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报:现代法庭审判中法官是否会加入个人情感?

  先说结论:在司法过程中排除法官感情的参与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

  一、不现实:

  19 世纪的概念法学派认为:司法程序就像一台加工机床,提供什么材料就应该产生确定的产品。认为“罗马法法学家的方法论有一种除数学以外再不会有的确定性。”按照这种理论,法律制度建立在逻辑结构上,逻辑就排除了法官情绪对司法的参与。这大概就是题主的理想司法模式,即“预防了法官的个人感情”,但我们要问的是,这可能做到吗?

  首先,法官是自然人,不是适用法律的机器,排除个人情感是不符合人的思维规律的。现代心理学认为:人作出判断的方式并非是逻辑推理式的,而是“先形成一个不确定的结论,然后根据该结论努力发现能导致出该结论的前提”,即结果主导的方式,法官也是如此。审判是一种认知活动,在该活动中不可避免掺杂着法官的感情等非理性因素。

  实证研究发现,很多情况法官是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模糊的法律规则和不怎么充分的逻辑作出的。“真正的”判决根据却被裁判文书上的法律逻辑所掩盖。进一步研究表明,法官的个性、政治、感情因素或者偏见对裁判有很大的影响。经过人们长期的研究发现“司法裁决与法律判例之间的关系还不如这些裁决与法官的早餐更加密切。”法庭心理学:法官很苛刻,可能说明他饿了

  二、不必要:

  而且法官正面的个人感情为司法裁判注入灵魂,使之拥有生命。“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官与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组成了“实在的法”。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判决,充分反映了法官的个人情感对司法判决的参与,甚至因为此案转化为了“实在的法”。法律不是纸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法官的良知和对社会的远见,对法律至关重要。

  2013 年 7 月 31 日,沈先生在一餐厅购买了一杯豆浆和其他食品,食用时发现豆浆内有不明“固形物”,双方就就医、赔偿等问题发生争执,沈先生一气之下将该餐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认为,原告主张该事件虽未造成其致病,但该异物的成分至今没有定论,使其长时间处于忧虑不适状态,并影响了今后对食用豆浆的感受,造成了原告的严重精神损害。该主张符合一般的经验法则,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法庭酌情认定500 元。

  以往此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不过,我们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不明食物对市民带来的心理冲击往往比较大。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没有太大的物质损失,但在弥补精神损害方面往往有较高诉求。所以法院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精神方面的权益保护,使受害方得到的损害救济更加充分。”

  这个案子就充分的体现法官感情的和他价值判断:“提供不干净食物的饭店都要死!”

  综上,关键不是法官在裁判中排除个人感情,而是在于理性防范和控制个人感情对司法裁判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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