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6年首次修订,新职业教育法“新”在哪儿?

时隔26年首次修订,新职业教育法“新”在哪儿?
陕西汽车技工学校建筑金属构造项目工匠班助教胡敏在为学生讲解如何识图。新华社记者 刘潇摄

新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从5月1日起施行,这是近期教育领域关注度极高的话题。职业教育法时隔26年首次修订,有哪些新内容让公众如此关注?4月27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新内涵:更科学的表述,体现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理念

新法有诸多新的表述,公众讨论最多的是将旧版中“普职分流”的提法,改成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有媒体和公众解读为取消初中毕业后的“职普分流”,话题一度冲上热搜。

“这其实是一个误读。”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说,“新的表述是对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我国高质量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子季说:“因地制宜,是说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协调发展指的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差异。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表述变化是,原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的目的表述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新版中表述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这一概念上的重大突破向社会明确传递出“同等重要”的意涵。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新空间: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立交桥”有了法律基础

社会公众关心“职普分流”,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同时,高职学生的上升通道也非常有限。职业教育界呼唤了多年:打通上升通道,真正构建起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立交桥”。

“新法在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增强社会契合度和适应性方面作出了规定。新法要求,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突出中职教育的教育功能,提升认可度,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陈子季说。

陈子季介绍:“新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的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这意味着,中职学生和“本科”之间有了通道。中职不再是低水平的“打工教育”,真正变成“为不同禀赋学生提供多种成才可能”的摇篮。

推动职业本科教育是教育部2022年的工作重点之一。2021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些都充分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这必将大幅提升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陈子季说。

新保障:法律形式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顽瘴痼疾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一些影响事业发展的硬骨头已经绕不过去。这次修法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顽瘴痼疾,用法律的形式把破解之道固定下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陈子季说。

陈子季所谓的硬骨头之一就是管理体制。此前,教育行政部门管职业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职业培训,加之要协调地方政府以及企业,许多工作很难推动落实。新法明确,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有业内专家认为,新法将最大的难题解决了。

管理体制之外,另一重保障是经费投入。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据了解,我国高职的招生数超过整个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所获得的直接财政投入只占20%左右。

新法明确了重点支持、地方为主的投入机制。

“新法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地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陈子季说。

新法还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同时还要求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奖励、税费优惠等政策激励。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是,长期以来,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是个痛点,也是堵点。

“新法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举措,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陈子季说。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这意味着政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义务与责任,包括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等。

中华职业教育社党组书记、总干事方乃纯说:“这有效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多元跨界特征,相信将更好推动政府和各方面资源整合、同向发力,共创新局。”

(本报记者 李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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