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频道 原创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22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
“共享用工”是新冠疫情下出现的一种新型合作用工方式,即一些暂时无法复产的企业,将员工以短期人力输出的形式,调剂给其他需要用工的企业。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缓解了人员富余和短缺同时存在的矛盾,为有关企业纾困,使劳动者复工、劳有所得。
然而,新事物也可能衍生新问题。首先,“共享用工”与劳务派遣有相似之处。以往一些劳务派遣就曾出现同工不同酬、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犯、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相互“踢皮球”的情况。此次,人社部更明确“不得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说明某些单位可能耍新花招。再加上,“共享用工”多集中在制造业、物流配送、客服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者博弈能力有限,遭遇劳动侵权,可能维权难。
人社部表态,无疑是为参与“共享用工”的劳动者撑腰,更是告诫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别搞“歪门邪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社部已然发布政策口径——“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还要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换言之,在“共享用工”的过程中,原用人单位别试图脱责,该依法保障的劳动者权益一项都不能少,若劳动者权益受侵犯,追责时原用人单位“跑不了”。
政策还明确,“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直指原用人单位多收“调剂费、借调费”,少付或克扣员工报酬,避免劳动者辛勤付出被压榨。借调单位更须遵规守法。“共享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可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白纸黑字以免扯皮,更具有法律效力。划定红线禁区,消除模糊地带,防止“浑水摸鱼”。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指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增加居民就业和收入”。对于各种有利于就业的因素和方式,国家和有关部门都会大力支持促进;对那些不利于就业的问题、甚至是人为掣肘,管理部门不可能坐视不理。人社保将继续跟踪了解“共享用工”发展情况,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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