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非学历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招生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制作等方面,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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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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