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这个时候出台学前教育法恰逢其时。”对于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有专家评论道。
据悉,这部草案共9章75条,内容涉及学前教育的方方面面,从宏观层面的定位到中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再到微观层面学前教育发展的各要素都有关照,并对人员、投入、保育教育活动、幼儿园的管理督导等核心要素进行了单独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民办营利性幼儿园的“逐利限制”,引起业内关注。多位专家表示,该规定与此前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一脉相承。
教育实践呼唤学前教育立法
“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吁已经有将近20年了,呼声越来越强烈。”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易凌云说道。
易凌云向记者分析了学前教育立法的背景。从法律意义上,学前教育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一个需要,从宪法到教育法到各个学段,覆盖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目前只有学前这个阶段没有立法。
另外,从实践层面,不同类型的幼儿园的举办、招生、运行、保教活动也需要一个依据,在有学前教育法之前,更多是依靠行业和部门规章,但适用范围和约束性并非刚性的,所以从办园实践上,需要一个超越部门的规范体系。
“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据易凌云统计,从2010年到2020年,跟学前教育相关的部级以上文件有50份,这些也为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在研究中,易凌云发现,很多教育发达的国家在上个世纪就开始有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相关立法。“而我们作为一个教育大国、经济大国,学前教育立法也是国家战略的体现。”
“如果法律能够尽快出台,国家的学前教育事业实施起来会更顺畅,有了法律的支持,很多实践层面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易凌云指出。
明确公办、民办学前教育各自定位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对目前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对于学前教育的定位,《征求意见稿》明确“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所谓公益就是尽可能普惠,要全体人民都可以享有。”因此,在草案第6条中,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易凌云指出:“如果政府不主导、而由资本主导的话,资本一定是趋利的。”
《征求意见稿》还涉及当下大家都比较关注的普惠性民办园的问题。“普惠性民办园是从2010年‘国10条’首先提出的,这一概念是随着时代发展,大量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后才出现的。”易凌云认为,这个草案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回应了现实需求。
《征求意见稿》也对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营利性幼儿园在学前教育体系中各自的定位作出描述。“他们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每一种性质的幼儿园的定位以及发挥的作用是不太一样的,相关的要求也不太一样。这样一来,民办园举办者就能够清晰的知道自己的责、权、利,才能更好地谋划发展。”易凌云说。
孩子年龄段越低,家庭教育所带来的影响越大。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条规定了学前阶段的家庭责任。易凌云表示,“家长们也应该认识到,儿童的教育和成长是家长和幼儿园共同完成的,并不是孩子上了幼儿园家长就不用管了。”
学前教育不应该成为资本逐利工具
《征求意见稿》中对民办营利性幼儿园进行了“逐利限制”, 第二十七条明确: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征求意见稿》强调“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记者注意到,此条内容引发行业讨论,也引发部分民办园举办者对于生存空间的担忧。
对此,易凌云指出,“国家实际上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多位专家和行业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逐利限制这一条其实是与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央九条”中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这一条的落地和民促法、各省出台的实施条例紧密相关,同时,和民办园分类管理的制度是互相制约、统一推进的。“一些省市还没有进行分类管理,所以仍会有不规范的状况出现。”
上述专家强调:“很多专家进行过论证。教育不应该成为一种资本逐利的工具,不是一门用来赚钱的生意,不可能成为一个资本不断快速扩张的东西。”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