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藩王违法成本有多低:打死6名家奴,罚去2年俸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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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中“八议”的第一条就是“议亲”,具体为“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藩王亦属于此类。而对应的定罪流程是:“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后,无视“八王之乱”“七国之乱”的历史教训,以“藩屏帝室”为由执意分封藩王。不仅如此,为了保证自己的子孙能够充分享受荣华富贵,他还给藩王了赋予了诸多特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藩王低下的违法成本了。可以简单概括为:言官不得告,司法不得审,重罪不加刑。
一、言官不得告
也就是说,言官弹劾藩王,如果皇帝认为这是小事,就视言官为离间皇家成员关系,按律当斩;即便是大奸大恶之事,如果皇帝感觉证据不足,也会杀言官。如果是普通百姓想要揭发藩王的行为,更是要先杀揭发者,而后流放其家人。
根据《明仁宗实录》记载,原山西按察使陈谔曾因故丢官,仁宗继位后大赦天下,理应重新起复陈谔,但只因他曾在担任湖广按察使任时,指责过楚王,仁宗就认为陈谔乃是小人,于是将其进一步贬为海盐知县。
不过,随着明朝削藩政策的深入推进,藩王的地位有所降低。自宣德时期之后,言官弹劾藩王的事情开始多了起来,但即便如此,言官弹劾藩王仍然是一件非常冒险的事情。比如说,根据《明宣宗实录》,山西道监察御史梁轸曾在上疏奏告王府违礼之事,结果自己反而被以“不遵祖训”为由贬为云南元谋县典史。
到了明朝中后期,藩王地位进一步降低,甚至丧失了对王府内部官员的人事、考察及司法权,这个时候才有官员敢义正言辞的揭露藩王的不法行为。但就整体而言,活跃于明朝政治舞台的言官并不太敢肆无忌惮的攻击藩王,毕竟朱元璋定的祖制就在那里放着,皇帝随时可以拿这事追究言官责任。
二、司法不得审
可以看出,不管是《皇明祖训》还是《大明律》都明确规定,除非皇帝特许,普通司法部门根本无权过问藩王违法事宜。而在古代,统治阶级一直视皇家颜面高于一切,除非是极特殊的情况,否则不可能允许司法部门插手皇家之事。
事实上,《皇明祖训》对藩王犯罪的议罪流程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凡亲王有过重者,遣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天子亲谕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迹,以在京诸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间,五见天子,然后发放。”
也就是说,藩王犯罪后,皇帝一般先遣皇亲或者内侍召藩王进宫,如果召了三次还不来,就派流官与内侍一起去将藩王召进宫中。皇帝当面询问藩王的违法行为,如果说确实属实,则会要与在外或在京诸亲商议如何处置。至于藩王要在京城留十日,这十天内,皇帝要召见藩王五次,然后进行发落。
而如果有人胆敢违反这一规定,《皇明祖训》也非常明确的规定,“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见天子,私下传致其罪,……都督府捕奸臣,奏斩之,族灭其家”。所以在明朝,藩王无论犯下什么罪行,都必须等待皇帝亲自裁决,如果他人越权干预,基本都是必死之罪。
三、重罪不加刑
《皇明祖训》规定了藩王犯罪后量刑的基本原则,即:“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谕其非。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这里所谓“不加刑”,指的是《大明律》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洪武之后,明朝皇帝在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变通,但整体而言尺度没有超出朱元璋所定下的祖制。简单概括为如下:
训斥。也就是《皇明祖训》里面的“面谕其非”,洪武时期藩王较少,皇帝有精力挨个叫过来训斥几句,洪武之后皇帝就没有这个精力了,于是更多是以下旨书面训斥为主了。比如说,正统五年,靖江王朱佐敬贪淫不法,朱祁镇命“以敕切责”。
罚俸。皇帝根据藩王所犯罪行之轻重,酌情扣除其俸禄,以示警戒。比如说,成化十二年,赵王朱见灂强买良家子充宫人,因怒杀十一人。皇帝罚其革去冠带,减禄米三之二,并下敕切责。值得注意的是,不过这个削减俸禄并不是永久的,一般短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也就恢复了。
降低身份。如果是藩王,可能是剥夺爵位;如果是嫡长子则剥夺去承袭王位的权力;如果本身就是庶子,可能直接就贬为庶人了。比如说正统十三年,永和王朱美坞“烝其庶母,乱其妹”,英宗以其“黩坏人伦,伤败风化,罪在十恶”,削去王爵,降为庶人。
赐死。这是最严重的处罚方式了,除非是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否者都不会这样。正德期间,宁王朱宸濠叛乱,朱瞻基也不是立刻选择将其处死,而只是将其囚禁,只不过后来朱宸濠三番五次激怒朱瞻基,朱瞻基才下令将其处死。
四、结束语
可以看出,藩王犯罪后,从缉拿、审问到最终的定罪,每个环节都充斥封建王朝制度下统治阶级的特权思想。在这种特权思想的支配下,藩王的违法成本特别低,比如说万历二十三年,山阴王朱俊栅打死家奴六名,神宗只是命人罚去他的俸米二年。然而,一个藩王何须靠俸禄而生活,这种惩罚基本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戒意义。也正是因为如此低下的违法成本,让藩王可以肆无忌惮的为非作歹,最终演变为掏空明朝这座大山的蛀虫。
史料来源:《皇明祖训》《大明律》《明宣宗实录》《明英宗实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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