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5千工资变3千,剩2千上班后补发,法院这样判……

广州一名产妇原本每月工资有5000元,但在休产假期间每月只拿到了3000元,公司声称等她回来上班后每月会补发2000元。产妇不服,最终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彭女士于2017年11月22日入职广州某公司,与公司协商好转正后每月工资为5000元。2018年10月,彭女士开始休产假,公司单方面决定在彭女士休产假期间,每月发放工资3000元,等彭女士产假结束上班后,每月给她补发2000元。

2019年10月21日,彭女士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经仲裁后又起诉至南沙法院。

法院查明,公司除了部分产假工资未发放给彭女士外,还采取产假期间发放3000元、产假后补发2000元的方式发放工资,未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这种擅自改变工资发放方式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彭女士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南沙法院判决该公司补发彭女士产假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产假期间,5千工资变3千,剩2千上班后补发,法院这样判……

南沙法院

法律知多D: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5千工资变3千,剩2千上班后补发,法院这样判……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用人单位擅自改变工资发放方式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情形,为此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生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为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孕产期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如果不遵守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剥夺或削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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