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等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0日讯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见附件),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显示,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不得标注“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

  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或者来源地、供货者名称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对于保健食品,应当在标识中标明,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告中表示,欢迎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8月2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相关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07/t20200727_320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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