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名校办民校”终结,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发展义务教育责任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日前,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改,2018年8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三年之后新的《实施条例》才正式公布,从整个修订过程来看,多次征求意见,多个部门反复修改,可见修订过程的谨慎。据统计,69个条款中只有9个条款直接移植于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亦然可见修改幅度之大,可谓是脱胎换骨。

《实施条例》最大的意义在于厘清了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诸多关键性问题,既为民办教育发展亮明了底线,也划出了清晰的红线,为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也为营造公办民办教育平等竞争的教育发展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亮点之一在于,其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这是对民办教育的鲜明定位。此外,《实施条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也是为了防止资本绑架民办教育,使民办学校沦为资本追逐利益的工具。

《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过去一段时间,“名校办民校”的模式在全国各地推广,公办学校参与或者举办民办学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但是用公办教育、公办教育资源以及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或者举办民办学校,导致本就紧张的国家教育资源被错配,破坏了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共性和公平性,增加了家长负担,催生了“民校择校热”。同时,很多依托公办教育资源办起来的“假民校”,对于那些真正依托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来说也不公平。这种情况一直饱受诟病,确实到了该终结的时候。

就此而言,《实施条例》实际上宣告了义务教育阶段名校办民校的终结,也为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市场化发展划清了界线。这一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预见的是,《实施条例》的实施将对很多民办学校带来冲击,“名校办民校”“公参民”将迎来全面整改。早前天津就有部分民办学校在公办学校调走师资之后,不得不停办。短时间内,这种情况的出现或将影响学位供给。但长期来看,却将有利于形成公办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的格局。而实现这一点,最关键的是夯实地方政府履行发展教育,尤其是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职责,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切实承担起义务教育优质公共资源提供者的角色,为每位受教育者提供优质学位以确保教育公平。

(作者 杨三喜,摘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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