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学生犯错后,教师能不能惩戒?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9月起,《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施行,其中首次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教师惩戒权。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方面,不少人认为有必要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声音认为,教师真正愿意接过戒尺,还需要解决一些现实难题。(9月24日《工人日报》)
教师需要不需要惩戒这个职业权利,或许争议并不大,真正的难点:一是如何实现赋权与限权的平衡,二是如何实现保护与约束的平衡,即解决好教育手段在惩戒与体罚之间界线的难题,否则,简单的赋权还是会让教师行使起来投鼠忌器,不敢用、不愿用。从“给起来”到“用起来”至少需要迈过“四道坎”。
其一是权利合法的坎儿。这个比较容易,近些年各地通过不同的法规的制定,如广东是《学校安全条例》,以不同的形式对老师惩戒权予以了明确,让老师拥有用“戒尺”的权利。下一步还应加快《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修订完善,明确教师惩戒权利的定位、界线,既赋权又限权,让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合法化。
其二是戒尺“公器”的坎儿。教师行使惩戒权最难的是方式手段尺度的把握,怎么惩戒如果由教师自己去“拿捏”,很难区别出公与私的界线,既无法防止行为过当,也消除不了正当性的质疑。让教师敢行使惩戒权,更急迫的是为他们打造一把共同的“戒尺”,即按照赋权惩戒的原则,制定出区别不同情形、不同年龄学生合理有效的惩戒方式、办法,给惩戒一个具体的操作手册,依规对违规的学生进行惩戒。这方面,地方的立法并不明确,还需要细化。而在顶层设计方面,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还需要加快。
其三是心理共识的坎儿。惩戒更难的是心理上难成共识,特别是家长与学校、与教师之间认知差异明显,对学生受到惩戒,更容易被视为侮辱、歧视,认为可能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这样的心理,即便有关惩戒的立法完善形成体系,也不会很快消除。对此,还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规则意识的教育,引导和培养家长、青少年理性看待惩戒的观念与意识。
其四是纷争顾虑的坎儿。惩戒学生容易与家长发生纠纷,在现代网络环境下,一旦纠纷被曝诉媒体,酿成舆情事件,容易让教师陷入尴尬弱势的境地,受制于舆论的压力,可导致教师公正处理的偏差。因此,完善惩戒权立法还要配套权威科学的纠纷认定裁决机制,更好地兼顾各方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减少干扰。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