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周礼•秋宫•司刑》记载,夏朝作为中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已有刑罚出现,总称“禹刑”,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的产生。自此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脉络清晰,特点鲜明。历史到了唐代,史称“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审慎周详”的贞观法制成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刑法典范,所以能够达到如此高度,与雄才大略的唐太宗的法治思想是分不开的。
“宽仁慎刑”的立法宗旨
隋末暴政,律法彻底沦为维护君权的高压工具,遂使百姓怨嗟,天下由此大溃。李渊父子亲眼看到这场巨变,深知隋末君臣严重破坏成文法、滥用刑罚对失去天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取得政权后,李渊当即下令废除隋《大业律令》,以“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原则刊发新律令,即《武德律》。
李世民夺得了皇位后,就治国原则问题在弘文殿组织了一场精彩的辩论。以封德彝为代表的老臣建议采用“秦任法律,汉杂霸道”式的治理方法,唐太宗没有听从,最终采用了魏征以宽仁教化治天下的主张。魏征认为,“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若国家选用了这样一条治国道路,就应该“慎刑恤典”。
刑法之于国家的精神,在于明正一些基本的秩序规则使人遵守,成为一种基础的契约。若刑法立法严峻,又执行失措,极易形成“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的局面,于是“违天害民,专峻刑法,杀戮贤俊,天下兆庶同心畔之”。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正月,唐太宗任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本着“意在宽平”的原则厘改法律。他们以隋代《开皇律》为蓝本进行损益,使问世的唐律较之前代简约许多。以死刑条目为例,新律较之《开皇律》减斩刑为流刑九十二条,减流刑为徙刑七十一条,并废除鞭背酷刑与断趾等肉刑,将二千余条的《开皇律》删减为七百条的新律。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新律诏颁全国,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集众律之大成,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可谓“审慎周详”。唐太宗还注意到之前律文互出,使“执法之官,缘此舞弄”,极易形成司法漏洞,遂告诫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使法令整齐划一;又修订了一系列的法令,有令、格、式三种类型,与《贞观律》相辅而行:“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规物程事”(见《唐六典•刑部尚书》)。长孙无忌等人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唐太宗多次指示,如“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可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这是强调若法不稳定,律文多变,使人心多惑,无所适从,所以立法者要审慎而行,不可轻立,既立之后,“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立法的目的在于规定一些秩序,从而引导人们依序而行,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而益自身,更不允许刑罚泛滥。还以死刑为例,自北魏开始至隋朝,律令中皆有处决死囚三覆奏的条文,即全国死囚处决权归皇帝批准,并需覆奏三次批准后方可执行。隋炀帝破坏了这条成文法,将杀人权下放到州县,以期滥施镇压维持政权,但郡县官人各专威福,不少无辜者冤死刀斧之下,反而促使了隋朝加速灭亡。唐太宗对死罪的处理尤为慎重,除了坚持三覆奏的程序外,还要求处决死囚时,要和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定。这样,由于《唐律》中较之前代大幅度减少了死刑的条文,议决时又无比慎重,到贞观四年,全国断死刑者仅二十九人。尽管这样,唐太宗还不满足,到了贞观五年颁布诏令:“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贞观律》还对死囚覆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死罪囚,……若不待覆奏报下而辄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谓奏讫报下应行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三日而行刑者,徒一年,”对于不遵守覆奏程序规定的执行者,给予流刑和徒刑,体现了《贞观律》的仁义精神。
克制己欲自觉守法
皇帝“朕即天下”,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都集于其手,依自己的喜怒行刑是很常见的。唐太宗固然也有肆意的时候,但能很快返回正路,认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自觉地将自己的皇权归入国法规范之中。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某县令裴仁轨犯了轻罪,但唐太宗盛怒之下要处以斩刑,殿中侍御史李乾佑上疏奏曰:“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尊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昼一之理。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殿中侍御史系御史台殿院从七品官员,却敢于直言“法令者……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这份勇气委实可嘉,善于纳谏的唐太宗最终收回成命。
大理寺是唐朝最高司法机关,唐太宗任命公直的戴胄为大理寺卿。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为了杜绝科考舞弊,下了一道“令其自首,不自首者罪至于死”的敕令,应选的柳雄隐瞒了伪造的资历被发现,经大理寺判决,戴胄按照正在施行的《武德律》将其断为流刑。唐太宗闻讯大怒,两人有了一番激烈的争论。
唐太宗声色俱厉:“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
戴胄坦然解释:“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
戴胄首先强调皇帝的敕令是即时而出,应当小于国家的法律。又转而强调国家法律为大信,而敕令反为小忿,两者并非对立,皇帝若能忍小忿,则是布大信于天下。唐太宗闻言转而欣喜道:“卿能执法,朕复何忧!”
唐太宗非为圣人,一样有喜怒哀乐,但他勇于纳谏,手下又有一帮守正善谏的臣工,所以能够克制己欲,按照国家法律办事,成为君王的守法楷模。在他的倡导下,贞观初年良吏辈出且执法公平,形成了“法平政成”的局面,《旧唐书•良吏传序》赞道:“太宗皇帝削平乱迹,以是人知耻格,苏尚贞修,太平之基,率由兹道。”
历朝历代,许多皇帝蔑视国法,极力放大皇权,对皇族或外戚徇情枉法。隋炀帝时,其近臣依皇帝的喜怒断案,欲罪则罗织罪名;欲放则避重就轻,法司奉承炀帝废法卖情,炀帝鼓励法司承旨办案。他们如此徇情枉法,国家虽有完善的立法,实际上已是废法,很快就会激化阶级矛盾。唐太宗认真地总结了前隋的教训,他严于律己,也不放纵皇族亲戚。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太子李承乾谋反案发,洋州刺史赵节参与其中,按律当死。赵节是唐太宗姐姐长广公主的儿子,长广公主含泪向唐太宗求情,希望能够赦免儿子的死罪。唐太宗摇头不许,说道:“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姐。”
唐太宗自己守法,并告诫群臣道:“卿等若能小心奉法,常如朕畏天地,非但百姓安宁,自身常得欢乐。”可见唐太宗的守法目的并不十分高尚,即盼望如此做可使李家政权长治久安,于是整个统治集团可以“长守富贵”。虽如是,立法宽仁、执法公平毕竟可以使“百姓安宁”,客观上促使了社会和谐,百姓安居乐业,这也正是贞观法制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成效卓著的根本原因。
追求道德约束的境界
曾经有一个时期,人们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说法质疑:为什么会有两种标准治国呢?质疑的人们将这两种说法对立起来。事实上,它们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融的,即“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升华版。早在唐朝贞观时期,贞观君臣用他们的实践诠释着“以德治国”的内涵,这个“德”即是儒家思想的道德标准。
唐太宗通过弘文殿辩论,采用了魏征等人建言的“教化治国”主张,即全面按照儒家的“王道”理想社会进行实践。为此尊儒崇经,刊定《五经正本》;偃武修文,营造安静社会以利农事;大兴礼乐,将儒学思想散入乡约族训,形成以礼制律、刑外礼内的局面等等。从法律的角度看,人们能够自觉地用“近君子、远小人”的儒家规范来约束自己,即是强制性地按律令条文被动执行的更高级形式。
唐太宗在立法过程中,继承与发展汉以来援礼入律的传统,将儒家礼学作为制定与修改律令的指导思想,颁布的《贞观律》中的大多数篇章皆是按礼定律的。后世的《明史•刑法志》指出:“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
具体执法过程中,唐太宗善于从儒家“教化”的角度来深耕,力求突破相对刻板的律令条文,以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从而深化人们自觉地按儒家规范行事的观念。
贞观初年,右骁卫大将军长孙顺德徇私收受他人数十匹绢。是时绢绸诸物可作货币流通,事后不久事泄,长孙顺德的受贿行为被人告于唐太宗面前。长孙顺德系唐朝开国功臣,他还有一个身份,系唐太宗恩爱之妻长孙皇后的堂叔。唐太宗闻讯后,叹道:“顺德果能有益于国家,朕与之共有府库耳,何至贪冒如是乎!”他最终顾念长孙顺德的军功,没有按律治罪,仅在某一日的朝会之上,当众按长孙顺德受贿之绢匹数再赐一回,并让他当殿将绢抱回家中。
这个惩罚其实也很重,试想朝堂之上皆为体面之人,唐太宗这样做就是当面羞辱长孙顺德。
但大理少卿胡演还是不解,问道:“顺德枉法受财,罪不可赦,奈何复赐之绢?”
唐太宗的回答也很干脆:“彼有人性,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他如此处置长孙顺德,是想藉此激发人们心中的儒家道德之念,虽针对长孙顺德,又“教化”他人。
《资治通鉴•唐纪十》中记载了一个故事:“贞观十二月辛未,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说的是唐太宗看到死囚名册,有了怜悯之心,就让死囚出狱回家团聚,到来年秋决时再自行回来就死。
这段故事早在《旧唐书•太宗纪》中是这样记载的:“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余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明确唐太宗放归死囚二百九十人,且来年秋末时全部回来就死。欧阳修在修撰《新唐书》对此存疑,为此写了一篇文章《纵囚论》质疑唐太宗的行为,《新唐书》书成后仅用“虑囚,纵死罪者归其家”来表述,没有相关细节。但司马光修撰《资治通鉴》时采用了《旧唐书》的说法,相信治史严谨的司马光在当时还有其他旁证,则唐太宗的此次纵囚行为是真实的。
欧阳修不否认这次纵囚事件,但认为此奇迹是唐太宗与死囚相互揣摩对方心理的结果:唐太宗认为他们必感皇恩浩荡按时回归,而囚犯则怀有回归可以被赦免的心理,并非德化的胜利。其实欧阳修在这个问题上失于狭隘了,他没有研究唐太宗“教化天下”的决心。自弘文殿辩论决策,至今已满六年,此时国内安定,百姓家富乐业,儒家道德渐入人心,唐太宗于是饱蘸人文关怀,给予这些死囚人生的慰藉,从而使天下人更知德化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