何在“保护”旗人特殊性的同时,兼顾帝国秩序的稳定。
就本书来说,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旗人对清朝皇帝有着非常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特别是在八旗首领从部落酋长向专制皇帝转变,原有的王公大臣权力被相继剥夺后。
第二,旗人作为统治集团的一员,在履行披甲当差义务的同时,享有政治与经济特权,尤其是上层旗人,但也因为依附皇权而有着大量的束缚和限制。
第三,在满清初期,因为有人数众多的汉军八旗的存在,旗人更接近蒙元时的根脚,比较凸显统治者与征服者集团的一面,虽然汉军与加入蒙元统治集团的汉人都处在统治集团的外围,享有特权少于满蒙八旗,但特权者终究是特权者,然而在乾隆皇帝使大量汉军出旗成为民人后,八旗趋于封闭,此时更彰显其少数民族特质的一面。
早在入关以前,满洲政权就吸取明制,并保留部分女真旧俗与传统,谓之“参汉酌金”。但因为部落贵族势力强大,尚未完全演变成专制国家,甚至直到入关前夕仍未有成文法典,部落习惯法始终具有一席之地。因此尽管皇太极已设置部院,但在运转上依然带有浓厚的满洲风气,八旗领旗贝勒普遍兼任部院长官,两种政制如同犬牙交错般叠加在一起,难分彼此。
入关之后,依靠满洲武士镇压汉地顺民,运用汉地赋税收买八旗子弟,一举扭转关外时期皇帝依赖八旗虏获归公的局面,八旗成员从此无不仰赖国家俸禄银米的供养,促使君权得以对八旗拥有绝对的支配,反过来皇帝依靠八旗的武力以镇压顺民,同时旗人又充当皇帝心腹监视各地,使得八旗从血缘亲族式的封建组织,演变为一种官僚统治系统,与部院体系分开专门管制八旗子弟。于是,只用短短几十年时间满洲就完成周人从部落到郡县一千多年的形态演化,这是鲜卑以来,历代征服王朝共享之老路。
于是八旗作为皇帝世仆与国家根本,自然就拥有了各种特权。
《国家根本与皇帝世仆:清代旗人的法律地位》
鹿智钧【著】
东方出版中心
在司法上,由于清王朝在入关后出于迎合被征服者的自尊心,迅速照搬明律,而不像金元两朝调和传统汉法与游牧习惯法,使得旗人与民人一同受大清律令规范。但旗人在所受惩罚上与民人有重大不同,汉法传统“五刑”里,死刑之外,笞、杖被鞭代替,军、流、徒在鞭抽之余,枷号数月折抵刑罚,清人称之为“犯罪免发遣”律。
“免发遣”律的制定是为了在调和旗、民差异的同时,避免作为国家武力的旗人离散各地,损害政权稳固。同时,作者也指出,由于清初处理旗人事务的机构未遍布全国,若直接发遣外省难以管理。然而同罪异罚终究是一种特权,为了国法合一,并借增强刑度加强对旗人的约束,雍正、乾隆朝屡屡反复,试图取消免发遣特权,每次都是汉军八旗首先被开刀,然而旗人是国家根本,一旦削除其特殊性就会危害统治,导致几次改革最终都无疾而终。
在不能直接废除免发遣特权的情况下,清朝从康熙末年诉诸于法外刑:新例与发遣。新例全称虽然叫满洲杀满洲新例,实则涵盖所有蒙古、汉军正身旗人,至于正身旗人与旗下家奴之间只要死者是正身旗人,则一律适用新例,反之则无。新例要求旗人之间的命案一律加重处理,原本可以施以缓刑的如今直接就地正法。这一新例直到乾隆年才废止,而其借重典约束旗人的态度则延续到嘉庆朝。
所谓发遣经作者剖析则指的是徒、流、军之外的降死一等的刑罚,即犯有比徒、流、军更严重的罪行但又罪不及死的旗人被发配到边关充当劳役,随着时间流变,这一法外刑渐渐从附加刑变成旗人的主刑。由此可见,有时候皇帝出于震慑人心恢复风气的考量反而可能会加大刑罚,但总体来说旗人在刑事方面是享有很大特权的。
而除了司法特权外,旗人还享有经济与政治特权。在经济上,首先,清廷在入关后延续关外传统,圈地分田,将大量国有土地分给各级旗人,以希望旗人生活无虞。由于八旗制度调动频繁,因此当旗人离开故土得到新的驻地时,旧旗地归公,在当地得到新的旗地。
其次,在给与旗人旗地维持生计外,清政府还给与住房以解决大量兵丁及其家口入关后的住宿问题。为了避免旗、民杂处,清廷驱赶民人移居北京外城,将其遗留于内城的屋舍按等级分配与旗人。后来在康熙朝,因为北京旗房不敷使用,每个旗人难以皆有房产,官方只好改发现钱让他们自行在官地造房居住。
此外,每个八旗士兵在顺治初就可以过得一定月饷,康熙二十四年后还可领取岁米,以及另有用于养马的马干草料钱,按时人说法,八旗兵丁所得之钱粮,总和“已多于七、八品官之俸禄”,无怪旗人俸禄被称之为“铁杆庄稼老米树”。
旗人的月饷与马干草料都是每月领取,岁米则康熙时规定一年支放两次,雍正时增为三次,乾隆时改为四次,依四季每隔三月支放,若碰到闰月,则提前支放岁米,有时还因为闰月加发甲米,到了乾隆四十年,闰月加发甲米于八旗兵丁干脆成为定制。又因为岁米数量相当庞大,对于京城米价影响甚巨,在乾隆十七年宣布此后八旗岁米按月轮放,使每个月都有数旗发放岁米,而不是一年中集中于特定的四个月。
一旦遭逢战事,八旗兵丁还可以额外领取三种补贴:战前一次发放用于打点装备衣物的行装银、战时发给作为生活补贴和日食所需的盐菜银与实物口粮。出征补贴的额度并不固定,会依战事情势加以调整,各军种领取的数量亦有差别。
最后,皇帝还有可能动用公、私帑救济旗人,对穷苦老病欠债者加以救济,对旗人的红白两事加以补助。
在政治上,清政府为在政权中维持本民族优势,于官缺设计上额外保障旗人,占人口少数的旗人任官机会远胜于民人。
一方面,中央重要部院缺,通常一个位置为满、汉复职,借此形塑满汉平等之象征;另一方面,将中央官缺细分为六类,但有五类旗人皆能染指或独占。旗、民的官缺分配看似平等,但旗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担任汉缺,在选官机会上仍有优势。是以在任官人数上,旗、民在各机关长官位置半斤八两,但在拟定和负责推动计划的干员位置上占多数,后者虽然地位不如前者,但因为职司重要很多时候反而权柄更大。清政府在第一级官员旗民人数相当,有助于其“不分满汉”的宣传,而掌握机构运转关键的第二级官员旗人占优势,有助于保证江山不变色。
至于地方,尽管理论上从州县到督抚不拘满汉,但旗人外任官员时仍拥有较多机会,重要职官仍多由旗人出任,在一些边疆地区或是盐政、关税等差使多交由旗人充当,即使是号称不分满汉的地方督抚大员,也可能因该地事务紧要专设满缺。
在入仕、升转之途旗人也远比民人容易,除科举外,还有世职世爵荫官、官学生选官、挑选侍卫和拜唐阿等丰富方式入仕。另外,旗人的升转过程,既不受“出身正途”限制,又可“文武互转”。
由于旗人各方面占尽优势,他们反而被限制参与科举。一方面,开科取士是汉人历时千年的社会传统,因为元朝缘故又被视为征服者集团是否愿意吸收被征服者的标志,清政府不愿在这上面得罪汉人,是以即使允许旗人应举,在名额分配上也不会多加照顾,以免使汉人产生愤怒。另一方面,皇帝深恐埋首书堆的旗人丧失尚武精神,不仅要求旗人在应举时还得测验骑射,同时拒绝驻地旗人在地应试,不仅乡试,还包括童子试的一般岁、科两试,都必须返京考试。
而作为特权的代价,入关后的旗人对皇帝有着非常强的人身依附,因此在不少方面满是束缚。清廷对披甲当差的旗人会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平时会考核其骑射技能,考察其军械是否有遗失,战时更是重视军律与军令的遵行。这些本身没什么,然而由于旗人只能当兵,或者在分给他的旗地上务农,不得转业,导致这成为不少无意兵农的旗人的负担。再加上随着时间推移,人口日繁,职缺与旗地处于僧多粥少的处境,对于普通旗人来说成为旗人就显得不那么可欲。
同时旗人并不能自由出旗与抬旗,也没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入关的旗人除非得到官方允许,例如前往外地当官、作战或驻防,否则皆不准擅自离京。即使能合法外出,也往往被要求居于独立的满城或满营,任务结束后亦不可随意在外逗留。包括当官在内,所有外出事务就性质上都只是一件临时性差事,任期届满或任务结束后,旗员必须连同家眷返京,如果超过一定时限,将根据情节轻重处分。
这些代价对于上层旗人,或者入关初的普通旗人来说,与所得特权相比算不上什么严重负担。但对于后来拿不到铁杆庄稼也分不到旗田旗地的普通旗人来说,他们的处境反而不如许多民人,这导致许多旗人逃亡到外地。清廷对此无比重视,但很多时候他们以撤销旗档作为惩处,反而有种判处自杀者死刑的荒谬,乾隆皇帝有鉴于此,索性将许多汉军八旗出旗为民人,以减轻朝廷负担。
八旗是皇权的根本支柱,因此皇帝乐于赋予特权,但另一方面,他又是整个天下的统治者,为了江山稳固,又得考虑其他族群臣民的利益。如何在保证八旗特殊利益的同时,保证秩序安稳,一直是摆在历代清朝皇帝面前的首要难题。
用今天去眼光来看,清廷选择了最简单粗暴的方式,使旗、民分离,只要双方不接触,那么自然就不会有纠纷,而且确实行之有效。不计东北旗人,就关内而言,京师旗人住内城,民人居外城,驻地旗人必须待在远离民人的满城或满营,制定这些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入关之初,八旗子弟仗势欺人、奸杀掳掠的事情重演,亦避免旗人腐化堕落丧失武力。同时,每当八旗兵丁随同皇帝巡游,或者调到他地驻防的时候,皇帝都会特别重视、约束旗人的行为,严禁其扰民。
但随着人口的膨胀,两者不接触是不可能的,接触一多,自然就会产生纠纷。这些纠纷除了刑事案件之外,主要是旗地、钱粮与奴仆上的争执。
尽管朝廷三令五申旗人对旗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因为旗人对产权手续一窍不通,以及官僚的颟顸,许多旗田落入民手。另外,康熙中叶后人口激增,许多人无法披甲当差,又不许转业,旗人生活变得奢侈,使得向民人借贷不可避免。最后,由于许多旗人对家奴压榨过甚,导致旗奴苦不堪言,使得皇帝后来特许旗奴在八旗内开户乃至出旗赎身,但旗奴在八旗内流动又影响到正身旗人的利益,因此产生了不少户籍纠纷。
对此,乾隆皇帝自我标榜其面对各种讼案时,必定抱持公正态度,无论旗、民皆一视同仁。这也是历代皇帝的态度,更愿意在表面上充当一个公正无私的仲裁者,让所有人无话可说。因此旗、民冲突往往依法进行审理,在捅到中央的案件里,清政府并不因旗人身份之特殊网开一面,旗人在旗、民冲突中并未占有太多优势,若旗人涉及严重旗、民冲突,甚至可能被从重处理。
但因为旗人身份的特殊性,通常会有旗员会同民官审判。在京师,是五城御史、步军统领衙门和部院会审,在地方,则交由专门的理事同知、通判会同地方官,并根据审转制度逐级上报。由于许多基层旗员会袒护旗人,导致实际上很难做到真正的大公无私。
另外,清政府会主动帮助穷困潦倒的旗人,抹平欠账,重惩超出规定利息的贷款者,并发放更多的福利补助,而民人就没有这么好的待遇了。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些看法:清代八旗相当于明代宦官与宗室亲王之和,他们充当皇权的触角,建立了一个更加成功的专制政体,但因为皇帝的管制,风评比明代宦官更好,耗费比明代宗室要少。虽然八旗拥有各种特权,但在刻意与民人隔绝的环境里,降低了冲突爆发的频率,再加上历代皇帝的审慎,或者说老奸巨猾,使帝国平稳的运转下去,并统治了明代版图两倍以上的疆土。
但是清朝政制本身就是一条死路,皇帝与八旗的工作越出色,他们的后人就越不适应现代世界。然而讽刺的是,他们又是秦汉以下官僚帝国的巅峰,当他们努力完成千百年来官僚帝国设计者的各种愿景以后,却发现这个曾千百年没什么变化的世界已经不需要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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