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黄家光
一 我们能公开说模特“丑”吗?
前些日子,一位美国模特贾里·琼斯,在国内引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争论。这位CK内衣广告模特琼斯是一个黑人、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
(从男性转变为女性)
,体型偏胖。所有这些标签,都使得ta似乎成为“最政治正确的模特”。
纽约街头的巨幅CK海报。
不过有意思的是,国内舆论的关注焦点则与美国相当不同。在美国,也许问题的关键在于彰显少数族裔之权利。而在国内,这则变成了一个女性主义问题。
尽管“国内男性群体”并非这个广告的目标客户,不过却急于跳出来对于这位“长相冒犯”的模特表达不满。另一些人则认为,我们应当尊重这个“黑胖”模特,尽管她也许确实不美。
这种观点认为,那些急着批评她的人不过是在表达一种男性审美霸权,即,以男性目光和喜好塑造女性身体的一套美学话语。在这种审美霸权的主导下,“白瘦”被视为美的标准,而这实际上给诸多女性带来了困扰和难以抑制的身体羞耻。外貌审查带来了诸多实际的问题,比如无止境的减肥、美白等。
就中国语境而言,我们可以在何种层面上说“琼斯是丑的”?流行语有“嘴上说不,身体却很诚实”,我们可以心里觉得琼斯丑,但判断琼斯美吗?私人审美倾向,也是一个公共议题吗?“外貌审查”,是限制个人自由的表达吗?多元主义,真的允许一切“多元”吗?女性主义的呼吁如何解决其内在矛盾?性别观“政治不正确”的《水浒传》,应该得到跨时代的批评吗?
二、私人审美倾向,
也是一个公共议题吗?
如今为贾里·琼斯辩护的方案,核心论证在于多元性。
而这种多元论,自以赛亚·柏林以来往往与自由主义纠缠在一起,他使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在多项价值
(善)
之间不受干涉地进行自由选择。多元论者认为,琼斯案例为我们的审美多元化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指向对身体羞耻的某种拨乱反正,即另一种身体状态也是值得期待的。认为琼斯是丑的,则加深了这种身体羞耻感,体现了男性中心的审美霸权。
出于多元论立场的考量,多元论者不会直接否认人们有断言“琼斯是丑的”的权利。但ta们认为,人们只有在私人审美意义上才能断言琼斯是丑的,这就像萝卜青菜各有所爱一样,趣味无高低。
“白瘦”的趣味,往往被归结为教化的产物。比如有人会说,“在私人审美层面,每个人当然有评判她美丑的自由。审美倾向首先是私人的,表达对于美的看法也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个体当然有以白幼瘦为美的权利,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这种审美取向背后的霸权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女团火箭少女101成员杨超越,因为“白瘦幼”的长相与开朗搞笑的性格受到很多直男粉丝喜爱。
但如果这种教化被看作是某种霸权的产物,那么我们实际上可以断言,这种私人审美实际上也是不合法的。
我们可以做一个类比,一个浸染在纳粹文化中的雅利安人,“生来”就讨厌犹太人,这虽然是私人审美的,但我们似乎很难不对ta做出价值判断,说ta是恶的。即,这个雅利安人说“犹太人是该死的”,这是不对的。
这样,多元论者实际上否认人们可以有合法地说“琼斯是丑的”的权利。
(相似的少数族裔我们还可以想到吸毒群体,当一个粉丝说:“我的爱豆只是吸毒而已,又没有伤害别人,你们为什么要指责他?”我们直觉上觉得这是错误的,但如何为我们的直觉辩护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诉诸当下的法律是不够的,因为在有些历史时期或有些地方吸毒是合法的。)
就算我们上面的类比并不成立,我们还是可以追问如下的问题:如果认为“琼斯是丑的”是私人审美倾向,那么认为“琼斯是美的”,也就是私人审美倾向。我们熟悉一句自由主义的名言,对于私人宅邸来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公权不能肆意进入私人领域。但反过来也是一样的。按照自由主义区分公私领域的原则,私人领域的东西,同样不能随意进入公共领域之中,正如我们不能随意破坏公物一样。就算是为了打破所谓的审美霸权也不行。
如果多元论者认为“琼斯是丑的”这种判断只能是私人审美的,而“琼斯是美的”这种判断却有权合法的进入公共领域之中,就是一种隐蔽的双标。因为一旦在公共领域里展示这种美的范例,就是在要求其成为某种标准并为他人
(在一定程度上)
所接受。
就此而言,我们最好是将对琼斯案例的讨论理解为公共空间内的问题,认为她丑或美,都不是纯私人性的。或者说,当我们在公开的网络空间发表意见,就像哈贝马斯说的文学公共空间一样,不再是纯私人的。虽然我会说,认为她美或丑,在公共空间里都应当可能是合法的,但这不是所有认为“琼斯是丑的”说法都是合法的,有些人,甚至大多数人这样说的时候,的确是出于一种自知或不自知的审美霸权。
三、“嘴上说不,身体却很诚实”
我们可以觉得觉得琼斯丑,但判断琼斯美吗?
按照德国哲学家康德的意见,审美判断一开始就要求某种普遍认同,纯粹私人的感知是趣味,而非审美判断。
当我们说“琼斯是美的”或“琼斯是丑的”的时候——或者再退一步,当我们说“琼斯是一个好的范例,展示了一种多元性”的时候,这些判断都要求一种普遍的认同。
(因为我完全可以说,“我并不反对多元性,但我认为琼斯并不是一个好的范例,因为这个范例侵犯了我的宗教信仰,我的上帝说,‘黑胖’是魔鬼的形象。对我宗教信仰的尊重是多元性的应有之义”。但我不想在这个问题上纠缠太久,还是让我们回到相对狭隘的审美问题上来)。
日本演员、模特渡边直美,以圆圆胖胖的身材为招牌形象,经常登上各种时尚杂志封面。
我认为,我们应该像法国美学家迪弗提示的那样,区分审美经验中的感知或愉悦之维与判断之维,而这两者并不总是一致的。
我们不必在此费力去处理这个康德式的悖谬问题,只简单说,一个好的审美经验或审美活动,总是两者兼具的——尽管我们的判断影响和塑造着我们的感知,而我们的感知又制约着我们的判断,但我们最好不要直接将之等同或混为一谈。
比如,我依据道德原则判断一个审美对象是好的,但它并不总是令我愉悦的,比如一个崇高的对象
(在康德那里,审美问题最后指向道德之维,不是完全无利害的)
。回到琼斯的案例,当我说“琼斯是丑的”的时候,我是在谈审美感知;而这和我们审美判断,即承认琼斯是“好”的,两者之间可以并行不悖。
总之,我觉得最好是承认这个审美经验
(包含判断和感知,而且两者是断裂的)
是可普遍化的,即可要求别人同意的——虽然实际上它不可能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可普遍化是一种形式要求,不意味着它的内容就一定应当被承认。
概言之,我们可以有不同的可普遍化的审美经验,比如(1)感知琼斯是丑的,判断琼斯是美的,(2)感知琼斯是美的,判断琼斯是美的,(3)感知琼斯是丑的,判断琼斯是丑的,而不是只有不同的私人审美趣味。
正是存在这个可普遍化的维度,我们的讨论和批评才成为可能。我们会说,(3)其实是不合理的,应当反对,而这和多元性的诉求并不矛盾。这涉及实质标准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
在这一节,我们说明了在区分判断和感知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在(1)的意义上,合法地在公开领域说琼斯是丑的。
由此引申出来的结论是,如果我们把经济活动空间、教育活动空间都看作是公开的公共空间,那么我们可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去名正言顺地反对“外貌审查”。比如,在学校里,一个男生说一个女生丑,伤害了女生,这不能以私人审美感知为理由来脱罪,因为他承诺的不仅是(1),而是(3),即他不仅感知,而且判断。
四、多元主义,
真的允许一切“多元”吗?
实际上,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者,不管是在道德上,还是政治上,都有相对明确的价值倾向,比如支持自由与民主、反对专制与独裁,等等,这点上它并不多元。多元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好与坏、善与恶之间的分野是客观的,并可以进行理性的辩护”。但不过这个客观标准是什么,他们似乎一直未能给出更好的说明。
我想借一些思想实验,进一步讨论我上面隐约提及的一些问题。
我们已经看到,直接诉诸多元性来为“黑胖”模特辩护是不充分的,我们必须要在多元性选项中进行善恶裁断。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人在公共媒体上大肆宣扬穿特定时期军装的女性形象,如果这时一个多元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出来反对,会批评这种女性形象是出于政治目的而被设计出来的,并非出于女性本身之需求;而军装的去性别化特征,也被看作是对女性性征的抹平。这种批评当如何理解?多元论者可以在什么层面上否认或拒斥它,而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这里有两个困难。首先,什么是女性本身的需求?这一方面自然有生理学的依据,但社会建构的层面同样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在女性本身特征和历史情境与建构之间,可能会陷入了互相定义之中。
另一方面,琼斯形象的推出,其政治诉求和意图也是十分明显的,甚至可以说,也同样是出于政治目的而被设计出来的。出于什么理由,我们支持这一政治目的,而反对那一政治目的?
可见在实际情景中,多元主义的问题也许会比我们以为的复杂得多。我们要为我们的直觉辩护,需要提供更有力的论证——论证不是万能的,但说理应当是我们的修养。
诉诸抽象的普遍原则,总是难逃历史主义和人类学的指责,不同时空中不同的抽象原则,依何取舍?而且,抽象原则与实质的判断之间的距离千里之遥,它要求实践智慧,而这本身就不是抽象原则所能框定的。
这也许涉及到对历史经验的体认,以及对传统的再认知。有一些善恶的实质判断,不是抽象的自由主义原则或多元主义原则所能告知我们的,而是我们的历史经验告知我们的。这些价值判断的善恶,我们似乎只能诉诸我们有限的历史经验,并且时刻警惕自己判断的限度。
就此而言,在为女性主义辩护的时候,我似乎只能说,女性主义不是绝对真理,但就我们的历史经验而言,我们最好为女性争取权益,虽然也许我是错的。但我们做判断时,实质性的历史经验与传统,也许比我们一般料想的更重要一些。
CK官宣新任模特贾里·琼斯。
我们还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场景:有一场顶级篮球比赛,参赛者几乎都是黑人,自然在比赛中起主导作用的也就是黑人——比如,黑人身体素质更好,在同等努力条件下,黑人确实更容易成为优秀的篮球手;正如鸟更容易学会飞,而鸡更困难。这时候,我们是应该欢呼黑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大限度的发展,还是认定这是篮球制度对白种人和黄种人的歧视?显然这种歧视是制度性的,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更改篮球规则,还是欢呼比赛的精彩?
我们似乎可以说,肤色、性征是与生俱来的,而对“黑胖”的审美则是后天社会建构出来的社会偏见。撇开这种自然主义的论证合法性不说,我们至少还可以问,为何是建构如此这般的偏见,而不是另外的偏见?这其中自然会有一些历史的偶然性,比如裹小脚是偶然的,中国特色的,但是对女性的偏见却具有一种普遍性,中西没有太大区别。那么,这种偏见仅仅是一个认知问题吗?是单纯的身份政治问题吗?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设想这样一个场景:有一场文学比赛,这场比赛中,主要的获奖者都是白种人,少数是黄种人,几乎没有黑人。
这时候,作为多元主义者,我们可以直接跳出来指责这次比赛的标准有严重的问题吗?或是大肆宣称:这是白人中心的比赛,ta们的文学标准是白人文学传统的……但假设我们进一步追究,发现原来黑人投稿的作品,大多错字连篇,语句不通,就算有几个文通句顺,也乏味无聊,因袭陈旧,这时候我们是否应当出于正义感,而指责这场文学比赛的标准有问题呢?
这里确实存在歧视,而且是制度性的歧视,但这歧视不在于文学标准
(当然,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是由于文学标准)
,而在于比如教育的差异,以及这背后的经济差异和阶级差异等。这时候诉诸身份政治,就显得驴唇不对马嘴了,或者至少是显得不够了。
五、政治不正确的《水浒传》,
应该被批评吗?
自然,这里我们还可以追问另一个问题:文学标准。
我们常讲,不同文化传统有不同的标准,不能找到统一标准的时候,我们是否可以在一个传统中制定某些相对稳定的文学标准来厘定好坏作品呢?
我们是否应该说一个胡乱涂鸦的网络类型小说,在任何意义上都和鲁迅的《狂人日记》一样好?如果不认同这个观点的话,我们是否就陷入了精英主义之中?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水浒传》这样一般而言认为是好的,但政治不那么正确的文学作品?又改如何看待正确的、但一般而言十分平庸、粗制滥造的文学作品呢?我们应该因为前者政治不正确,就判定他是坏的因而禁绝它吗?那么这和多元论所批判的文学审查制度,有什么区别呢?
电视剧《水浒传》。
正如上文所述,当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想要做出裁断时,会诉诸去语境化的普世原则,然而这在理论上是困难的。更何况,这需要我们抛开自身的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在一片白茫茫的大地上建立起新的评价标准。更健康的方式,似乎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健全常识有更多的认可。
以女性主义为例,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我们认为传统的主流是男性霸权的,我们能在什么程度上认可传统而又坚持女性主义,却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我们当然可以说,我们选择传统中那些符合女性主义观念的传统为己所用,但这似乎很难免于循环定义的指责。
如何在默认传统观念大体不错的情况下,以渐进的方式不断去修正它,这种做法或许是有价值的。传统是一个复数的概念,是可供选择的。传统与当代的关系可能更像“忒休斯之船”所示那样,经过渐进改造之后的“传统”,也许到最后已经和传统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了,这也许是比激进“革命”更好的选择。
在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时,以女性主义为例,激进观念应该与传统保持更健康的联系。以身份政治为底色的女性主义有自身的困难,以意识形态斗争为主要战场的身份政治,也许并不能真正解决关键的问题。要实现这一理想,也许要求我们走出身份政治,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能为此带来更开阔的视野,而这也是早有人为之的事。
撰文丨黄家光
编辑丨董牧孜 校对丨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