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古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巅峰,不少人都会想到唐代,盛唐的名号不是白叫的,拥有百万人口的超级大城市,民间经济自然十分繁荣,无数影视剧里土豪金画风的唐代人,给人印象往往就是:有钱!超级有钱!
的确,长安城里已经有各种成熟的商业区,坊、市分离的城市格局,胡人聚集的进出口贸易,这些都遥遥领先于世界各国。
然而,与盛唐不相上下的,还有商品经济发达的“弱宋”,这个看似孱弱的朝代,在商业贸易上比唐代更自由,其中就表现在土地交易上。
宋代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自由交易、不抑兼并;而唐代实行的却是土地公有制,严格限制交易,土地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比如说,电视剧《知否》中林小娘背着主君、主母私自卖田,这在宋代背景下是很可能发生的,但如果是在隋唐时期,却绝不可能得逞,原因就在于:买卖受限,而且交易手续繁琐,须经官府批准。
隋唐时期,沿袭的是北魏时期的均田制,这点与曹魏时期的屯田制、两晋时期的占田制均不相同,制度核心就在于按丁授田,并按一夫一妇作为征税单位,未婚男女、奴婢等则依律酌减,比如奴婢所纳税为良人的一半等。
其中,对于贵族、官员及普通百姓,政府授田的范围存在巨大差异,但总体而言,所授田产包括永业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几种。
其中,职分田、公廨田是与官员履行职责相关,在此不作探讨,我们重点论述前二种,即永业田、口分田。
永业田是一种兼具私有与公有两种特性的田产,原则上可以买卖,也可以传给子孙后代,所以才称为永业田,或叫作世业田。
口分田则是一种公有性质的田产,得授田者可以耕种、收益,但必须符合特殊条件、并办理相应官方手续,才能够进入流通市场,进行买卖。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从史料来看,政府授予成年男丁每人一顷田产,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永业田一般情况下不可买卖,只有当平民迁徒搬家、或者家里太穷无法安葬家人时,才可以售卖永业田。
如果从狭乡(田少人多,均田量不足法律规定之数)搬到宽乡(田多人少),也可以一并出卖口分田。
对于那些已经出卖的田产,政府不再重复授田,而且田主死后,所授田产将由国家收回,再分发给无田者。
除了不能卖,普通老百姓想要出租、出质田产,同样受到严格限制。
《通典》记载:“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
由此看来,普通人的授田不能进行租赁、买卖、质押,而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如家贫安葬、搬家外任等情况下,才能够买卖。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土地将收归官府,同时财产予以没收,对购买者而言,将是沉重的打击。
即是说,无论是永业田也好、口分田也罢,在唐代想要交易,都是非常麻烦的一件事情,像《知否》里林小娘那样,轻松地偷出家中地契出卖给他人,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唐代土地交易受到限制,那如果不交易,只是作为遗产传承给子孙,会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前面我们也提到,永业田的定义就是可以传承给子孙后代的田产,按这个思路来看,我们似乎是问了一句废话,既然是“永业”,那理所当然的就能传承给子孙,还用问?
别说,这个问题还真不是绝对的,至少对于普通人而言,永业田的传承并非无障碍。
按照《均田令》所载,只提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入,以授无田者”,似乎按此来看,普通人的田产在死后是要重新收归国有,也即是不能传承给子孙,但这里的“死者收入”到底是针对永业田、口分田,还是仅针对口分田,是存在歧义的。
有学者对永业田传承的问题持肯定态度,主要依据是《通典》中相关规定。
《通典•食货典》记载:“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诸永业皆传于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若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
从这段记载来看,唐代的贵族、官员,他们同样拥有永业田,数量惊人,而且可以传给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使子孙因为犯罪等原因被除名,所继承的田产也不会被追回。基于此,我们基本可以认为,贵族及官员的永业田,等同于他们的私有田产,可以无障碍传承。
但我们必须注意,这里可传承的对象是贵族、官员及其子孙,并未涵盖平民。
事实上,《通典》中相关规定是将贵族、官员与平民严格区分的,贵族、官员享有与普通人完全不同的特权,他们的永业田“皆传于子孙”,而且诸田可以出租、出质,与前面提到的普通人的田产非特殊原因不得出租、出质,形成鲜明对比。
《通典》记载:“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
即是说,贵族及官员们的永业田,拥有比普通平民更大的自由处置权限,买卖及租赁都更加便利,不限于搬家及安葬等原因,那么,他们的永业田能够不受限制地传给子孙后代,并不意味着平民的永业田也有这样的优待。
对于普通人而言,永业田是在收授之限的,所谓收授,是先收、再授,也即是说田主死后,其永业田将收归国有,再作为口分田授还给死者遗属,而不是直接作为永业田世代传承。
《通典》记载:“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雨具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这段记载与《新唐书》中所载数量基本一致,但那句“先永业者通充口中分之数”,无疑是表明,普通百姓的永业田并不能直接被遗属继承,而是充作口分田之数,授予遗遗。这一条规定,直接改变了继承土地的性质,将其由半私有化变成公有化。
这样做的后果,是将每户的永业田范围保持在法定数量内,而口分田虽然可以通过继承而有所增长,但因为口分田出卖不易,必须经过官府批准,则大量减少土地交易,进而抑制土地兼并,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除了继承起来问题多多,在唐代,土地交易的过程更是让人崩溃,买卖土地必须走官方程序,取得官司申牒,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被没收财产及土地。
《通典•食货典》记载:“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换句话说,一次土地交易,至少要经历一年半载的时间,先到相关部门投状申牒,也就是打申请报告、请求审批,同时还要在官府文档上登记交易行为,“彼此除附”,即出卖方要减少土地数量,买受方要添附新增土地记录,经过官方登记,这笔交易才最终确立。
而在《知否》所处的宋代背景下,土地交易并不需要官府批准,而只是将买卖契约拿去登记盖章,同时缴纳相应税费,予以备案。
在宋代,官府不会干涉民间土地交易,只要双方买卖合法、自愿,都予以认可,也不会区分永业田、口分田的区别,统统都是私田,想卖就卖。
但唐代则严格执行土地买卖的审批制度,尤其限制口分田的买卖。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
永徽年间,就已经颁布诏令,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对于非法兼并土地的行为,严令买家返还土地,并且还要处罚。
类似的事情,在天元、天宝年间的诏令中同样可以找到,一些名臣传记中也提到土地兼并的问题,比如泽州刺史张长贵等便曾侵占数十顷良田,被接任的官吏弹劾并追回土地,返还被夺地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