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10月29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就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作出进一步部署,要求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同时,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面实行预收费监管。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无序扩张,片面追求发展规模,大量资金用于销售与广告,开展恶性竞争,再加之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大量未消课的费用无法退回,更有甚者恶意停业‘卷钱跑路’,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今年7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政策中明确,要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
日前,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
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通知》强调,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预收费票据管理方面,《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
“校外培训一般采用先付费后服务的消费模式,一旦发生培训机构关停倒闭,学员和家长预交的培训费极有可能无法退回,自身利益将严重受损。”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着眼实现收取的费用合理、安全地支付使用,《通知》强调,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面实行预收费监管。
《通知》规定,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曲一帆认为,此举有利于解决现有机构存量业务的资金安全问题,防止消费者因恐慌造成退费挤兑。
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监管方式可选
《通知》明确,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预收费银行托管重在改变由培训机构单方控制预收费资金的状况,改变学员和家长在培训服务中的弱势地位。按照银行托管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包括以现金方式收取)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一旦发生非正常停业,学员未消课的学费可从银行如数退还,最大限度保障了学员和家长的利益。
曲一帆提出,资金拨付时,托管银行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原则拨付学费。有助于实现“一课一消”,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需要建设相应系统并与机构对接。
另一种监管方式是风险保证金。《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培训机构按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且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的额度底线标准是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专家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及加强立法
《通知》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各地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须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改并全面落实监管要求。
曲一帆建议,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机构明知业务难以为继仍然大肆收费敛财跑路,或以教育培训为幌子非法吸纳资金,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等。”
此外,曲一帆认为应当加强立法。“目前我国在培训预收费领域尚无立法,现有民法与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侧重于事后监管,相关预付卡管理规定不适用于教育领域,建议地方可考虑制定单行法,对各类教育培训的合同主要条款、履约担保、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收费退费、冷静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